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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相争:孝与不孝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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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怜惜女儿无房,将自己的

房屋赠予了女儿,可又担心女儿不孝,便让她立下字据承诺孝顺父母作为赠予的条件。随着父亲去世,母亲年老多病,母女在赡养问题上矛盾激化,还将官司打到法院。那么,孝与不孝,是由道德评价还是由法律裁判?

评判标准又是什么?

父母留后路,附加孝道为条件

95岁的林秀敏是江苏苏州市人,其与丈夫孟海涛育有两子三女。最小的女儿孟晓丽是他们的掌上明珠,却逢上上山下乡,作为“知青”被派到新疆支边。后来,孟晓丽在新疆成了家,育有两个女儿。因牵挂孟晓丽孤身在外的艰辛,林秀敏夫妇将两个外孙女的户口从新疆迁移到苏州,并将外孙女接到苏州与自己生活。

林秀敏夫妇原居住处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1993年拆迁时,他们的长子和次子各分得45平方米,余下的45平方米归在自己名下。后来,林秀敏夫妇通过产权交换,他们及两个外孙女拥有由拆迁办安置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交换差价1.45万元,经协商,孟晓丽和父母分别支付1.05万元和4000元。

1996年,孟晓丽与丈夫退休后决定回苏州定居。林秀敏夫妇十分高兴,决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女儿。10月14日,林秀敏夫妇与孟晓丽签订了赠予合同:他们自愿将65.09平方米住房赠予孟晓丽,他们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为止。次日,双方到了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孟海涛为避免日后子女因房产而发生纠葛,便立下书面材料:对于上述45平方米老屋,由长女孟晓梅、次女孟晓琴、三女孟晓丽各得15平方米。考虑到长女、次女已有住房,他们决定将房屋产权全部移交给孟晓丽。

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林秀敏隐约有些不踏实的感觉。对于父母的担忧,孟晓丽也十分理解。10月31日,孟晓丽夫妇向父母作出书面保证:父母对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天年,在父母健在时,赡养好二老的生活起居;在手头稍宽裕时,归还父母垫付的4000元房款,并在大家知道实情后补偿给姐姐孟晓梅、孟晓琴2500元至3000元。1997年4月22日,林秀敏夫妇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孟晓丽名下。两天后,孟晓丽将拆迁产权交换差价款4000元归还给了父母。

弃母不理18天,母告女儿撤赠予

刚开始,林秀敏夫妇与孟晓丽一家相处得非常融洽。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久。祖孙三代蜗居在65平方米的小房,生活很不方便,加之三代人的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了一些隔阂。2000年8月,孟晓丽夫妇购买了一套住房。尽管搬出去生活了,但孟晓丽夫妇常常看望父母,照料他们的生活起居。2007年3月初,孟海涛不幸去世了,林秀敏病倒在床,要求孟晓丽24小时陪护在身边。几天下来,孟晓丽身心俱疲,萌发了将母亲送进医院治疗的念头。可是,林秀敏一口拒绝了她的要求。兄姐也向孟晓丽表示不满,指责她这是不孝的行为。当月24日,当孟晓丽再次提出将母亲送到医院就诊时,她与兄姐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孟晓丽离开了母亲家。

接下来的日子,孟晓丽虽然很想再去侍候母亲,但因担心和母亲、兄姐发生冲突,也就没有再踏进母亲的家门。伤心的林秀敏在其他子女的支持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对孟晓丽的房屋赠予合同。在发生矛盾18天后的4月10日,林秀敏以自己为原告,以大儿子为人,将孟晓丽推上被告席,请求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自己与孟晓丽之间的房屋赠予行为,判令孟晓丽将受赠的房屋一半返还给自己或折价返还房屋价款12.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