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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租金、行业协会与行业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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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入行业特质性资源与行业租金概念,指出行业租金消散是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内生产生的根本动因。在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的支持下,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其中行业自律功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租金消散的制止,行业提升功能主要体现为使行业租金的增加。

关键词:行业协会;行业租金;行业特质性资源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2―0102―08

引 言

在国际贸易一系列倾销与反倾销事件中,受到人们关注的往往不单纯是一个企业的利益,而更多涉及到整个行业的利益;在国内竞争中,同行企业间相互压价、产品假冒伪劣、企业信用缺失等一个企业或少数企业短期获利的背后往往是整个行业利益的受损,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标志性事件”①正说明了这一点。对此,非常有必要思考和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行业利益?现有的市场治理结构能否有效约束行为主体对行业利益的影响?在我国转型过程的制度结构中,有效的行业治理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成为本文研究的起点。本文认为,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相同行业特质性资源,行业特质性资源可以给行为主体带来行业租金;因此,行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背后往往就是行业特质性资源所带来的行业租金消散。当行业租金受到消散威胁而现有的制度结构又无法有效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时,市场就会内生地形成一种对组织的治理需求和相应的治理机制,行业协会正是满足这种行业治理需求的组织。

一、文献综述

尽管在市场经济产生的萌芽时期就存在着行业协会的雏形――行会或商会组织,但是从理论上研究行业协会并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最近几十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行业协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M. Aoki将行业协会的产生归因于市场交易契约实施机制的不完善,认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机制内生地产生于市场交易。[1]Greif, Milgram and Weingast等人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具有仲裁与协调功能的和非人格化交易治理特征的第三方实施机制;与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相比,行业协会能促使贸易达到一种有效率的水平。[2]Schneiberg以美国火灾保险行业协会为例,认为行业协会是市场失灵条件下行业的自发选择。[3]以转型中的俄罗斯为例,Recanatini and Ryterman认为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协会的自发产生是对交易成本增加和企业无组织化的理性反应。[4]McMillan and Woodruff通过对越南、东欧等转型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行业协会的分析,认为行业协会的产生源于公共秩序(法律体系)不完善,作为一种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具有私人秩序功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在契约执行中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提供交易违约信息;二是有组织的回应违约行为。[5]Doner and Schneider [6]从批判新制度经济学忽视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入手,指出行业协会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和支持[6]。Ulrike Schaede,Uriu,P.A. Nelson等人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行业协会对日本经济的影响,指出在20世纪80、90年代日本管制放松、经济衰退和官僚机构权威丧失的环境下,行业协会对交易规则的执行和对市场控制所进行的自我管制和自我治理是许多行业得以正常发展的关键。[7][8][9]此外,Lindberg, Campbell and Hollingsworth, Hollingsworth, Streeck and Schmitter, Schneiberg[10][11][12]等人则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并列于国家、企业、市场、非正式社会网络、宗族、公社等而存在的经济治理机制或社会秩序,揭示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近十余年来,国内学者也从不同学科角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对转型经济中的行业协会进行了分析。陈剩勇等人以温州民间商会为研究对象,从政治学角度全面考察了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组织模式以及治理机制,剖析了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实践与面临的制度困境,揭示行业协会与社会自主治理、公民社会生长与民主政治的内在关系。[13]郁建兴同样以温州行业协会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治理转型的背景为切入点,指出行业协会在市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4]吴军民以广东南海专业镇行业协会为例,结合社会资本与自主治理概念,指出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对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和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15]郑江淮、江静以江苏省紫菜协会对日反贸易壁垒为例,指出企业的合作博弈导致作为第一方实施机制的行业协会产生,并进一步通过整合行业资源给成员企业带来更大收益。[16]除此外,余晖对转型过程中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管理体制以及改革进程做了比较系统地分析;[17]鲁篱从经济法视角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权作了系统的分析;[18] 郑江淮将行业协会的功能界定为合约性实施与非合约性实施,指出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普遍缺乏行业代表性,无法为行业成员提供有效的选择性激励。[19]

纵观国内外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对行业协会案例考察的基础上。国外相关文献充分揭示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等影响行业协会产生以及功能和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国内大多文献侧重于对行业协会功能、作用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一般性描述以及运用具有不同区域特征的案例来分析行业协会在治理和理论分析的普遍性不足。

二、行业协会的生成动因:行业租金消散

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人们对行业协会的生成给出了不同解释:对不完善交易契约实施机制的补充或替代的第三方机制,对企业高昂交易成本的解决办法,公共秩序功能紊乱时的有组织私人秩序,或是对市场和政府失灵的替代。尽管这些理论对行业协会生成的制度环境以及治理有效性进行了分析,但却无法合理解释我国转型过程中由企业自下而上生成的具有自主治理功能的行业协会。本文的分析将表明,转型过程中为制止行业租金消散或提升行业租金而自发生成的行业协会,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背景下行业治理选择的必然,是“市场机制局限中对公共需求的回应,政府机制局限中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对市场缺陷的回应机制”。

(一)行业特质性资源

沿用Prescott and Visscher(1980),M. Aoki(1984),Willamson(1985), Blair(1995),Lazear(2003),Gibbons and Waldman(2004)等人在分析企业时所提出的特质性资源概念,即企业中某种能够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本文将行业特质性资源(Industry specific resource)界定为行业中能够给企业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具体地说,行业特质性资源是指行业特质性资产(指与行业有关的资产、技术、人才、营销网络等)、行业信息、行业声誉、行业政策等能给行业内企业带来租金收益的特殊资源。其中行业特质性资产是指企业投资于特定行业而形成的沉没成本,它不仅包括企业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投资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在撤出该行业时无法收回的资产;行业信息包括行业规范(生产、销售等流程)、行业标准、技术创新、产品性能等信息(一般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在行业信息上拥有更多信息优势);行业声誉是指行业因在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信用状况、行为规范、社会责任等方面累积而形成的一种信用资本;行业政策是指政府所制定的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支持或限制性政策,它不仅包括国内对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包括国际贸易倾销与反倾销事件中对行业的支持或限制政策。

(二)行业租金和行业租金消散

与企业特质性资源一样,行业特质性资源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会产生一种具有经济租金性质的租金收益,本文称为行业租金(Industry rent)。显然,行业租金的真正受益者并非具有宽泛意义的行业,而是行业内所有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行业特质性资源是一种共有资源;行业租金是一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对共有资源的使用会造成过度使用和过度竞争,而过度使用和过度竞争最终会带来租金的消散 (Knight,1924;Gordon,1954; 张五常,1974),“如果人们都没有一种资源的专有使用权,那么从其专有使用中产生的一切租金都将消散”。[20]169行业特质性资源同样无法排除过度使用和竞争中行业租金消散的可能,在一个行业中,企业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使行业租金消散(Dissipation of industry rent)从可能变为现实。

从我国转型过程来看,引起行业租金消散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两种:行业内因素和行业外因素。行业内因素主要表现为同行企业间的相互杀价、互挖人才、相互仿冒、产品伪劣等,尽管这些行为在短期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但这些收益却是以行业租金的消散为代价。一方面,它通过价格机制挤压了整个行业利润空间,从而直接造成行业租金的消散;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它通过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扩散到整个行业,使行业产品遭到市场拒绝,从而引起行业租金消散。本文将这种企业对行业特质性资源的过度使用和不规范使用获取的收益归自己所有,但由此所引发的行业租金消散却由整个行业(内企业)来承担的行为称为行业内外部不经济。

同样,行业外因素也会引起行业租金的消散,如行业外其它利益主体或组织(如政府、其它交易方、第三方中介)对行业或行业内企业利益的侵害,一些政府部门对行业内企业利益的非正常干预以及政府行业发展政策的变化,国际贸易中一些歧视性政策等。

(三)行业协会:行业自我治理的现实选择

尽管任何行业都存在租金消散的可能,但行业租金消散并不是一种常态。这是因为,当行业租金存在消散的趋势时,涉及的各方都会努力在既有条件下寻求使行业租金消散最小化的各种治理机制,如市场通过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对假冒伪劣产品信息的传递,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范③等。但是,“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21]3本文认为,对于行业特质性资源这种特殊的共有资源(它的共有特性只是针对于行业内企业而非整个社会),政府或市场都不是有效治理的现实选择。高昂的法律诉讼成本、政府对经济管制的弱化、市场治理结构的缺失(如信用机制的缺失),使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行业治理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租金消散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行业内的企业――为了减少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治理,这种组织就是行业协会。

尽管每个行业都存在行业特质性资源,但并非任何行业特质性资源都有内生治理的需求。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业租金消散的威胁存在,并且行业内外部不经济影响到行业租金在企业间的分配均衡时,企业就会产生对行业特质性资源治理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在竞争比较激烈或进入门槛比较低的行业(即容易引起过度竞争和过度进入的行业),行业租金消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通过行业协会对行业特质性资源进行治理就显得非常必要。Hollingsworth and Lindberg的实证性分析证实了这一点:在竞争性市场、市场分散化的产业部门、最终消费品部门等,行业协会尤其繁荣。[22]转型过程中我国行业协会的行业分布同样也说明了这一点。

三、行业协会的功能与治理机制

尽管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协会是因行业租金消散而生成,但行业协会成立后对行业的治理并不限于对行业租金消散的制止。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行业自律功能旨在提供一个有序的行业发展秩序和环境,使行业内的企业能够避免价格战、假冒伪劣产品、人才无序流动等引起的行业租金消散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行业自律功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租金消散的制止;行业提升功能则旨在通过合作形成行业内资源优势互补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或者通过集体行动抵制行业内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增强行业的集体谈判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竞争力,因此行业提升功能主要体现为使行业租金的增加。

(一)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

在转型过程中,行业内无序竞争、相互仿冒、失信欺诈等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病”。为了有效遏制这些行为所引发的行业租金消散,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具体地说,行业自律功能主要表现为新产品维权,即对企业的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对这些产品进行维权;质量检测,设立行业标准;将人才流动纳入行规行约,以维护人才有序流动和企业自身权益;价格联盟,如用最低保护价销售协议来制止行业内竞相压价、以次充好的行为;以行业为整体应对国际贸易诉讼。

行业协会的功能更多还体现在对行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上,它通过合作使行业内的资源优势形成互补,通过机制设计约束行业内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增强行业的集体谈判和竞争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这些功能主要表现为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销会、考察、商务活动,或协会自身举办各种展销会,以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国际动态及变化趋势;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给政府对相关行业的短期和长期指导提供关键依据;创办会刊、建立网站,定期向会员企业发送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借助大专院校力量,为本行业培训本地化的专业人才;以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针对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对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需求,积极探索与拓展对会员企业服务的领域和途径;在法律不健全的环境中,克服单个主体无力有效保护自己的不足,凭借组织力量,协调与其它主体间的关系;以集体形式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为了提升行业水平、从整体上带动行业利益的其它行为。

这里虽然从理论上将行业协会的功能分为行业自律和行业提升,但在实际运行中,行业自律与行业提升功能往往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在维护行业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行业发展水平;行业提升在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同时,又内在地促进了行业发展的有序化。

(二)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

事实上,不论是行业自律还是行业提升,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都是围绕着对行业特质性资源的治理以及行业租金的分配均衡来展开。对于行业特质性资源这种共有资源,行业的自我组织和治理是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行业特质性资源和分配行业租金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克服企业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行为使行业租金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具体地说,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我治理主要体现为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和第三方治理机制等。

1.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不仅包括行业内企业的道德自律,而且还依靠于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公约。在行业协会的治理中,道德自律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享有相同习俗和习惯的人会产生相同或相近的道德判断,对交易行为的违约或对规则的违反往往会在人们心中自动产生消极的道德情感,因此即使不存在第三方监督,人们也不愿违约。行业协会正是利用会员企业所拥有的共同道德准则背景,从而有效地约束了行业内的无序竞争。行业协会往往还会将各种影响行业租金的因素如人才无序流动、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对产品的维权等作为一种行业内制度而用自律公约的形式来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代表着行业利益并最终会增加行业租金,因此,行业自律往往会得到会员企业的支持和自我执行。

2.准公共产品机制。行业协会的准公共产品机制可分为两种:一是协会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准公共产品供给,二是没有政府支持但由行业协会自身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在第一种机制中,政府或者通过直接给予资金和政策,或者通过为协会供给的准公共产品买单的方式来支持协会对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尽管政府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与协会追求的行业租金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但在政府对协会的支持范围内二者往往可以达到一致,如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所进行的各种资格认证就是为了良好的行业秩序的建立。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准公共产品,是大多数协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最重要机制。当然,并不是所有协会供给的准公共产品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事实上,在协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通过行业提升可以提高行业租金,如协会提供行业统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当然,有些协会的这些服务可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争取更多有利行业发展的政策等服务。

3.俱乐部产品机制。尽管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某些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是作为一种组织形态,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行中的定位主要就是为会员企业服务,即实施俱乐部产品机制。由于行业租金对于行业内的所有企业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仅仅通过准公共物品来提供行业租金,行业内企业便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动力。因此,行业协会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同时,更多的还是通过俱乐部产品机制来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具体地说,就是免费地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培训活动而对非会员企业收费,在同等条件下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平台,协调企业与其它主体的矛盾,为会员企业争取政策资源,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沟通机制,在会员企业间组织考察团、研讨会、交流会、洽谈会等,为会员企业提供一种资源共享和合作平台等等。可见,俱乐部产品机制的实施不仅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协会为会员企业服务的目的,更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协会,提高行业租金。

4.集体行动机制。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行业租金的增加是一种集体理性的选择,但对于理性的企业来说,却不会主动促进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行业租金的增加。对于行业租金增加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行业协会通过集体行动动力机制来克服。大多数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行业提升功能中更多体现着集体行动机制。与奥尔森运用“选择性激励”带来的动力机制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一样,行业协会同样是通过给行业协会的成员提供“选择性激励”(包括正、负选择性激励)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应对欧盟对我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按照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费用分摊的“选择性激励”措施,顺利促成了协会对欧盟反倾销的成功,使欧盟自动撤回了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中关村国际软件孵化协会为维护企业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经典案例背后①,也是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成功运用:在协会内部每个会员企业缴纳1万元保证金,如违约则没收保证金。

5.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对行业的自我治理中,行业协会往往还会将自身作为第三方并运用第三方治理机制来进行治理。尽管自律公约可以约束行业内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当行业内企业发现违约带来的利益大于因此而受到惩罚时,行业自律机制就失灵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往往会作为介于行业内(会员)企业间的第三方来监督、仲裁和执行相应的惩罚机制来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显然,如果没有行业协会所扮演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监督和仲裁的实施,仅靠会员企业的自律,公约的自我实施事实上很难实现。因此,在行业治理中,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实施的行业内(会员)企业的监督、仲裁以及执行机制对行业的自我治理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可见,协会所拥有的对会员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仅仅只是取决于监督和仲裁,更多还取决于对违约企业的惩罚机制及执行机制上,惩罚机制的可执行性对公约的自我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协会就是由于没有可执行的惩罚机制而使自律公约流于形式,无法有效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行业租金的影响。因此,如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赋予协会相应的制裁权将会直接影响行业协会的治理功效。

事实上,不论是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还是第三方治理机制,都是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我治理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不论行业协会在治理中运用哪种机制,其作用最终都会体现为以下两种结果:一是制止行业租金消散,二是促进行业租金增加。从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来看,行业协会将会越来越成为一种行业治理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和治理作用。

四、结 论

从市场经济对行业协会治理内生需求的研究出发,反观我国转型中行业协会的运行状况,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第一,行业特质性资源背后体现的是行业利益,而政府治理的目标是公共利益,如果让派生于政府管制体系的行业协会来治理,则势必影响治理效率和目标实现。因此,对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即行业协会的自主治理)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二,尽管政府和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行业租金消散进行治理,但是相比而言,高昂的法律运行成本、市场对交易失范行为的治理失灵,行业协会的自我治理成本更低、更有效。因此,行业协会是治理和配置行业特质性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第三,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我治理是市场经济的内生需求,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应该以监督、规范和引导为基本原则,不能因行业管理体制而制约市场经济对行业治理的内生需求①。第四,行业协会是因行业租金分配不均衡而产生,它在治理行业特质性资源时具有组织优势。当然,如果行业租金的分配形成一种均衡或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发挥组织优势时,行业协会的存在反而会引发更高的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应该设置一套考核指标来考量行业协会的运行效率并建立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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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9―14 责任编辑:赵磊 肖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