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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分解执法职权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7)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