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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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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司法鉴定活动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悠久,有着自己发展的特点,在解决司法争诉中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各朝代的盛衰、科学的发展、对物证和书证的重视程度不同,司法鉴定的发展速度并不平衡,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司法鉴定古展史。

[关键词]司法鉴定;西周;春秋战国;唐宋;元明清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其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西周时期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传说中以兽断案之类的神明裁判式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很早的时期就已经被司法审判实践所淘汰,仅仅作为一种古老的神话而载入史册。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在司法审判方面西周审判者首重口供,确立了通过当事人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的真实与否的原则,同时,西周司法活动也注意对证据的运用。

(二)形成发展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的司法鉴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楚人对证人证言的搜集、审查、鉴别和运用,有一套严格细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会因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产生谬误,所以若要运用它定案,是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的。

秦朝时期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在这样一个如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在审理案件时,已相当重视和广泛使用各种司法物证,指纹的运用就出现在该时代。秦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时,还出现了限制刑讯逼供原则。除了鉴定技术外,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原则上要进行尸体检验,检验和鉴定必须有专门人员来负责。此外,统一鉴定文书的体例和格式方面的标准式样,表明司法鉴定已逐步趋于规范化。

(三)鼎盛阶段――唐宋时期

古代法律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高峰。在吸收秦汉以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唐律》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等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界定,损伤的程度不同,量刑轻重也完全不同,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各朝代的法律所继承。

宋朝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律制度和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检验工作,产生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同时也是世界第一部系统的司法检验书――《洗冤集录》。宋慈的《洗冤集录》包含了现代法医学的先进理念。自宋慈以来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有如下特点:1、开始从医学的角度讨论司法检验的问题,如各种中毒的症状分析和急救方法的研究。2、以断案为目的进行司法检验,把检验过程当作是断案审狱的一部分。3、利用各方面的知识,如毒物学知识、昆虫学知识进行司法检验,并通过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官员的道德行为等措施,形成系统的司法检验体系。

宋朝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及法律知识修养很高,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多种方式,以不畏压力、细心认真而著称,总结了许多了具体的办案方法,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1、亲自审问诉讼双方。2、利用犯罪心理学。犯罪分子出于作案心虚,被审讯时下意识地会有不同的反常表现,司法官员细心观察,发现了这些异常点,就可以为断案找到突破口。3、利用日常生活经验辨别证据。

(四)衰弱阶段――元明清时期

元朝在法医学方面的主要成就,就是王于编撰的《无冤录》一书,《无冤录》在继承《洗冤集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法医学理论,并纠正了《洗冤集录》中的一些错误。此外,元还颁布了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验尸式》,表明在这一时期,检验制度已基本上规范化、法制化了。

明代的检验分为命案的检验、盗案的检验及斗殴的检验。明初,检尸图式由各府印,检验尸伤应依据实验,否则检验官员应负刑责。但这一时期由于朱元璋采用了“乱世用重典”的思想,重刑主义得以广泛应用。在司法制度上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纵使其法律对物证的规定再完善,对物证的要求再高,在物证技术上的研究再多,都不过是一纸空文。

清朝的检验分为命案检验与斗殴案检验两种。清朝司法审判极重口供,对其他证据亦极重视。但清朝强调以严刑峻法加强专制主义,严惩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钳制思想文化,大兴文字狱等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加之闭关锁国的政策,自然科学在此阶段也停滞不前,物证技术自然也不可能得到发展,甚至在该时期,由于物证技术不能得以运用,故实践中的经验也不能得以继承,很大程度上都已衰退。加之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不断加强专制,官吏的腐败,法律的实施已经受到严重的破坏,许多法律规定都早已名存实亡。物证技术要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维持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发展了。

参考文献:

[1]李玉主,《中国法制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

[2]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

[3]朱勇主,《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

[4]殷啸虎,《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以及制度化的发展》

[5]李文,《笔迹鉴定学》,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