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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盗版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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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使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防止权利所有人经济价值的损失。本文探讨了盗窃、侵权和盗版对受保护作品造成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反映在实物作品和虚拟作品上的差异。作者分析非法使用带来的成本和供求关系变化,揭示其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考察对实物作品和虚拟作品的盗窃、侵权和盗版所产生的不同影响,认为这些损失的负面影响完全有可能避免,虚拟产品由于盗窃、侵权和盗版遭受的损失要小于实物产品。

[关键词] 版权 盗版 侵权 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 04-0013-06

很多媒体一直受到盗窃、侵权和盗版等不法行为的困扰。传媒的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虚拟媒体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不法分子剽窃传媒作品的机会。盗窃、侵权和盗版的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并促生各种加密技术的发展和禁止性立法的出现。 例如,在美国,《美国通信法案(1936,1964)》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1998)》中都有关于禁止信息盗窃的条款。在欧洲,《欧盟信息社会指令》(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制定也是为了防止对虚拟产品进行剽窃的行为。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传媒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直是实物形式的产品,如报纸、书籍、音像品等。对这类实物产品需求的关键特征之一就是排他性,即消费者只有在市场上进行经济交换之后才可以使用这类产品,否则,没有购买行为就没有使用行为。

当然,人们也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媒体产品都需要在受众市场上出售,排他性也并非对每种产品都适用。例如,对于免费日报来说,受众即使没有购买行为也可以阅读其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排他性的需求影响不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鉴于上述,本文集中关注的是绝大多数需要在市场上进行某种支付交易之后才能获得的媒体产品和服务,即,具有排他性特征的媒介产品与服务。

虚拟产品是不需要以实物形式发行的模拟内容或数字内容。如今,大部分媒体都是以数字内容的形式制作,以实物或者虚拟的形式发行。举一个典型的例子,书籍一般先以数字格式制作,然后印成实物形式或者以电子书籍的形式发行。音频录音也是以光盘的形式加工发行或者以虚拟电子文件形式提供数字内容。

数字化、虚拟形式的制作和发行让制作者从中受益。然而,在其受益的同时,排他性却明显降低了。目前,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虚拟产品排他性的做法也仅仅取得了有限的成功(Holm, 2002)。

没有对媒体产品内容的创造者和制作者给予补偿而进行剽窃会对创造者和制作者产生一系列经济影响。根据剽窃的类型以及被剽窃产品和服务的类型,这些影响的性质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介绍不同的类型、其经济损失及产生的原因和方式,同时提供一个用于分析其影响作用的框架。

1 剽窃影响供求

确定盗窃、侵权或者盗版的经济影响,需要从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考察,需要考虑供应方的因素,也要考虑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因为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会影响需求,从而影响价格,并最终影响需求方(图1)。

在供应方面,实物媒体和数字媒体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数字媒体产品不需要以发行为目的进行实物形式的生产与制作,因而就显著降低了制作公司的成本。与此同时,虚拟媒体产品的发行不需要仓储,也无需运输和零售商,从而节省了物流费用。实物出版的加工和发行大概占总成本的30%,零售成本占大约30%,虚拟出版物对供应商的生产成本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消费者为获得虚拟产品而进行的竞争消失或者削弱了。竞争是价格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当一种需求产品较难得到时,消费者会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反之亦然(Brenner,1990;Bronfenbrenner,Sichel 和 Gardiner,1990;Kuenne,1998)。竞争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他性,也就是说,竞争会把那些没有能力购买产品的人排除在外(Gaustad,2002)。如果没有购买能力的人不被排除在外,竞争就会削弱或者消失。牵涉到公共物品时,这个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Adams 和 McCormick,1993)。如果无偿使用或者剽窃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可获得性时,那么由于竞争的存在,无偿使用或者剽窃也会反过来影响需求。

举例来说,当一种产品(如《哈利·波特》)供应量有限时,消费者之间就会存在竞争,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以他们想要的价格买到该书,因为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从而导致供应量的减少。在虚拟作品的情形下,供应就不会有相同的影响。当《哈利·波特》在网上发行时,一个人的阅读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阅读,此时竞争和竞争对价格的影响并不存在。

如果一种产品同时以实物和虚拟形式存在,它们之间就有可能相互影响。在书店购书的能力或支付在线阅读的能力会影响实物市场和虚拟市场。因此,在分析经济损失时,我们需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1 实物剽窃的含义

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遭受剽窃的方式有不同的形式。从各国法律规定和实施来看,大体主要存在三种剽窃方式:盗窃、侵权和盗版。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国刑法和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都禁止这三种形式的剽窃行为。由于对上述这几个术语的定义在研究报告、政策性文件以及法律文本中经常出现,而且在涉及国际条约时各国也存在一定分歧,对这些术语进行辨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剽窃概念的详细定义来具体分析剽窃行为带来的经济影响。

与盗窃一般财产物品相似,本文提到对媒体产品的盗窃也是一种为了不经交换、从而绕过市场获取产品的偷窃行为,它包括未付钱从货架取走报纸、抢劫唱片货物、未付钱获取有线信号和卫星信号(信号盗窃)等行为。在法律上,盗窃媒介产品和服务通常由刑法管辖,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由知识产权法来管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处罚一般侧重在民事和行政方面。

侵权是指对版权所有者造成经济危害、使侵权者获取经济利益的、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或放映等行为。有关侵权的法律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对个人用途赋予的权利优于其他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通常会对侵权行为作出刑事或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刑事处罚通常仅限于商业用途的案例。与盗窃案例不同,针对侵权的法令都是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令,并不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本文提到的侵权概念是指为个人用途或是同别人共享的非商业性剽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