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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营改增”税负变化及纳税筹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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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自2012年起开始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中也包括不动产租赁服务,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本文以土地租赁费业务为例,对比了“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并通过账务处理分析提出了纳税筹划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租赁 “营改增” 税负变化 纳税筹划

一、不动产租赁“营改增”政策依据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某企业土地租赁案例背景

甲方(承租方)系某公司上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西部大开发所得税15%优惠税率,今年业务盈利;乙方(出租方)为该公司未上市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创效资产少,常年亏损,甲乙双方同为某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公司。

乙方提供给甲方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土地共19块,土地总价值为38020.07万元,面积为976.91万平方米,属工业用地。乙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其集团公司授权经营的资产,属于集团公司对乙方权益性投资的一部分。

乙方通过与甲方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方式将土地出租给甲方(属于经营租赁),土地租金按当地基准地价确定并随基准地价变动而调整,全年租金为2800万元。

三、土地租赁业务“营改增”税负变化

(一)甲方税负变化

针对此土地租赁业务,“营改增”以前,甲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土地租赁费 2800

贷:应付账款――土地租赁 2800

“营改增”以后,甲方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土地租赁费 2666.67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5%――其他 133.33

贷:应付账款――土地租赁2800

假定仅此一项业务变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甲方来说,“营改增”后管理费用节约133.33万元,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33.33万元,增值税负降低133.33万元,进而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133.33×(0.07+0.05)=16万元,但企业盈利情况下利润增加133.33+16=149.33万元,导致所得税增加149.33×0.15=22.4万元,综合影响甲方税负降低133.33+16-22.4=126.93万元。

(二)乙方税负变化

“营改增”以前,土地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乙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租赁资产――土地租赁费 2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40+9.8+7=156.8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2800×0.05=14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140×0.07=9.8

――应交教育费附加 140×0.05=7

乙方亏损,故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乙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租赁资产――土地租赁费 2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66.67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其他 133.33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此一项业务变动,对乙方来说,“营改增”后收入减少133.33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3.33万元,增值税负担增加133.33万元,进而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133.33×0.12=16万元,企业亏损不影响所得税;相对“营改增”前,乙方税收负担减少156.8-(133.33+16)=7.47万元。

从集团整体来看,“营改增”后土地租赁费业务影响企业整体税负降低126.93+7.47=134.4万元。

四、纳税筹划建议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议考虑将土地租赁费2800万元作为不含税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减少乙方收入金额,利于减亏。

(2)原营业税额相当于乙方可增加利润,利于扭亏。

(3)对于乙方来说,增加的销项税额也可用其他业务进项税额抵扣,不一定增加增值税负担。

(4)对于甲方来说费用不变,增加增值税进项可抵扣税额,可减轻增值税负担。

(5)从企业整体来看,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抵消,不用再交营业税,整体税负降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实物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