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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建设发展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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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建设,加大投入,开展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对偏远山区卫生所进行改造,为行政村的卫生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培训。村卫生所的条件和乡村医生的待遇有了一定改善,服务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但总的来看,我县多数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小、布局不合理;乡村医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缺乏相应保障;村卫生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完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我县共有254个行政村,10个居委会,共建有227个村卫生所、4个历史遗留居委会卫生所和24个村级卫生服务巡诊点。全县有乡村医生369人。到目前,全县已完成达标建设的村卫生所有8个。

二、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革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等措施,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到2012年,全县每个行政村建设一家达标的卫生所或巡诊点。到2015年,全县构建起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一支能够满足乡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乡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综合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三)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县制定全县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依据相应的管理规定,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2、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及区域分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对照村卫生所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建设,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3、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村卫生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三、机构设置与服务功能

(一)机构设置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卫生所,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所村卫生所。人口稀少且没有固定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建设一个巡诊点,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医疗机构。为完成我县村卫生所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31号)要求,年底前确保村卫生所实现全覆盖,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具体设置见附件2)如下:

1、清凉村、兰口村、大樟村等3个行政村不设村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其村民的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落实。其他非卫生院所在地的210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建一个村卫生所,常驻人口大于2000人且村居较为分散的可增设一个。

2、南门居委会、登高居委会、沙浮居委会、北门居委会、吉祥居委会、东门居委会等6个居委会不设卫生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负责其居民的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落实。待条件成熟后可按标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3、居委会、城南居委会、镇街道居委会和街道居委会以及其他17个已经设立村卫生所的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保持现状,不再新增乡村医生,待现有乡村医生达到有关规定条件不予注册后予以取消,取消后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其村民的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落实。

4、目前没有村卫生所或没有乡村医生的24个行政村采取两种形式解决其村民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

(1)10个常驻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新设卫生所,给予建设巡诊点,由村委会聘请邻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负责其村民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并按规定予以考核补助。

(2)14个常驻人口在300以上的行政村力争聘请有资质的乡村医生开设村卫生所,在设立村卫生所前先设立巡诊点,由村委会聘请邻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负责其村民一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并按规定予以考核补助。

(二)服务功能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村民新农合普通门诊就诊补偿结算,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人员配备标准

每个村卫生所人员一般1-3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人口较多的村卫生所可适当增加人员。

四、建设任务与建设标准

(一)建设任务

纳入规划,合理布局。乡镇政府要将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与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变化、交通变化、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要素,在年5月底前,完成全县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制订工作,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卫生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卫生所,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所村卫生所。人口稀少且没有固定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建设一个巡诊点,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年安排138个村卫生所完成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安排80个村卫生所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项目见附件3)。每个村卫生所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到2015年,建立起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所全部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使我县村卫生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便捷、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二)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村卫生所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合理确定村卫生所的建设和投资规模,规范项目建设。

五、资金筹集与分配

《规划》建设集体举办村卫生所所需投资主要由省市补助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顺利完成。

根据我县实际对村卫生所建设分3个档次进行安排,第一档是卫生所用房属村集体所有的且所在村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上,用房面积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安排建设补助资金43000元;第二档是卫生所用房属村集体所有的且所在村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下的以及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上且面积已经达标的,对现有用房进行装修,安排建设补助资金20000元;第三档是村卫生所用房属私人所有的安排建设补助资金1000元只进行标牌标识制作。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改革完善政府投入和机构运行机制

村卫生所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所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积极探索建立村卫生所药品零差价销售多渠道补偿机制和多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县卫生局要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机制。转变村卫生所运行机制,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绩效考核进行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信息化建设基础上,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鼓励优秀人才到村卫生所工作,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三)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力度

规范村卫生所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及时调整、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经济。

七、规划实施与评价

(一)本《规划》从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县成立“县村卫生所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和卫生院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三)县村卫生所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