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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垦造耕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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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是指经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造田造地)、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垦造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的计划制订,规划评审、竣工验收和组织指导工作;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垦造耕地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技术力量深入项目田间地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报批、农业结构内部调整用地审批或备案手续、年度耕地变更统计汇总、水土保持指导、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以下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垦造耕地日常管理和项目上报验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炸药审批与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新垦造耕地的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肥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培育执行情况评估,做好新垦造耕地后期的质量监管和评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涉及使用林地及相关的报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项目的面积核定;

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与报批

第六条根据全县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预测以及各乡镇的申请情况,制定垦造耕地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发文下达到有关乡镇,各有关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乡镇应根据县下达的垦造耕地年度计划任务,积极组织上报垦造耕地项目。上报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

第八条项目上报立项前,须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认定并签署踏勘意见,不符合垦造耕地条件的,不予立项。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滩涂的,要征求县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出具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踏勘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及实施的控制面积,并提出给予拟同意立项项目的补助资金参考标准。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乡镇政府需及时委托有勘测资质的机构实地进行勘测,由勘测机构提供勘测图件并对勘测成果负责。

第十条勘测图件经审核后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资金补助参考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根据实地踏勘情况和项目所在乡镇提交的规划文本、设计图件等有关资料,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标准,组织科学论证和集体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所在乡镇为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垦造耕地项目设计成果由县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审价,并对审价结果予以确认。审价后,其成果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鉴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垦造耕地项目统一放在乡镇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参照《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由乡镇负责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企业法定资质以及类似或相近工程建设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项目中标或承包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乡镇或管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垦造耕地项目按其工程规模实行建设监理制或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签订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由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配备质量监督员,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项目完工后,县审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造地改田资金专户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省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上级下拨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以及应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资金。

第二十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设计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招投标价格,经工程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实行跨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调剂收益由调入乡镇负担,实行一年一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的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按验收合格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政策处理费和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其中给乡镇的费用,在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县财政局按标准的20%预拨给项目所在乡镇,待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撤销、终止或实施后未能通过验收的,预拨费用由乡镇通过财政组自行缴回县财政,对逾期不诚信缴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该乡镇的其他资金中扣回。

第二十一条垦造耕地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垦造耕地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监理单位和县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工程量审核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及时下拨。项目招标后并进场施工给予拨付启动资金5%;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50%,拨款30%;完成工程量100%,经县级初验通过后拨款80%。项目经工程决算审计及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责令实施业主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原己预拨资金通过财政从乡镇的有关资金中予以扣回。

第二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决算审计等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向县财政局结算。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审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垦造耕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价款结算制度,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

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要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垦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垦造耕地质量标准。连片面积按照省规定要求执行。

开发成水田的,单片地块面积0.5亩以上,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

开发成旱地的,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地面保持平整,单片垦造面积0.5亩以上,不同高度水平梯田(地)间,田坎高度在1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石砌田坎,梯地最低一级必须石砌田坎。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5亩以上的,应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建设沿山排水沟。要建设蓄水池的配套灌溉设施。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

第二十六条垦造的耕地必须利用优质表土,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表土再利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垦造耕地项目利用表土确有困难,垦造耕地质量又难以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垦造耕地养护制度,对垦造耕地实行种植、培肥、养护补助。项目所在乡镇与村民签订新增耕地地力培养协议,由县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要求三年内必须精心耕作,改良土壤,使用有机肥,培养土地肥力,经农业部门验收认定符合要求的,按竣工当年、次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为亩均500元、500元、4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从严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所在乡镇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做好自查自验,并及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竣工报告和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照垦造耕地质量要求,参考“县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关。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和分项负责制制度。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组,通过听(汇报)、看(项目)、查(财务)、问(座谈群众)等方法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国土资源、林业、统计等成员单位负责项目面积核定和道路验收工作,县财政、审计等成员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县农业、水利等成员单位负责地块、丘面积、土壤和排灌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验收组初验合格后,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与复验通过。

第三十条建立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制度。为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县级建立土地质量检验专家组,聘请县内有较高职称的在职或退休专家,组成县土地质量检验专家库,随机抽签若干名专家,由专家组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估,按标准分等定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