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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每年发生几十万起火灾,损失财产几十亿,千百人葬身火海,火灾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查清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制定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神圣使命。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经济学、法律学、逻辑学等社会科学领域,是公安消防机构一个非常的重要职能,是一个面向社会的工作窗口。因此,查清火灾原因,规范消防机构执法行为,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现状
(一)对火灾调查认识不清,重视不够
1、领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其一:大部分支、大队领导干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只注重防火和灭火,火灾调查多是应付了事。其二:人员分配使用把关不严,非火调干部安排火调工作,或者把火灾调查专业的人员安排到非火灾调查岗位,本末倒置,学非所用。其三:许多领导对现有的火灾调查干部只重使用,不注重培养,任其自由发展。
2、参加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调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大多数消防人员偏重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而忽视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求科学性、法律性,草草了事,更有甚者只求老百姓不闹事、不上访、不找消防部门麻烦即可。
(二)制度上的缺陷,缺乏专业性的人才
1、火灾事故调查警力量少质差,难胜任当前工作需要
主要由于警力不足,导致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是身兼数职,加之火灾调查工作的性质和现役体制关系,客观上造成高素质人才、骨干流失,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整体现状是入不敷出,青黄不接,现在人们文化素质较高、法律意识增强,经常出现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或上访事件,凭目前火调队伍的实力,根本无法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缺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队伍
公安消防机构中正式接受过火灾事故调查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极少,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直接造成火灾原因认定时证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问题;同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这也是重新认定和上访事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缺少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造成火灾原因认定结论,质量不高,经不起认真推敲,甚至就查不出原因。
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体制上存在缺陷
目前消防部队只有总队级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工程师,大多数支、大队根本没有专门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和人员编制,同时更缺乏对火灾调查人员的培养、进修系统,从而使火灾调查工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火灾调查人员缺乏业务学习培训,素质不高,能力不强,造成火灾原因定性不准
1、上面不培训,下面不学习,很多同志往往凭经验和主观意识办事,对火灾事故原因只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
2、火灾调查过程中,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只注重实体、忽视程序,轻信当事人的申报材料,不注重实际证据的收集、检测、鉴定。
3、调查取证不全,尤其是对火灾损失小或自认为不会发生民事纠纷的火灾事故,既没能及时保护现场,也没迅速组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提取证据,火灾原因的定性随意,甚至就是乱编。
4、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不熟悉、掌握资料不全
大多数情况下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根本没到达火灾现场,根本不了解火灾的扑救过程,并且大部分火灾在扑救时已经将现场破坏,调查人员掌握不到全面的资料。
(四)火灾调查工作科技含量少
近几年虽然各支、大队都配置了一些火灾调查设备,但利用少,火灾调查依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阶段,很少使用设备进行调查,基本没有鉴定过程,致使原因认定缺少科学依据和技术鉴定,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五)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健全
与消防相关的法律只有一部《消防法》,作为消防法律体系的母法,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1999年公安部第37号令的,只是部门性的规章,在每个地方的实施都各有千秋,早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在实际火灾认定过程中,缺乏可参照的标准,存在自由裁量问题,对责任人责任的划分就不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二、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1、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同时也检验着消防法制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水平,火灾事故调查不仅有利于总结和认识火灾规律,而且有利于总结火灾预防工作和灭火战斗的成败得失,对于开展防消结合,提高消防队伍战斗力和火灾防控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是领导还是从事火灾调查人员都要从消防工作的全局出发,正确认识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推进消防工作整体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忠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上,进一步推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
2、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一支以总队为中心,支队为骨干,大队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总队在防火部下设火灾事故调查处,支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科,县级消防大队设立专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建立健全专门机构,从而构筑起火灾事故调查的网络体系。具体的工作中,一般火灾以专职火调员为主;重大火灾以支队火灾事故调查科为主,大队协助调查办理;特大火灾的调查由总队为主,支、大队协助进行。同时为保证火灾调查干部相对稳定,专职人员只能在本职岗位内调动,有了新的专职人员后才能从事其他工作。
3、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增强人才储备。
总队举办专业培训班或输送到相关院校进修,定期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对遇到重特大或者火场复杂难以调查的火灾事故,可由总队组成调查组,进行火灾事故认定,成功的典型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例,可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由参与调查人员讲解,组织全总队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切实增强所有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能力。
火灾调查人员自身应不断加强本职业务学习,研究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的特点,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知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勤于思考、分析,加强科技装备的应用,不断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科学性和权威性。
4、加强装备建设,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技含量
现代的建筑机构越来越复杂,装饰材料多式多样,增加了火灾事故调查的难度,加强装备建设,依靠高科技产品来鉴定火灾原因,是火灾调查工作发展的一大趋势。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加大火灾调查装备的投入和使用,同时必须注重技术人才的培训,相关人员必须能熟练准确的使用技术装备,以提高火灾调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5、加强中队灭火人员火灾事故调查意识
火灾原因认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在进行火灾扑救时很容易将证据破坏,灭火人员在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灾原因和现场勘查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于有证明作用的物质或痕迹,必须妥善的保护。在火情侦查时,就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及燃烧蔓延痕迹,及时发现不寻常的现象和控制可疑人员。在进行灭火、破拆等过程中,指挥员要注意观察火势燃烧和蔓延状况,及时调整灭火战术,保护现场。
6、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
目前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实施已有九年多了,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在具体操作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程序要更细致,内容要更详细,必须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正确认定火灾原因,区分火灾事故责任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火灾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借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并没有其针对性的法律,因此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制定不出合理的处罚,火灾事故责任人有法律空子可钻,不利于责任人吸取火灾教训,整改火灾隐患。现在的火灾调查行政参与过多,体现不出公平、公正原则,应当把火灾调查直接与行政处罚、民事自由处理相结合,对于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属于民事范围的,责任划分后则由当事人自由处理。
笔者小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火灾的频发,火灾调查这项工作到了刻不容缓、必改不可的地步,也经常看到很多相关的调研文章,研究、分析当前的火灾调查工作及发展方向,但是改革和落实却未见到多少。局部失衡,必将导致全局崩溃,只希望领导能重视此项工作,使我们消防的各项工作能均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消防局编,1998年11月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2]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2.
[3]王留记 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的现状与对策,2006.4.7 新疆消防网.
[4]续建国 赴北京参加火灾调查培训学习报告,2006.4.7 新疆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