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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民事立法薄弱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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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所谓“民法”这一说法,不是自古有之的,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取来的舶来品,我们现在讨论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如何薄弱的问题好像已经理所当然的,其实我国古代到底有无“民法”本身就是一大争议。所以应当先明确大前提,然后再研究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中国古代 民事立法 立法薄弱

一、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定义

要研究关于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相关问题,本来应当开章明义直接切入,先引经据典,诸如中华法系的代表《永徽律疏》《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等关于民事的立法,描述下古代民事的立法概况,总结出我国古代民事立法先天发育未齐、后天营养不良的发展状况,之后可以就经济原因、制度原因、政策原因等进行分析成因,最后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

但是每个问题的论证都应该是遵循逻辑的,逻辑学里有一个著名的论证方法,即三段论,先后顺序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在文中,大前提就是中国古代民法。所以我们首先研究的应当是我国古代的民法究竟如何定义的问题,这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少了这一步的论证,之后的因果关系就无法论证。

众所周知,所谓“民法”这一说法,不是自古有之的,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取来的舶来品,我们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好像已经理所当然的,其实我国古代到底有无“民法”本身就是一大争议。就我所搜集的资料,就这一问题大体有以下四种学说,即即:肯定说、否定说、民刑合一说和民法与礼合一说。

肯定说对我国古代“民法”的存在持肯定态度。我国春秋之世,礼与刑相对立。礼所规定之人事与亲属二事,周详备至,远非粗陋的罗马十二表法能望其项背。礼为世界最古最完备之民事法规。商鞅变法以后,礼与刑之间的分界泯灭了,中国古代的民法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中。故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能见其梗概。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一些简单的社会关系则付与习惯加以调整,所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一说。

民刑合一说。持此说者众。其论证大致为:以调整对象为界限,古代律典中存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实质区别,尽管民事规范较简略,但仍可将中国古代的成文律典看作民刑合一的法律体系。此说实际上与梁启超一致,但又认为在现在应该算是私法典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这些公法典里面,从来没有以为是特种法典而独立编纂的。民法与礼合一说。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只有礼。”但这只是为了强调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处理是运用礼的精神,其实质是表明这样一个立场:不应该用西方意义上的民法来套中国古代的情况。但是,此说被认为是缺陷在于把礼与法对立起来,认为礼不具备法律性质,因而是片面的,从而未能成为通说。80年代后大陆学界普遍认为:从广义来看,无疑在我国古代是存在调整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亦即是存在民法的。

以上四种学说是我搜集而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俞江教授对这几种学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很受其启发,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他的论证过程。

虽说如此,还是“强制”引入一个概念,即“广义的民法”。“广义民法”的特征是主体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核心是契约自由。这显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定义,但有了这个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论述了。

二、浅谈中国古代民事立法薄弱的原因

我国古代的民事立法确实是相当薄弱的,从战国时李悝著《法经》起,直到封建末世的《大清律》,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中国古代并没有出现一部单一的民法典。这话虽不失绝对和武断,却也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中国古代国家对私权益的漠视和民事立法的薄弱这一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笔者试从以下角度来探讨其原因。

首先,中国古代民法文化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上的农业自然经济。秦统一以来,不仅封建地主阶级的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甚至作为封建社会基本细胞组织的一个封建家长制家庭,也是彼此孤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由于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商品经济不发达,从而束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独立的民法典。礼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特殊性,使礼由从前的祭祀仪式跃而成为治国之本。相反,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文化,就受到压抑而极少发展的机会。

其次,封建专制主义,是礼的政治基础,是民法文化不发达的直接原因。法律固然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反映,但毕竟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直接制订的。建立在农业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专制主义,王权至上,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的,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代替法治。这样,由当事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文化,在专制主义的土壤中发育不良就毫不足怪了。

再次,封建国家推行的重农抑商和海禁政策束缚着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经济因素。从商鞅变法时起,便推行以农为本的重农抑商政策,并对商人的活动多方限制。商人转而经营土地,以地租剥削为可靠的财富来源,并得到商人兼地主的社会地位。但是,商业资本的利润转化为地租,妨碍了商业资本投向扩大再生产,必然栓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我们先通过逻辑演绎想要明确中国古代民法的定义,引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接着比较艰难的得出一个“广义民法”的概念,得出我国古代民事立法较为薄弱这一结论,在此基础上浅谈了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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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中秋.中西法律传统文化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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