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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二:网络原创音乐的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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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互联网音乐/原创/出路

《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净化网络音乐市场,而不是绞杀网络原创音乐。同时,也正是《意见》对网络音乐市场承担着指挥棒的角色。

《意见》在业界引发强烈反响,有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对网络原创音乐的前途感到担忧。事实上,大部分人都对文化部的《意见》有误读倾向。

首先,《意见》明确规定的是网络音乐产品而非网络音乐作品。前者主要是通过有偿转让、授权许可著作权等方式实现经营或营利。而后者则侧重在创作。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当网络音乐作品通过授权转让、授权许可实用即实现了作品的产品化。文化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网络音乐作品产品化后,就成为市场中的一件商品或产品。

同时,作为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文化部有权力对网络音乐产品市场实施监管,包括对产品的审查、备案或批准进口。

其次,《意见》并不是扼杀网络原创音乐。现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网络音乐产品,对于网络音乐作品,尤其是那些网络音乐原创作品并不是文化部的监管范围。那些喜欢创作网络音乐作品的人依旧可以自由的创作,但是,当他们准备通过自己的作品实现营利时,他们必须考虑自己的作品是否适合在市场中传播,即其作品是否做到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其三,网络原创音乐可能会更多地转移到个人博客中。根据《意见》的规定,对网络音乐作品负有内容审查责任的企业是网络音乐企业,也就是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企业。从这个角度来看,具有个人属性的播客或许在短时间内将成为网络原创音乐的集聚地。对于这些作品来说,他们都属于网友自主上传的内容,网站或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因此,不论从网络原创音乐创作者来说,还是从网络音乐企业来说,他们会不约而同地把网络原创音乐集中到博客中以实现风险的规避。

我们必须看到,《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净化网络音乐市场,而不是绞杀网络原创音乐。同时,也正是《意见》对网络音乐市场承担着指挥棒的角色,这必将影响到那些网络音乐创作者,尤其是希望通过网络音乐营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