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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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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规范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政发[]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拥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唯一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七条县人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行和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申请后,书面通知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相应账户。

第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支出,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十八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调整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惠农支出、基金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申请,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银行,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根据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确定。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内的款项时,应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银行,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银行,会同县人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行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三)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收付的有关业务。

第三十条银行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有关服务;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除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