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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燃眉之急 莫忘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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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维权,大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时间。但在处于迫在眉睫的窘境时,该怎么办呢?

治病无钱,手术款项先执行

吴大伯、付大妈夫妇育有3子3女,儿女们都已成家另过多年。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两位老人经济收入大不如前。去年初,付大妈患淋巴性结核,要交纳住院费6万元,但老两口无力支付,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6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

说法: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下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决了燃眉之急

窘迫无助,赡养费用先到位

1978年,3岁的钟某由农妇张某收养。多年来,养母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1997年,钟某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在某企业工作的亲生父母。为达到接替父亲上班的目的,钟某与张某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并顺利接班当了一名工人。而张某近年来因年迈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她多次找到钟某,要求其支付生活费。钟某则认为,他与养母之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便不再有赡养义务。情急之下,82岁的张某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被告先行为原告支付半年的生活费,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

说法:《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钟某自小由张某抚养,成年以后,虽与其养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张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钟某作为一名企业职工有固定收入,应当给付其养母生活费。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下达先予执行的裁定,解决了原告当事人急需的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