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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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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在森林生态补偿研究中,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和新方法,对其他系统的生态补偿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时,毕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建立“造血型”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造血型”良性循环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现有“输血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完善和补充。建立“造血型”良性循环补偿机制的关键是为提供生态屏障的欠发达地区构筑一个发展平台和空间,为其提供发展机会,激发其发展潜力,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森林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根据贵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允许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生态脆弱区招商引资和异地发展,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并以发展所取得的利税返回支持林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还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等方式,虽然不直接投入资金,但通过技术的提高,从而提高当地居民的谋生手段,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这些措施有利于调动林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形成森林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发展促保护,通过保护促发展,实现贵州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借助BOT开辟新型融资方式

BOT(BUILD,OPERAT,TRANSFER)英文即“建设、运营、移交”的意思。在典型的BOT项目中,政府将某项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商业公司、私人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后者经过一定特许期限收回成本并获取利润,然后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不失为发展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条途径,从直观上就可以看出,BOT方式为基础设施的建设开辟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来源渠道,减轻了财政负担,减少了公共借款,并且能够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落后的状况。以BOT方式吸引外资或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系统,以林地流转为依托,对我省宜林荒山荒地和未成林地进行投资,经过其经营和管护成林后,政府对森林进行评估,把这些森林资源从经营者手中购买回来或者让经营者入股合营共同开发,是一种双赢的战略。

探索公益林自我收益补偿机制

针对贵州省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以下经营活动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生态公益林进行自我收益补偿。

一是从现有林调整到经营目标所需的某类生态公益林,有树种更新、林种调整(如用材林改建成生态公益林)等更新采伐活动;二是生态公益林达到防护成熟等公益成熟后效能衰减时应及时采伐更新;三是生态公益林经营过程中的抚育间伐、卫生伐等技术利用;四是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小片立地条件好的地块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可局部经营商品材、特殊用材、经济果品、野生植物的人工栽培等;五是生态公益林内非木质资源(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山野果、木本粮油、野生花卉、树脂树胶、野生动物等)的合理经济利用;六是开展森林旅游、进行立体经营等。以上经营活动的物质产出,均可作为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的渠道。

抓住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机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全国国土空间将被统一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根据《意见》,四大类主体功能区中的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贵州在主体功能区划分的过程,对促进贵州省森林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角度而言,要注意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处理好各类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在主体功能区划分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我省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整合。基本的操作思路是,要将大部分重点公益林区划分到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获得来自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以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使森林资源得到更好保护。另外,尽管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在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也要规划森林保护区域;反过来,即使是在限制开发区内的林地,也可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发展特色产业。总的方向就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机遇下,最大限度地用好政策,因地制宜地对林地区域进行规划,使得贵州省的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同步。

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

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仅靠贵州省自身财力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不现实的,必须进一步得到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为此可向国家提出如下建议:

1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立法。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立法的缺失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生态补偿政策的可持续性及政策实施的力度。建议国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将生态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在立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方面可采纳有关专家提出的分步实施办法:一是先行出台国家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在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国家生态补偿条例》。三是在《条例》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出台《生态补偿法》。

2加大中央政府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建议国家完善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纳入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如森林面积、公益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并逐步加大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权重,加大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建立生态保护和补偿的激励机制,对西部省区通过自身努力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补偿的努力给予奖励。此外,还可探索对重点生态区域(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要素(如重点公益林)实施国家购买等新措施,以建立生态保护和补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3加大政策整合力度。围绕推进生态建设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逐步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公益林保护工程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目标进行统筹研究,将相关政策进行整合。尤其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即将到期,建议站在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高度,认真研究相关后续政策。

(摘编自《贵州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