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撷英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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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六大土地纠纷应重视

一是征占耕地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如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征、占农民大量耕地,而土地补偿无明确的补偿标准和分配办法,并迟迟不能与农民兑现。

二是调处矛盾乏力引发的纠纷。近几年来,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管理松散,而基层组织又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后,不能及时将纠纷化解在基层,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三是承包土地无序流转引发的纠纷。有的农户土地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手续不完备,多为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既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因此引发纠纷。

四是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出现了确权不确地和农户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现象,引发争执和纠纷。

五是人口变动引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顺延多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村内人口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或嫁娶出现变化,导致当前有的农户人多田少,有的农户人少田多,人多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村集体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

六是其他原因引发土地纠纷。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原来已放弃承包耕种的村组将闲置地或抛荒多年的承包地集中租赁给种田大户或外来户经营,而现在又要求收回或提高租赁费。这些情况往往也会引起纠纷。

(刘正中 重庆市垫江县农业局)

应为“园地”正名

“园地”,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中 ,是八个“一级地类”之一。它是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桑、茶、水果苗圃等用地。具体含有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等五个二级地类。

然而,在《土地管理法》中,似乎没有了园地的位置。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在这里列举的农用地中,未包含有园地。那么,园地应该属于哪一类土地呢?

一种观点认为,园地应当属于耕地范畴,建设占用园地按耕地对待。另一种观点则是园地应当属于林地范畴。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用地报批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占用耕地的标准要求,收取耕地开垦费和(代征)耕地占用税;而林业部门认为 “园地”已归属为林地,要按照占用林地的要求报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显然,报批占用园地的,比耕地和林地都麻烦,收费也要“双份”。

然而,事实上,按照前述《技术规程》和农民的用地实践,以及土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园地既不应当是“耕地”也不应当是“林地”,园地就是园地。只有按园地管理才能避免管理上的扯皮,避免征用过程中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但现实是《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规定依据。

企盼能在下一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时给“园地”正名,在“农用地”中单独列举。

(陶孟载浙江省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

对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的建议

政府投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已投入巨额资金。为确保项目资金能够持久地发挥效益,区财政应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项目实施后新增的耕地、水田,新建的山坪塘、囤水田等项目成果,可在明晰产权、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使用权主体,并将部分承包费用于工程维修和工程后续投入等方面。只有这样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坚持多条腿走路,才能缓解后期管护所需资金压力的缺口。

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行业的作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地将项目成果移交给当地政府,并要求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合同,制定项目成果后期管护措施,成立项目成果后期管护小组,明确管护责任。同时,将项目区的水利设施、道路设施、新增耕地等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积极争取部分行业资金用于工程日常管护。力争形成以“群众、村管护为主,乡(镇)、各部门管理为辅,区政府监督检查”的群防群护与专业管护相结合的立体管护局面。

(张德学詹 伟四川省内江市土地整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