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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发挥镇一级政府管理财政的职能,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镇机构和村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包干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全市经济和农村工作要点,明确市镇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收支和补助基数,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继续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对镇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市、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镇机构和村组织正常运转,加大市镇财政对农业、农村义务教育、乡村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镇财政管理体制
年我市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即:核定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对收不抵支部分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大于支的镇适当上解,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实行4:6分成,即6成留给镇主要用于民生投入,4成上划市级财政,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全部调剂用于补助困难镇;支出超基数部分市财政不给予抵补(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由镇财政从超收财力中解决。
三、收入范围划分及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国家现行税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收入范围的划定遵循属地原则:
(一)镇级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属于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并由镇地税机关、农税机关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共享税上缴中央和省级收入部分,下同),原则上划归镇财政收入。
2、非税收入: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镇管理的集体收益等。
3、转移性补助收入:包括市级财政按包干方案核定对镇级财政的体制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其他税收返还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本级上年度结余结转,本级调入资金。
(二)市级收入范围。
镇所属辖区内由市直属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地方留成18.75%部分,非镇管辖区域内或由市农税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罚款收入等,划归市级财政收入。为便于操作,对上缴中央和省共享税返还部分,不作为镇级财力核入镇收入包干基数,年终不返还各镇。
(三)市镇共享收入。
在镇所辖区域内的重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实行市和所在镇分成,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万府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入基数的核定。
年各镇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万宁地税局、市农税局、市财政局下达各镇征收任务为准,原非税收入中用于执收单位工作经费部分,不再作为不可支配财力予以剔除,而按部门预算要求作为经费支出项给予核定支出基数。即所下达各镇的收入计划全部作为可支配财力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对实际执行中发生的不可支配财力收入,年终考核时将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围划分及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镇级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镇党政机关、财政所、农税所、镇所属中学、中心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等行政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农村综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机构设置重新进行调整确定。
2、支出范围。
(1)个人经费部分。主要包括纳入镇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应由镇级财政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退职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补贴及村组织运转经费;村计生信息员补贴;行政事业单位遗属供养人员和农村优怃人员(包括五保户)的生活补助等。镇机关非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市统筹发放,不纳入镇级支出范围。
(2)公用经费。主要指用于保证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包括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
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不同类别单位按定额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公务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项目经费是镇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而安排的财政支出,如墟镇基础设施、镇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支出。
2、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及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资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市级统一发放,但为继续发挥镇政府对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能,调动其积极性,农村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经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仍由镇财政负担,列入镇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镇卫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划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镇总支出包干基数分“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三大类。
1、“个人经费”中“公职人员工资”指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聘生)工资、离休人员和行政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公务员津贴补贴”指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行政机关工勤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全市现行统一标准核定。
“补助人员补贴”指由镇财政供养的遗属赡养人员、农村优抚救济人员、五保户和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其补贴标准为遗属赡养人员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户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级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村(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50元;农村优抚救济人员补助保持原基数不变,提高标准增加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兑现;村退休干部补贴按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标准列入镇级支出包干基数。村计划生育信息员补助,按规定标准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镇负担部分由镇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计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补助中列支,市负担部分列入市本级预算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五项,分别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2%、0.5%、7%和0.5%计算。
2、“公用经费”分“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镇级财政超收空间已经很小,为满足镇级政权正常支出需要,“定额经费”参照市级定额标准核定办法,包括福利费、公务费,水电费、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工会费、培训费和日常业务费等。其单位分档及经费标准祥见《镇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表》。
“项目经费”主要为满足镇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发展所需,分为“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预备费”和“教育费附加”三大项,“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按照因素法核定,分别按镇人口比例、镇行政区域面积、镇年财政收入数、镇财政困难程度和民族人口数来核定,总的原则是总量保持适当增加,使各镇维持政权正常运转及“三农”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预备费”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5%核定,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教育费附加”依年基数,专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建设。
3、农村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及其支出包干基数的核定参照年执行。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执行中将作为二次分配拨付到各学校。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所指项目的税收具体由哪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论由哪级征收机关征收,其税款一律先缴入市国库再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算总账。市政府用于改善相应项目投资环境的支出,相应地由市和相关镇按分成比例分担。各镇按照《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的项目税收分成收入,税务主管部门在年初下达任务时如未包含在内的,季度和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将按该镇分成所得的50%上划或相应扣减体制补助基数,另50%作为镇超收财力用于平衡预算、消化预算往来挂账以及需要由超收财力安排的其它支出。
(二)为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交流,对镇所属单位人员的正常调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市编办核准编制,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基数,市财政部门方能给予办理相关支出基数的调整。正常调资升级、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费、死亡人员怃恤金及安葬费等增支由镇财政自行解决。属于全市性的调整工资或经市政府同意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增支,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镇政权和村组织、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支出需要。按规定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救济、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和村办公经费、五保护补助等支出,必须足额编列预算,及时拨付。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镇财政库款的控管,严把用款计划和资金调度关。各镇财政所每月必须严格按照先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再安排其他支出的顺序调度财政资金。在没有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财政所有权拒绝拨付其他支出资金(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追究财政所所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能及时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镇,市财政将从体制补助和工资转移支付补助中抵拨。
(五)进一步加强镇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非税收入和工资统发的管理,提高镇级财政管理水平。
(六)继续实行镇财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