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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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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立法的根据、立法的主体、立法的原则、立法的价值等四个方面,论述了韩非立法思想。指出:依据自然规律立法是韩非的立法根据;君主是韩非立法的主体;韩非的立法原则有功利性、公正性、因人情、随时变等。

Abstract: In this paper, from the legislative basis, the main body of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d Hanfei's legislation thought. Point out: the laws of nature is the basis of Hanfei legislation; monarchy is the main body of Hanfei legislation; Hanfei's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clude utilitarian, fairness, changing due to human feelings, time and so on.

关键词: 韩非;立法思想;立法原则

Key words: Hanfei;legislation thought;legislative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7-0253-02

0引言

韩非的立法思想散见于《韩非子》各篇章中,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根据论、立法的主体论、立法的原则论和立法的价值论,现分别论述之。

1立法的根据论

韩非子主张遵循自然规律立法。韩非子在对世界的认识方面持辩证的、唯物的态度。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了“道法自然”的命题,对自然法极力推崇,认为自然无为的“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则。所以在老子看来,“道”即是立法的根据。韩非对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推崇备至,并将这种本体论思想加以发挥,用以论证其法治理论。他认为自然运动有其规律,《韩非子・解老》篇:“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依据自然规律立法是韩非的立法根据论。

2立法的主体论

韩非主张“法自君出”,君主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具有决定作用,是人间立法的唯一主体,只有君主才能立法。韩非说:“生法者,君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是由官府制定和掌握的,君主掌握国家的立法大权。即使有些法令是文人出身的大臣单独或与国君共同制定的,但批准权、颁布权仍只能归属于国君。与重要大臣共同讨论重大立法问题已成常规;君臣共议立法事宜而最后由君主裁决,是当时立法的既定模式。可见,韩非的“法”是君主的统治工具,是一种专制法。君主有制定法律和依法治理臣民的权力但绝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阶级法反映了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平等关系,而专制法则进一步提高了君主的地位,使他凌驾于群臣万民之上。同时,韩非子所论述的法治中,并没有系统地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只论述了法律的原则与基本内容,而这也是专制法的另一种体现。《二柄》说:“明主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定法》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如乎奸令者。”可见,法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落到实处,不过是德赏和刑罚两大方面,德赏用来奖励守法有功的人,刑罚用来惩罚犯法之人。

3立法的原则论

韩非认为君主制定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功利性原则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讲究功利的时代,诸侯、大臣、乃至平民百姓都在为自己的生计、利益和前途而奋斗。因此,功力性在韩非子的立法思想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个原则与时代是十分和合的。“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以拔千丈之都,败十万之众,死伤者军之乘,甲兵折挫,士卒死伤,而贺战胜得地者,出其小害计其大利也。夫沐者有弃发 除者伤血肉。为人见其难, 因释其业,是无术之事也。”他清楚地看到世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无害”的法律,所以强调在立法时要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如大小之利、长短之利、公私之利,要制定“有用”的法律。

3.2 公正性原则韩非在强调功利立法的同时,又重视公正立法。他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治国;能去去私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因而极力反对废法而行私。“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君主只要 “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那么,就可致“令必行、禁必止。”的目的。如果“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那么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由此可见, 韩非认为“明法去私”是实现公正立法的必然途径。

当然韩非所说的公正性是建立在开明专制政治上的。对于臣下及百姓,在功用诚实面前是公平的,因为有君主的惩罚。但对于君主,谁能奈何一二呢?既然道义仅仅靠君主的公正心意才能实践、推动,那么,一旦君主任意而行,韩非子就在自己主张的谋略面前束手无策了,正如他被秦王不明白地打入牢狱而他竟不能申辩一样。

3.3 因人情原则“因人情”而立法,也就是 “立法时应考虑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韩非说:“明主立可为赏,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行,故令行”也就是说,法作为人们立身处世的行动法则,必须是通俗易懂,不难了解并易于实行,如若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臣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了。俗话说:“法不责众”,如果创制的法律有违人情,人们都无法或不愿意遵守,那就给法律的实施带来难以克服的障碍。所以创制法律一定要遵循人情。韩非子把人情归结为一个利“字”,所以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先王寄理于竹帛,其道顺,故后世服……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

由上可知,韩非子主张,在立法时不应以君主的好恶为标准,而应首先考虑人情、民情。那么我们是不是凭此就可以认为韩非是为民立法的呢?韩非确实也说过这样的话,他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氓)便众庶之道也。”但是纵观韩非的整个政治思想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法思想是韩非子君主专制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由此可见,韩非立法最终还是为君主的。

3.4 厚赏重罚原则韩非子认为,君主制定法律,一方面应能调动人们为君主效劳的积极性,所以应实行厚赏。韩非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治世之臣,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 使民荣之”但另一方面,他更清醒地认识到民与法是对立的,所以提出了立法应“弱民”、“胜民”,应重罚。他说:“毁莫如恶, 使民耻之, 然后一行其法。”他认为重刑的意义一在于“以刑去刑”。“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制者奚疑于众?”二在于止奸。韩非针对时人所主张的“轻刑止奸”和“重刑伤民”的观点,提出了相反的看法,认为“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不是“轻刑止奸”而是“重刑止奸”,不是“重刑伤民”而是“轻刑伤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3.5 “如一而固”原则“如一而固”,即君主立法要统一,要稳定。虽然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变动,但于某一时期,法律一制定经公布,就不应“数变法”。因为法作为全国人民遵守的法则,只有保持统一和相对的稳定,人民才能很好地去遵守;如果朝令夕改,就会让人们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再则,“不擅其法”也给奸臣造成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则改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即颁布的法令如果前后不一,那么奸佞之人发现先前颁布的法令于己有利,就会依照先前的法令来处理事情;发现新颁布的法令于己有利,就会依照新的法令来处理事情。所以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

3.6 随时变原则韩非子认为,要治国就要看清并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时立法。韩非明确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若再墨守成规,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立法要切中时代脉搏,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基于韩非在《韩非子》中关于变革(我们认为应包括法律的变革)时机的主张,我们可以把韩非子的立法时机的判断和选择推定为:①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要当时而立法,以规范和调整混乱的社会秩序。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混乱,各国君主应该适时而动,进行立法,以维护和加强自己的统治。 ②在社会形势变化以后或社会矛盾尖锐之时要及时修法或废法。他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移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 法与时移而禁与治变。”他又说:“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

3.7 公开性原则首先是“法治”思想的成文性和公开性,韩非子在《难三》篇中说:“法者,编着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编着之图籍”是说法的成文性,“布之于百姓者”指的是法的公开性,因此看来韩非子所说的法是一种公开的成文法典。法律作为君主“以法治国”的依据,作为臣民奉行的行为准则,它应该以成文的形式出现,韩非子主张“法莫如显”,要尽量让人们知道,以免不知法而触犯法律,做到家喻户晓。它是臣民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积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手段,这些都是法治进步化的表现。

4立法的价值论

包括韩非在内的法家对立法的价值论述的非常详细,非常系统,第一,“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认为之所以要“立法术,设度数”,是在于:“利民荫,便众庶。”通过推行法治来达到“民荫”、“众庶”和贵族的平等待遇。第二,“禁奸邪”,韩非子认为只有法律,才能禁止邪恶的发生,统一民众的行为。《韩非子・有度》云:“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还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第三,定分止争。如韩非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商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法而不免于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第四,“独制四海”。韩非子认为法是君主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参考文献:

[1]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2]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11).

[3]张觉等.韩非子导读.中国国家广播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