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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狭义的“金融安全网”仅指显性存款制度安排,可见该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最为底层的基础设施:通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参保人(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其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当参保人发生特定风险(金融机构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持续经营事件触发)时,存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能在一定额度内获得赔付。其理念是通过直接保护中小存款人来化解银行挤兑风险并防止金融风险向体系传递。
从国内过去发生的部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案例来看,银行一旦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破产,绝大部分都由政府出面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或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要求其他更大型的同业机构以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背”走风险――可见存款保险在中国并不是不存在,而是隐性的,甚至比国外大部分实施的显性存款保险“保”得更彻底,在实际操作上存款人损失最终得到了全额或者绝大部分的“理赔”。隐性模式在表面上起到了金融稳定的作用,也一定程度巩固了存款人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了群体性型挤兑银行行为的发生,但其负面性要比上述的“贡献”大得多。国家信用担保为支撑的金融体系下,存款人对银行风险的漠视导致市场选择机制失灵,诱发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经营,潜在金融风险不断聚集并上移,对政府救助成本实施的挑战越来越大。
在经济下行与利率市场化加速的大背景下,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取代原有隐性制度安排,是提高金融市场化、金融运行效率与化解金融潜在系统性风险的必然步骤。但值得我们去思考的是,怎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才真正满足中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目前消息指出,我国存款保险模式采取限额全保,对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全额保险,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这是一个国际范式,但笔者认为还是制度设计上仍过于单薄,仅仅有一张“金融安全网”还不能应对当前复杂的金融发展形势。
金融风险并不仅存于银行。国内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格局已经愈演愈烈,金融行业的或有风险已经不仅仅集中在银行――除银行以外的非银行业中,保险总资产突破9万亿元,信托业资产规模将近13万亿元,证券资管规模达到7万亿元,其他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规模也在全民理财化的推动下迅速增长。但这些行业基础资产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资产出表,显而易见资产出表的同时也必然带有风险出表的成分。尽管非银体系大部都存在严格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但与银行们一样,由于利益的驱使,道德风险对于这些非银行业来说是同质存在的,甚至部分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这个角度观察,存款保险的参保人仅仅为银行,并不能完全阻隔金融风险,金融安全网如果不能做到对那些非银体系中的重要性机构的覆盖,那么制度设计想要达到的效果可能就会大打折扣――事实上,根据现有的研究,在FSB成员中除欧洲外,美国、日本以及大部分新兴经济体都采取了将非银机构、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