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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快升学前教育提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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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确立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在政府积极举办幼儿园和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同时,大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办园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城区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国有民办幼儿园为主要形式,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农村以镇(街、区)中心幼儿园为中心,建立辐射各中心村幼儿园的管理辅导网络,达到幼教资源优质均衡,实现学前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到2012年,各镇(街、区)都有一所规范的公办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省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达到98%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建成1-2所“托幼一体化”示范点或早教中心;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到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明确职责,强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全市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布局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保障学前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与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学前教育与其他各类基础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镇(街、区)政府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市教育局要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负责制订市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建立幼儿园注册登记制度,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办园资格审批;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托幼园所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分类指导。

(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师资需求,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并会同交通、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监督,加强对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交通安全;妇联要积极指导家长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活动。

三、统筹规划,充实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一)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要切实办好一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幼儿园,坚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新创建的等级幼儿园进行适当奖励,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

(二)加快镇(街、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各镇(街、区)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改建幼儿园,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中心村规范幼儿园。力争到2012年,所有镇(街、区)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三)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市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2000户以上小区必须建设1所规模不少于8个班的准办级以上幼儿园(托幼一体园)的标准严格把关,在组织托幼园舍配套规划方案审查时必须邀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公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自愿捐助幼儿园(所)。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级交费、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培训、教育科研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要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发展风险保障金管理制度,发展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发生较大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小区配套幼儿园按不同性质办园。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园舍的装修经费与设备设施的添置由市财政保障投入;现由部门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严禁利用国有资源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现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包合同期末后不得继续租赁给他人办学,应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采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办学;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讨多元化办园模式,但严禁改变其用途。

(六)大力推行名园集团化办园模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公办民办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

(七)推行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镇(街、区)公办中心幼儿园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班),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

四、加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一)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市财政每年须安排相应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到2012年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须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4%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镇(街、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二)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09年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600万元,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主要用于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建设的以奖代补、民办或农村幼儿园升等级奖励、规范办园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加。

五、优化配置,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一)建立幼儿园教师登记注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从2009年起,对在职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实行全面培训,限期提高,到2012年,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不得续聘。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全市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四)适当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稳定骨干教师队伍,落实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园长、幼教专干、幼教辅导员的公办教师编制,并逐年提高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的比例,提高镇(街、区)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能力。

(五)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完善幼儿园教师编制和待遇等政策,建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按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吸引优秀的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幼儿园必须依法为其教师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六)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培训、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把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进一步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六、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

(一)严格登记审批、年检评估制度。对办园条件差、布点不合理、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和擅自办园的,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以及当地镇(街、区)政府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规范幼儿课程管理和教育行为。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所谓的科研、训练基地,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加社会性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园参加展示、比赛、评比等活动;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都不得擅自组织教师、幼儿参加其他部门及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的活动。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学籍管理。

(三)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园舍安全检查,加强师生一日活动过程的安全防范;严格幼儿接送车管理,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的原则,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确有需要接送车的须经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管理;幼儿园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规定设置专兼职保教人员,建立各种卫生保健管理登记和报告等制度。

(四)规范、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各类收费应向社会公开,收取的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

(五)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要坚持法人资格独立、经费核算独立、园舍独立、师资独立的原则,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单独设置幼儿园,农村公办中小学经整合后确有闲置的校舍用于办学前教育,须经市教育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国有民办幼儿园。严禁学校擅自出租校舍举办民办幼儿园。

七、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增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是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奠基工程,是全面提高民族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各镇(街、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当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履责,大力支持,密切合作,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经费投入与筹措、师资队伍建设等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并列入镇(街、区)、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目标。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全面提升办园质量,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