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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跌倒”不能单靠法律来“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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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对于社会出现的冷漠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让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同行,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行,让人性回归自然的善良。

关键词 道德“跌倒” 法律建设 道德建设

自从醉驾入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后,很多人都寄希望倚靠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只要是新闻媒体报导出了什么社会热点,就有人呼吁完善立法,甚至有人片面推崇重刑主义,想要把所有不道德的问题都归咎于刑法调整范围内。不明其中原委的人就真的以为中国立法存在很大缺陷,进而又是批评政府,又是批评人大,他们殊不知很多问题不是单单倚靠法律就能解决的了的。

近日,广东佛山发生的“女童被碾,众路人漠视”事件,以及前段时间媒体报导的老人摔倒,众人围观,竟无一人敢上前搀扶的现象,都充分说明了现在人的冷漠心态。有人把这种冷漠归咎于一个案件——南京彭宇案,有人说“彭宇案”之后中国的社会道德至少滑坡三十年,更有人说人大应该立“搀扶老人法”“救人法”等来惩治冷漠的人。诚然,彭宇案的判决无论是从结果还是从过程来看,都有不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将“人心冷漠”“社会道德滑坡”的原因仅仅归结于一个案件的说法有失公允,而单纯依靠立法来改变人的内心也是不切实际的。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二者的联系,简单来说主要体现在: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有三种;道德、宗教和法律),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的时候,都会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道德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所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用欺诈的手段来获得利益等;第二类是指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会上升为法律,通过禁止、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将法律与道德混淆,将不道德与不法等同。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和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意志,对于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这个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所认同的基本道德理念是一致或相似的,所以说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最初评价标准和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一部法律没有道德基础,那么它就是一部“恶法”,是无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还是守法者的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对于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或者是本应该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再者,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有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会凸现出来,从而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有些过去被视为不道德的并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虽然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 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已经有了道德,它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第二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内容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和文字表现出来,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第三 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比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中,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的,也不可偏废其一,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会不免有缺陷,因此,德法并治模式是目前大部分国家的选择。

三、结语

个案裁判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影响程度以及对于社会文明的推动作用到底有多大,我们还应当客观分析,全面看待。正如南京某法院一位干部所说:“如果彭宇胜诉了,是不是全国人民都做好事了?”这个问题谁也给不出一个肯定的答案。伸出去的手,会变得犹豫不决,甚至会缩回来,这不能不说是社会道德的一种悲哀。如果我们重新回到那些类似案件就会发现:若被扶起的老人不反咬一口救人的人(例如,江苏殷红彬事件),也许就不会走司法程序,就不会有司法悲哀,更不会有社会道德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