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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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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

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

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

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

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吴某杀子案引

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

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

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

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

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

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

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

"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

千多年的历史。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

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

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

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

人。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

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如《唐律

•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

收赎。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

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

加刑。"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

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

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

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

明律》,均承之精髓。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

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未满十六岁人或

满八十岁人 ,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之后,无论是北洋

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

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此外,在党领导下

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所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文件中 , 也有

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 , 宽仁慎刑 , 矜恤老幼是奴隶社会形成贯

穿封建社会直至近代的一项传统 , 它反映了扶助老幼妇

残的民族精神 , 蕴涵着鲜明的人文关怀 , 体现了国家的

仁政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国外刑事立法的借鉴

综观国外刑事立法的规定,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

体,立法者也始终保持着高度关心。可以大致将其归纳

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2)限制死刑。(3)

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包括老年人缓刑制度、假释制度、

减刑、执行的从宽适用。

由上可见,各国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风俗

习惯的不同,在处罚老年犯罪人的制度安排方面当然存

在着差异 , 但这些立法例都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将老年

人与一般的成年人区别对待 , 给犯罪的老年人以更人道

的待遇。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

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

现了从宽处罚。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

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和意见所能提供、给予的保护是

极其有限的,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实

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对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

思考

纵观中国历代刑法立法,虽然对老年人刑事责任

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各异,但是"老

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早在封建时

期,"矜老恤幼"、"恤刑原则"就扎根中国土壤,封

建统治阶级一方面认识到老年人生理心理上衰退导致行

为能力下降,应适当予以宽宥;另一方面利用"宽刑待

长者"来显示统治的仁政以争取民心。故此,中华名族

的民族心理自古就对老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对老年人

犯罪从宽处理,不仅不会使法律威严有所减损,反而会

让法律更深入人心。刑法修正案(八)也正是秉承着对

"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增加: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

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给予老年人刑事责任特殊保护。

这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也是我国传统伦理价值

观的体现。

从我国实践角度必要性出发:首先老年人犯罪一

般具有一些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注意力、反映

能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生理上的变化决定了他们

的判断力、自我保护能力、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比较弱,

加上老年人随着退休,远离社会经济生活,心理上容易

产生孤独感和无用感。因此,从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来

看,就不应该再以正常人的标准苛求老年人。其次,人

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

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就是

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总

则缺少对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 致使司法实

践中对涉及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时常

发生。有的法院以"年龄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由

不恰当地让老年犯罪人承担与一般成年人同等的刑事责

任 , 有的法院则从办案经验出发无原则地对老年犯罪人

一味从轻处罚,使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存在缺憾。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将老年犯罪从宽处罚

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一定程度上搭建起了老年人犯

罪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

犯罪的规定对建立完善弱势群体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

义。从老人刑事犯罪现状看:随着人口老龄化不可抗拒

的到来,老年人犯罪案件有一定上升趋势。虽然老年人

犯罪所占比例不高,但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

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区分保护的规定也

是非常必要的。《刑法》第 17 条:"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故意犯

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并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同时对免除死刑的适用也加以限制,在《刑法》第 49

条增加:"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特别残

忍犯罪的老人不再享受此特殊保护。这体现出我国立法

者对本国国情的思考,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来看,老年人的过失犯罪,

主观恶性小,可罚性不大,即使是故意犯罪,老年人再

犯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自然衰退,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

对较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无需剥夺人身自由或者从肉

体上消灭,就可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

刑罚基本丧失理论改造的意义 , 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也

就大打折扣。再者对这些古稀之年的老人适用刑罚,情

何以堪。社会民众对"矜老恤老"普遍认同,如果对年

迈老人施以严刑峻罚,不仅不会让社会公众信服,而且

还可能激起公愤,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犯罪问题。这种

既无特殊预防效果又无视一般预防的做法只能导致公民

对刑法规范认同的缺失。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责任的宽

宥对待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

最后,从老年人犯罪中折射出的一些发人省醒的

社会问题,也需要我们今后更加特别关注。调查发现,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缺乏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等主观原因外,还有不容忽

视的社会、家庭因素。比如社会保险不完善导致一些老

人因经济困难走向犯罪;缺乏社会和家人关爱,孤独感

及迟暮感极易让老年人走上极端导致犯罪;一些老年人

离开工作岗位后,身份地位有所变化,期间心理变化复

杂,容易感到失落,在颓废的心理状况下容易走上犯罪

的道路。因此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老年人的保护机制

的同时,政府、社会、家庭,也应密切配合,共同关爱

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