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民事损害赔偿找回14万元损失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民事损害赔偿找回14万元损失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凡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子,职工往往是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在某化工厂当设备操作工的徐顺日前告诉记者:“我受工伤后就是本着‘与单位争不如求’的原则。一切听从单位安排,只要单位给我解决经济困难就行。”哪料,人算不如天算。正当徐顺认为自己的事情办得非常圆满的时候,单位发生了变故,以前的承诺无法兑现。不得已,他和兼并其原单位的新公司打起了官司。最近,法院按民事侵权的性质,判决新单位支付其14万元经济赔偿金。

职工烧伤致残 没有认定工伤

2006年夏天,徐顺按照检修规程爬进一个罐状容器设备查找漏点。不知为什么,在罐口负责监护的同事小李突然用焊条点击一下罐壁,电火花立即点燃容器内的可燃气体。徐顺挣扎着钻出来时,头发烧焦了,衣服烧烂了,胳膊腿上的肉用手摸一下就会掉下来。

经医院抢救,徐顺保住了性命,但全身肌肉粘连或坏死,使他不能再像健康人一样正常地活动和行走。住院半年后,他出院了。失业在家的妻子找到厂里想要些补助,杨厂长说厂里已经花了数十万元医药费,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拿不出什么钱来。停了几天,杨厂长派人给徐顺送来1万元钱,并说,这是全厂职工捐献的。

徐顺让妻子告诉杨厂长,如果厂里拿不出钱可以给他认定工伤,从社保金中解决一部分费用。杨厂长知道其来意后说:“怎么着都是为了弄点钱花,这样吧,你们家姑娘徐娟毕业快一年了还没工作,不如就来厂里上班吧!工资可以比其他人多一点儿。”徐顺一听觉得也是这么一回事儿:“我动不了了,孩子有个工作比什么都强。再说,厂里每月还给我一些钱,也算可以了。”于是。他就不再提工伤认定一事,厂里从此也没人吭声了。

企业改制兼并 认定工伤已晚

2007年年底,徐顺所在的厂子因经营不善被另外一家公司兼并。新单位认为本厂人员过剩、市场营销欠佳是亏损的主要原因。去年3月,新公司决定裁员,徐娟恰恰名列其中。徐顺亲自到公司说明情况,想让女儿留下来。公司不同意他的请求。他又找到杨厂长,杨厂长说:“现在是新领导说话算数,我也不在公司工作,说了也是白说。”

如此大的变故,一下子将徐顺弄蒙了。这时,他才想起工伤补偿金,开始四处打听怎样认定工伤。在劳动部门告诉他不能认定工伤之后,他找到律师。律师告诉他:“你一年后再申请工伤肯定不行了,出了工伤事故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才能有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以前贪图一时便宜。现在吃了大亏了吧!”律师给他起草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但被仲裁委以原单位已注销为由退了回来。律师帮他修改被申请人后,他又递交给仲裁委,仲裁委给了他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找单位无用,申请仲裁不被受理,徐顺心理压力很大。而律师帮他起草好状后,与他一起到法院立了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新公司向他支付赔偿金14万元。

工伤赔偿过期 民事赔付难免

顺利地拿到十余万元赔偿,徐顺心里百味杂陈。当他问起为什么能获得这笔赔偿金时,陈君玉律师向其讲述了其中的原因。陈律师说,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这一年是个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即这个期间不会因为劳动者因其他因素,如生病、自然灾害等任何理由而延长。因此,超过该时限后就不能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了。

徐顺错失工伤认定的最佳时机、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并不意味着他就不能获得其他一切赔偿了。从工伤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看,它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机器工业而产生的,是一种从雇主责任中分离出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发生。但其实质仍然是基于某一侵权行为。从法理上讲,工伤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赔付。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发生向加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对于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陈律师说,从《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看,工伤职工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或者做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徐顺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才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判决用人单位向徐顺支付赔偿金的。

至于为什么新单位仍需尽赔偿责任这个问题。陈律师说,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根据这个规定,徐顺原先所在的单位由于被新公司兼并而注销,那么,该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应当、法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