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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察平等与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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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人生而平等”更是近现代以来最能蛊惑人心的口号,可这里也正是各种理论斗争最激烈的战场。无休止的争论表明,如果不澄清平等问题的性质,那么该问题及相关论辩仍将模糊不清。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关于平等的论述,无疑有助于我们对平等问题的理解。在他的一些论文和着作中,大量地探讨了平等和不平等问题,尤其是他的专着《不平等的再考察》(Inequality Reexamined),较为清晰地勾勒出了整个问题的实质内容和要求,并且提供了一种衡量平等和不平等的具体方法——能力观。本文主要以此书为线索,阐述森的平等观及其意义。

什么方面平等

阿玛蒂亚·森是印度籍着名经济学家,1933年生于印度,1953年毕业于加尔格答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后前往英国剑桥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他曾经先后在伦敦经济学院、牛津大学、哈佛大学、剑桥大学等着名学府任教,并且当选过1982年的经济计量学会会长,1986-1989年届的国际经济学会会长,1994年的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现在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担任院长。1998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他为当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以表彰他在福利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理论上的数项贡献。森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经济、政治、哲学等学科,对不平等的研究被视为其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在平等问题上,长久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为什么平等?”看成是争论的关键。以为一旦谈论平等,首先必须表示是赞成平等还是反对平等,进而为之辩护。可森坚信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因为平等观念需要面对两个重要问题:(1)为什么平等?(Why equality?),(2)什么方面平等?(Equality of what?),后者才是平等问题的核心。

为何这么说呢?森指出,那些探讨如何安排社会才是合理的各种规范理论,其实在方法上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寻求着某方面的平等。收入平等主义要求物质收入或财富的平等,福利主义要求福利水平的平等,功利主义要求平等地衡量个人效用,法学家们要求法律程序上的平等,罗尔斯正义论要求“基本善”持有的平等。而且,不仅仅赞成平等优先的理论如此,甚至那些被视为反平等的理论也同样要求某方面的平等。例如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至上体系,尽管强烈地反对效用平等和分配平等,可却要求自由权利方面的平等——无人有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利。事实上,许多反对经济平等的经济学家,在政治和法律上却坚决地扞卫平等。所以,“假如我们成功地证明了x方面的平等(无论x是什么——某种成就,某种权利,某种自由,某种尊重等等),那么我们就已经以这种形式——x作为比较的标准——证明了对平等的赞同。”依次类推,即便我们反对x方面的平等要求,也只是表明反对把x作为比较变量,并不意味着反对平等本身。虽然各种理论所要求的平等内容不一样,但他们至少都坚定地赞同每个人应该在某一重要方面获得平等对待,它们都体现为一种“平等主义”。一种理论也许在很多方面要求不平等,但是,当它为此辩护时,最终不得不求助某一方面的平等。如果这是事实,“什么方面平等?”自然要比“为什么平等?”涵盖更为丰富的内容,同时也来得更为重要。深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把“什么方面平等?”当成核心问题的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社会安排的理论可谓纷繁众多,而“什么方面平等?”是区分和理解他们的关键。因为它们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把何种变量作为平等量度,每个理论在坚持基本变量方面平等之时,必然容纳了次要变量方面的不平等。当自由和结果发生矛盾时,一个要求自由权利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不会同时坚持结果平等,而一个要求平等衡量每单位效用的功利主义者,不会同时坚持要求自由权利的平等。于是,只有通过考查不同理论对“什么方面平等?”的回答,才能够看清各个理论把什么当成评价的基本方面,什么当成次要的方面。假如我们把这些理论之间的争论,只是看作“赞成”平等和“反对”平等两大阵营的事,就会忽视平等问题中的那些重要内涵。

第二,“什么方面平等?”是解决“为什么平等?”问题的必由之路。肯定“什么方面平等?”为核心问题和争论焦点,并不意味着问题“为什么平等?”毫无意义。只不过合理解决后一个问题,需要借助对前者的回答。我们无法在不知道究竟谈论什么平等的情况下,就赞成或反对平等,亦即我们不可能在没有回答“什么方面平等?”之前,就对平等表态。“为什么平等?”其实在这里转换成,为什么要求“某方面”的平等,亦即需要对被选的评价变量进行辩护。为各种规范理论都要求平等这种共性进行辩护,本身就说明了平等的重要性。既然那么多理论都以不同方式要求平等,表明平等确实是一种实质要求。不关注平等,将使一个关于社会安排的理论没有合理性,平等要求是一个社会合理与否的体现。

第三,把“什么方面平等?”提升到核心地位,显示了分析平等问题的方法论态度。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讲,衡量平等实质上是一个“空间”选择问题,亦即从各种变量(收入、财富、效用、基本善、资源、福利、自由、权利等)中选择人际比较的基础。在这里,评价完全依赖于选择什么作为比较尺度。所以,一定程度上说,争论不在平等本身,而是由选择不同变量所引发的。“什么方面平等?”问题恰恰突现了评价平等的“空间”选择特征。按照森的观点,这种选择又与人类差异和个人利益观念紧密相关。于是,通过“什么方面平等?”又明确了研究平等问题的方法论。

个人利益、人类差异和变量选择

衡量平等和不平等首先需要选择恰当的评价变量。但是,我们可选择的变量很多,收入、财富、效用、基本善、资源、福利、自由、权利等都可以作为标准。为什么会有这种“空间”的多样性呢?哪一个更符合实际呢?森说,这其实关涉到影响不平等衡量的两个重要因素:个人利益和人际差异。

平等衡量尺度的多元性反映了一种深层次差异——人们对个人利益概念理解的多样性,人们价值目标的多样化。平等无非是个人利益的平等,而人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分别从自由、权利、效用、收入和福利等角度比较人们之间的相对有利或不利,相应地也就导致了不同的平等观。平等多元化的原因就存在于个人利益概念的多元化中,如果对利益的看法不同,那么关于平等的评价也就不同。而且,此种多元性并非平等概念独有,一切以个人利益概念为信息基础的其他观念,也表现出多元性。正是这种个人利益概念的多元性,直接促成“平等空间”选择的多元性。同时,这也导致某个理论在坚持某一变量的平等同时,包含了另一变量方面的不平等。于是,收入平等可能与财富上的巨大差异并存,财富平等可能与幸福上的极大不平等共存,幸福平等可能伴随着满足的不平等,需要满足的平等可能有选择自由的不平等相伴。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我们的个人利益观充分与否,而且涉及影响个人利益的现实因素,亦即根深蒂固的人类差异,对不平等的衡量也与这种差异密切相关。

森坚信,假如所有人都一模一样,就不会有不同的平等观,也就没有必要回答“什么方面平等?”。而事实是,人与人之间在许多方面有着极大差异。我们有着不同的外部环境,例如,一生下来接受的财富不同,

生活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中,所属社会提供的机会不同,等等。除了这些自然和社会环境外,我们的个人内在特性也大不一样,如年龄、性别、体质、智力等。所有这些差异决定了人们可以从一定量的商品或收入中获得什么和需要花费多少来实现自己的目标都大不一样。生理差异造成了需求不同,病人需要更多的钱治病,孕妇需要摄入更多的营养,但健康人就无需这方面的花费;与热带地区的人相比,寒冷地区的人在取暖御寒上花费的更多;社会的公共教育安排、治安状况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不同的传统习惯使不同社会人们的需求也有差异;种族和等级的区别在一些社会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发展。 人际之间的这种广泛差异,决定了从某一变量判定为平等的,从另一变量比较时又成为不平等的。例如,就算有着相同收入,一个残疾人也不能发挥一个健康人能有的正常功能,如参加他喜欢的某些运动、正常的社交活动等。于是,人际差异使对不平等的判断成为复杂而麻烦的活动:甲有比乙更多的收入,乙比甲享有更多的效用,丙又能做甲和乙不可能做的事。这就要求我们在平等问题中必须认真对待两类多样性,一是人类的基本异质性,二是由前者决定的“空间”的多元性(评价变量的多样性)。为了充分地衡量平等,一方面要建立一个充分的利益观,另一方面要使利益概念(也就是比较变量)与人际差异事实相适应。以上述方法论态度为出发点,一些常见的平等观明显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当前广为流行的三种平等观:收入平等观,功利主义平等观,罗尔斯的正义论。首先他们都持一种狭隘的利益观。收入平等观仅仅关注物质收入和财富;功利主义(福利主义)把效用看成利益的唯一指标器。虽然罗尔斯把基本善界定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需要的东西”,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社会基础”,更关切人的自由,从而突破了收入和效用的局限性。但是,基本善实际上关注的仍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而非自由本身。

再者,由于三种方法都忽视了人际差异的存在,就无法充分衡量不平等。因为即使人们获得相同的收入和基本善,个体之间的差异也会造成不同人获得有质量生活的机会不同。我们难以从收入平等推导出人们面对的实际机会平等,因为人们能或不能做某事、能或不能实现什么目标,不仅仅依赖于他们的收入,还取决于他们的自然和社会特性。效用是一个心理度量指标,它不可能精确度量不平等的程度,一个长期过着极端穷困潦倒生活的人,会为一点点小恩惠而感到快乐,并尽力消减自己的欲望以适应恶劣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