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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纳税筹划日益受到广大纳税人的重视,纳税人纷纷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期降低纳税负担。但是,许多纳税筹划的方法真正能够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是建立在准确的财务预测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如果预测正确,目的可以实现,但是如果预测失误,不但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反而会更加重纳税负担,起到相反的作用。
一、关于物价的预测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任意一种。选择那一种计价方法是非常关键的,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有直接影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情况下,在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期成本就高,因此采用后进先出法对纳税人有利,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动的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存货未来价格走向的预测是非常关键的,如果预测正确,则可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预测失误,结果加重纳税负担。
二、关于利润的预测
预缴所得税方式的选择,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年计算,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以在下个年抵税。税法规定,一旦预缴方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考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作为纳税人应实现“少补”的目的,而非“多退”。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当企业预测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去年高的时候,应该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预缴,如果预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比去年低,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预缴。因此,如果预测错误,而选择了错误的方式预缴所得税,对企业的损失是很大的。
三、销售(营业)净收入的预测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在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内在纳税时从应纳税所得中额中抵扣,实施纳税筹划就是要尽可能使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达到允许规定的抵扣范围内,实现全部抵扣。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达到允许抵扣的额度。或者超过允许抵扣的额度,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都是不好的。在某种程度上,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是可以人为的调整或者事前控制的。但是年度销售净收入却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对年度销售(营业)净收入的准确预测,就影响了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