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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慢性病医药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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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门诊正常发生的医药费用得到适当补偿,减轻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扩大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2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专家审查,县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定的慢性病为:

1、高血压Ⅲ期

2、脑血管病后遗症

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4、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5、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6、尿毒症血液透析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心肌梗塞

9、泌尿系结石门诊碎石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第三条:参合农民患本办法所列慢性病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审查后,在乡镇合管办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审批表》,凭**人民医院的化验、检查、诊断等相关资料,经指定的两名县级主检医师签字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并领取慢性病就诊卡,本卡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持《慢性病就诊卡》的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给慢性病参合农民诊治时,应查验其就诊卡,做到人证相符。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五条:持《慢性病就诊卡》的参合农民报销时,药品报销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所用药品及诊断项目必须与所鉴定的慢性病病种及其并发症相关联。

第六条:参合农民治疗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当年12月份将《慢性病就诊卡》、《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处方、有效发票送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统一收集后报送县合管中心。

第七条:提取当年大病统筹资金的8%作为认定的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每年的12月上旬,县合管中心会同慢性病主检医师,按照医学标准审查确定下一年度慢性病患者的病种、人数。并计算出全县慢性病年门诊医药总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起付点和补偿比例,核定补偿金额。实行年度一次性结算,并拨付给每个慢性病病人。

第八条:对已得到住院补偿且达到规定封顶线(15000元)的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再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