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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各地实施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工业用地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为主,一些地方存在互相压价出让工业用地的现象,导致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不利于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自国务院国发〔*〕31号文件之日(即*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52号)规定的除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对重大工业项目集中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等部门,根据开发区(园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供地以前,其宗地供应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示,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规避用地信息公示。
(四)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报批农转用、征收,涉及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可作为具体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及海岸线使用等事宜,应预先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海洋等部门意见。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供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凭市、县(市、区)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实施之前,不得低于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五)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当地政府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
(六)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引导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标准厂房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和经营,引导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工业标准厂房,促进社会资金进入标准厂房建设领域。加强产业投资引导,鼓励投资规范和用地面积较小的项目进驻标准厂房。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用地需求状况,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用地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可办理使用手续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
三、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配套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