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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的两大举措,对迅猛发展的表外融资业务,起到了理性降温的作用
在银信理财平台上积聚的近万亿元规模的表外融资,近期被监管层纳入规范之列。
所谓表外融资,即不体现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但借助银行渠道完成的融资。其大量存在,不仅会抵减央行的货币信贷调控政策,而且会因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大量出表的信贷资产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
12月18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文,以下简称111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资产能力,并要求信贷资产来源独立于理财发行银行。
同时,银监会相关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将通过降低监管内部评级中“信托资产规模”的评分标准,促使信托公司不再抱有通过“银信合作”的扩规模冲动。
这是继12月财政部叫停“财政担保向公众集资”后,在政信合作领域之外,监管层对迅速膨胀的银信合作业务重拳规范。
商业银行人士认为,前一政策将加大银行规避信贷管制的成本,降低银行的表外融资冲动;后一政策则重在引导信托公司理性发展,使当前扭曲的低水平扩规模之路得以纠正,降低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的依赖。
两相并举,沸腾的表外融资有望理性降温。但降温不等于遏制,充足的创新发展空间依然是市场的期待。
“基本没法玩了”
此次规范银信合作,监管层意在控制表外融资风险。
“111号文”出台前,银监会对于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广泛调研。由于银信合作产品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其中蕴含的风险亦未完全呈现。
银监会相关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111号文”的主导思想是“提高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的能力”,避免信托公司通过银信合作,走粗放的规模发展之路,而疏于风险防范。
在只有11项条款的“111号文”中,监管层的导向清晰可见:资产自主管理原则、资产真实持有原则、资产来源独立原则。
文件公布后,银监会的监管导向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争议之声。接受采访的人士大多认为,此举对短期的银信合作影响颇大。
资产自主管理,也即“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在“111号文”中,这种资产管理的自包含了四方面内容:即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和实质管理。
由于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大多仅充当渠道作用,而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则多由银行承担,银行等于“转移了资产、却没有让渡客户、也没有让渡管理权”,因而“111号文”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委托其它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此举意味着,信托公司将取得在银信合作中的更多“自”,而非仅起“壳”作用。
为保证自主管理的落实,“111号文”提出“资产真实持有原则”,即无论票据还是信贷资产,在出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这些原则的提出,将大大改变当前的银信合作固有格局。但目前看来,“111号文”中,市场分歧最大的,还是“资产来源独立原则”。
该原则要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己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针对这一原则,一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的银行人士感慨,“基本没法玩了”。
银信融资推手
银行业的担忧,在于这一新规的出台,打破了正酣的游戏进程――近年来,借助银信合作通道,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各得其所,取得“共赢”。
就银行业而言,银信合作满足了它的四大诉求:绕开存款利率管制,满足客户高收益投资要求;绕道信贷规模管制,达到信贷规模管理要求;进入信贷无法涉足的领域,满足客户融资;银行加强中间业务,调整收入结构。
信托业方面,亦乐享其成。通过银信合作平台,信托公司得以迅速做大规模,而做大规模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在监管机构内部的信用评级,获得新业务的准入门槛。
“信托公司要快速做大规模,除了银信合作,没有更好的方式。”某小型信托公司董事长对《财经国家周刊》说,“现在资产规模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其信托资产80%、甚至90%以上都是靠银信合作。”
普益金融研究所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2月20日,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共发售6300款,且呈现前低后高态势。从前半年的月均100多款,到年中的月均200多款,9月份达到300多款,而12月份仅前三周即达到412款。
由于信息披露有限,无论是哪家研究机构均难以给出确切的信贷类理财规模。但一个基本共识是,理财产品的“前低后高式增长,” 的正是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现实。
与往年不同,今年的银信合作产品呈现出两大新特点:一是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多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扶持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等特点;二是借款人以大中型企业、市政投资公司和地方交通部门为主。
这些新特点,凸显出理财产品投向上的高集中度,这导致新的风险加速滋长。
一位不愿具名的商业银行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围绕今年巨额的地方投资资本金缺口,信托贷款理财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搭桥”作用,以此达到审贷标准后,撬动更多的银行信贷进入,然后以贷款置换出理财资产。
这种做法,不仅大大降低了资本对投资风险的约束力,也让银行的信贷被绑架其中,并加剧偿付风险。
操作难题
从风险约束、加强宏观调控效应的角度观察,银监会的两大举措,对迅猛发展的表外融资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但硬币总有两面。银监会的初衷并非遏制银信合作创新,而意在规范。但目前看来,在政策的“可操作性”方面颇有分歧,亦可能与监管初衷有所背离。
民生银行某理财产品设计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由于信托公司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能力远低于银行,如果让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不仅会加速信托业的洗牌,而且可能加剧贷后管理风险。
“一旦信托管不好,由于借助的是银行的销售渠道,最后还得银行向客户兜底。”招商银行某财富管理人士称。
在既有的游戏规则内,这种潜在的风险责任承担机制,导致转让后的信贷资产虽然归信托公司持有,但是其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等基本由银行无偿承担,信托更多充当的是平台作用。也是这种风险承担机制,现有转让的基本都是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某商业银行人士告诉记者,这样可以真实掌握信贷资产情况,而且可以规避信贷规模管制。
但按照“111号文”,理财产品将不能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人士认为,这一新规可能“错杀”合规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或引致银信合作的一轮缩水。“那样只能做新增贷款或者从其它银行购买信贷资产,存量贷款的转出就没法做,而目前存量贷款转出占比很高。”上述人士称。
如果信贷资产从他行购买,多位商业银行人士认为,操作成本太高。
招商银行零售银行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转让自己的信贷资产可以拿最好的出来,但是他行转过来的就未必了,要全面了解这个资产的风险情况,销售行需要重新进行贷前审查,这需要巨大的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那样银行只能少做或不做了。”
就信托业而言,实行新规后,也将陷入一个短期困局。“没有了银信合作,信托公司迄今尚不能探索出另一条快速发展之路。”某中小信托公司总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创新与规范
这一意在控制银行表外融资风险、并提高信托业自主管理能力的监管行动,在遏制不规范行为的同时,市场更期待为创新助航。
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张旭阳认为,银信合作应该加强监管。但也要看到,目前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应该给市场创新予以保护,让创新具备生存空间。
对此,工行董事长姜建清表示,应坚定推进金融创新与发展,创新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会加剧风险,用得好可以促进发展。
另外,张旭阳认为理财业务为传统银行向资产管理银行的转型提供了试验田:一是借助理财,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为客户取得市场化利率定价;二是借助理财,银行打通了信托、保险、基金、债券、股市等多种融通工具,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了综合化融资的有限探索。
民生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人士也认为,未来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通过对中间业务的拓展,来提高银行的定价权,避免过度杠杆化,因此对于理财更应该重提分类监管理念,对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应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