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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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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法的利益冲突如此激烈和决绝,经历了从早期绝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破产法立法价值也在这过程中发生着的嬗变与超越。

关键词:破产法 立法价值 债权人保护 重新开始

尽管早期破产法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然而债务人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一部斗争史中至始至终是闪耀着人类人性的光芒。破产法的立法价值也就这这部斗争史中发生着嬗变。

一、早期破产法的价值体系

破产法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能使债权人集中、有序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支撑其理念的三大主义分别为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在广为人知的古代罗马法律《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对债务人支付不能的处理方法的记载:假如一项经判决的债务逾30天没有支付,债务人将交给债权人作私人奴役;逾60天,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者将债务人卖到奴隶市场。此制度由于过于残忍而臭名昭著,但也代表了一种早期的发展趋势:通过提交法庭处理减少债务问题可能会引起的暴力和干扰。到了中世纪的意大利,商机勃勃,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发展迅速,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意大利破产法吸收了古罗马财产委付制度的精髓,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其请求权,类似于现在的清算;此外,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债务人可能获得一定的减免和债务安排。所以,尽管,意大利破产法本质上是刑事性质的,但其立法理念已不如罗马法般纯以保护私益目的而转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意大利的商事破产制度及其立法理念,到中世纪后期也大都被欧洲大陆各国法律所接受。如果我们把这一时期理解为“黑暗的中世纪”,对债务人是完全惩罚性,那未免会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事实上,考察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可以有不同的视角和维度,事实上,如果细细考量,不难发现制度文明的种子已经在蛮荒中开始孕育,对债务人的拯救和复苏已经可以从中世纪的意大利法中初见端倪,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二、近代破产法的重大转折

与早期破产法相比,近现代破产法变得更加人性化、更加文明。制度文明的种子一旦播下便难遏制其生长。学者韩长印认为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至少应该贯穿如下几种理念:有限破产、破产免责、非惩戒主义(人身)、公力救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首先是免责制度,到了近代,英国1542年亨利八世时通过全世界首不成文的破产法,并且其最大的创新就是免责制度的引进;其次是自愿破产,首次出现在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中,加入了债务人可以申请自愿性破产的规定,其后1898年美国破产法正式确认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为申请破产的两种基本类型。随后是和解制度,1883年比利时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有了预防型破产与清算型破产的范畴之分,从此以后,破产制度的保障本位,开始由单纯的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面倾斜,破产法的功能也由消极走向积极,走向多元;最后是重整制度,由于和解的低效率,重整制度登上历史的舞台,一般认为重整制度最早见于1925年的英国《公司法》,随后在美国、日本等国得到了普及和发展。学者汤维建认为,和解制度的引入是完成了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革命,整顿制度的引入则是完成了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二次革命。从免责主义的确立,到非自愿破产向自愿破产的转变,以及其后和解、重整制度的登台,破产法完成了由债权人的分配法至债务人的救济法的历史转变,现代破产法的风貌由此奠定。

三、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嬗变

清偿债权人是破产法最古老的一项功能,也是最本质的一项功能。然而,破产不应该鼓励失败,也不应该让债务人永远贫穷。稍有理性的债权人也认识到:将债务人处死并不是恢复债务的最好方法。不仅仅是因为债务人的抗争激化了社会矛盾,打击了当权者的政权,还因为债权人并不能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所以,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在这一种声音、一种主线之外又加入了其他声音和其他主线,即让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到经济生活中去,也就是重新开始的立法理念。如果说第一项功能是破产法的固有功能的话,那么债务人的重新开始就是一项有别于传统破产法固有功能的崭新功能。重新开始的立法理念滥觞于美国的消费者破产法,并因其向债务人允诺重新开始的概念而卓著,美国的消费者破产法历经修改,但其立法理念信守“赋予诚实而又不幸的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it gives the honest but unfortunate debtor a new opportunity in life and a clear field for future effort),使过度负债的消费者能尽快回到正常的消费生活中去,即重新开始(fresh start)。如果九十年代时欧洲的消费者破产立法对美国的重新开始概念还感到相当震惊的话,今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小心翼翼地接受“重新开始”的政策。现代破产法制的立法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刘静.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 [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2]沈钛滔. 罗马“破产制度”略论—以十二铜表法为视角,[J].决策与信息2011(5)

[3]汤维建. 破产概念新说, [J].中外法学1995(3)

[4]William C. Whitford. Changing Definitions of Fresh Start in U.S. Bankruptcy Law, [J].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 1997:20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科研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顾芳芳(1979-9-),女,江苏兴化人,讲师,博士,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