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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相争:孝与不孝,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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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留后路 附加孝道为条件

现年95岁高龄的林秀敏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与丈夫孟海涛育有二子三女共五个孩子。五个孩子中,女儿孟晓丽最小,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孟晓丽却逢上了上山下乡运动,作为知青到了新疆。后来,孟晓丽在新疆成了家,生了两个女儿。因牵挂小女儿孤身在外的艰辛,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将孟晓丽两个女儿的户口从新疆迁到自己的户口上,并将两个外孙女接到南京与自己共同生活。

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原居住处为孟家祖产,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1993年拆迁时,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对该房屋的处理作了安排,长子和次子各分配45平方米,余45平方米归自己名下。后林秀敏、孟海涛夫妇通过产权交换,以当时户口在册的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及两个外孙女的名义,由拆迁办安置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交换差价1.45万元,经协商,由女儿孟晓丽拿出1.05万元,林秀敏、孟海涛夫妇拿出4千元。

1996年,孟晓丽与丈夫退休后决定回南京定居。考虑到女儿女婿回南京后无房居住的困难,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决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女儿孟晓丽。同年10月14日,林秀敏和丈夫孟海涛一起与女儿孟晓丽签订书面赠予合同一份,约定:林秀敏、孟海涛夫妇自愿将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住房一套赠予小女儿孟晓丽,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受赠人孟晓丽表示愿意接受。次日,双方对赠予合同进行了公证。

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想到房子很快就不是自己的了,林秀敏心中隐隐有些担忧,便将自己把房屋赠予女儿的事告诉了一个十分要好的姐妹。“父母有钱儿女孝顺,父母无钱儿女忤逆的事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姐妹的一句话,点到了林秀敏的痛处。孟海涛也觉得老伴的担心不无道理,老两口决定和女儿女婿好好谈谈。

对于父母的担忧,孟晓丽也十分理解。为了打消父母的疑虑,当月31日,孟晓丽夫妇共同向父亲孟海涛作出书面的《对父亲的保证》,保证:父母对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天年;在父母健在时,赡养好二老的生活起居;在手头稍宽裕时,把父、母各垫付的2千元房款还给父母,并在大家知道实情后补偿给姐姐孟晓梅、孟晓琴各2.5千元至3千元。

“弃母”不理十八天 母告女儿撤“赠予”

孟晓丽夫妇回南京之初,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孟晓丽夫妇感动于父母的关照,给予父母精心侍俸,加之两个外孙女十分懂事,围绕身边嘘寒问暖。这让林秀敏、孟海涛感到十分欣慰。

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久。祖孙三代蜗居65平方米的小房,生活很不方便,加之三代人的性格差异又很大,渐渐地产生了一些不和谐音符,甚至屡屡为了一些家庭琐事起争执。孟晓丽夫妇经过慎重考虑,于2000年8月,拿出所有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搬出单独生活。

孟晓丽夫妇搬出去之初,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对小女儿还有一些怨言,但孟晓丽夫妇经常到父母家看望父母,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父母生病了还侍候左右,与父母的关系还算比较融洽。2007年3月初,孟海涛去世了。林秀敏承受不住打击,一下子病瘫在床。林秀敏倍感凄凉无助,便要求孟晓丽24小时陪护自己。

由于林秀敏年老体弱,疾病缠身,需要精心护理,而孟晓丽自己也上了年纪,护理母亲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便萌生了将母亲送进医院治疗的念头。可是,林秀敏却对住院十分抵触,一口拒绝。兄姐听说孟晓丽要将母亲送到医院,也一起向孟晓丽发难,指责孟晓丽想将母亲丢到医院撒手不管,是不孝行为。孟晓丽觉得十分委屈,便据理力争,致使母女关系紧张,而且引发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当月24日,当孟晓丽再次提出将母亲送到医院住院时,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与部分兄姐甚至发生了口角,孟晓丽一气之下哭着离开了母亲家。

接下来的日子,孟晓丽虽然很想再去侍候母亲,劝说母亲住院,但因担心和母亲及兄姐再次发生冲突,也就没有再踏进母亲的家门。这让母亲十分伤心,也让兄姐们十分气愤。他们认为,孟晓丽得到父母的房子后,就如此不孝顺,应该撤销对孟晓丽的赠予合同。因此,林秀敏在其他子女的支持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对女儿孟晓丽的房屋赠予合同。

4月10日,林秀敏以自己为原告,以大儿子为人,一纸民事诉状,将小女儿孟晓丽推上了被告席。

孟晓丽根本没有想到,十多天没有去看望母亲,竟然被母亲告上了法庭,这让孟晓丽十分伤心。她在书面答辩中说:“十多年来,我尽了赡养义务,母女关系正常。母亲林秀敏诉称我未尽赡养义务,不孝顺父母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孟晓丽还提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一年,现母亲林秀张撤销赠予合同,已超过了时

效。

孝与不孝成争议 法院依法来断明

法院对这起赠予合同纠纷案十分重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因身体原因,林秀敏没有出庭,而由大儿子作为人出庭主诉。孟晓丽则亲自出庭应诉。法庭上,双方围绕林秀敏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时效以及孟晓丽对林秀敏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否孝顺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关于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时效的问题,林秀敏认为,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初自己将房屋赠予孟晓丽,是指望能在自己不能自理时由其担负起主要赡养照顾义务。而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后未照料过自己,因此自己是从2007年3月24日后才知道孟晓丽不可能履行其受赠房屋后承诺的义务,故并没有超过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是否超过时效,要看林秀张的撤销原因。现林秀张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后未照料过林秀敏,显然未过时效。

法院还认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老人,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是每个做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所涉及的赠予合同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孟晓丽夫妇在上述赠予合同公证后又书写了《对父亲的保证》,虽然该《保证》没有与赠予合同一起进行公证,但《对父亲的保证》中有关“照顾好二老的生活起居”仍然是孟晓丽应尽的义务。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自赠予房屋以来,孟晓丽作为女儿,不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给予了父母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法院向林秀敏本人调查,林秀敏本人也没有自述孟晓丽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以来,没有去照料林秀敏,是孟晓丽与林秀敏部分子女矛盾激化所导致,事出有因,且至林秀敏,才18天时间,不能以此认定孟晓丽拒绝赡养林秀敏,且孟晓丽一直表示愿意让林秀敏继续居住赠予房屋直至终年,并表示愿意送林秀敏到医院接受治疗。因此,林秀敏认为孟晓丽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林秀敏和丈夫孟海涛共同与孟晓丽签订的赠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了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林秀敏及其丈夫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了孟晓丽名下,现赠予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合同:(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孟晓丽未违背以上条款,故法院对林秀敏要求撤销赠予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孝与不孝,是由道德评价还是由法律裁判?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谈论的孝与不孝,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评价的。由于时代不同、社会地位及教育水平的差异,加上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修养不同,人们在孝与不孝的评价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如对于城市老年人来说,多数有养老金,生活上不成问题,渴望精神上的慰藉,所以,对“孝”的认识,淡化了经济方面的要求,精神赡养则成了孝与不孝的重要标准。但是,乡村有所不同,在农村,老人仍然要靠子女奉养,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物质上的供给是孝与不孝主要的衡量尺度。可见,道德标准,是一个弹性标准,用道德标准评价孝与不孝,答案不是唯一的,甚至会截然相反,因此,道德标准只能成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能成为评判的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孝与不孝评判标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孝”的认定,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把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统一起来,确定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应尽的社会义务。而对于“不孝”,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确定为“不孝”的法律标准,并且这种不孝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遗弃情节严重,是指有能力扶养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即长期不予扶养和照顾。虐待情节严重,是指经常和长期进行肉体、精神折磨、限制人身自由、打骂、强迫进行繁重劳动或不给看病等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具备上述情节之一的,都是法律上的“不孝”行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