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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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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现代化广播电视监测播出的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广播电视监测的项目逐渐扩大,监测数据的数量逐渐加大。如何在海量的监测数据找出实用、价值的信息,这是广大广播电视监测工作者都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从大数据一般认识出发,研究和分析大数据在广播电视监管方面的应用,从而保障大数据在广播电视监管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 大数据;广播电视;监管数据;服务器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0-0072-0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IT行业的不断进步,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形式给以往的广播电视传播带来很大的冲击,导致传统的广播电视不得不谋求相应的发展和进步,网络技术逐渐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一种主要载体。随之而来的便是广播电视监测问题,由于网络技术在广播电视的使用情况比较迅速,相应的监测体系还没有完善,从人工监测到云计算监测正在初步实现。但是,随着广播电视的监管领域不断完善,监测技术越加现代化,云计算监测自然越被运用在 其中。

1 大数据的一般认识

大数据技术是一种比较高新的技术,这种技术注重数据之间链接并形成相应的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融入社会的各行各业,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遍[1]。大数据在广义上来说,是指对海量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分析等一系列的手段、方法、工具的集合。狭义上来说,大数据是指庞大的数据量。在广播电视监管中,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事件之间的连接点,便于分析和研究事件的具体成因。近些年,以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不断被推广和运用,在这些平台之上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使得各种信息能够有效传播。与此同时,服务器也记录这些信息,若是以服务器中的信息作为数据研究对象,便能正确地掌握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行为习惯,能够有效地控制暴力事件或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大数据技术是一项很好的技术,但也不能迷信大数据,认为数据分析可以揭示一切问题,大数据分析的好多方法就是理论,统计和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的理论。若是盲目的迷信大数据,t丧失了大数据的针对性价值、实用性价值和利用性价值。

2 大数据在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应用

2.1 大数据技术冲击了广电新媒体监管模式

大数据技术给广电新媒体监管的冲击的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点,大数据技术给广电新媒体监管带来庞大的数据量的冲击[2]。在广电媒体监管的过程中,由于网络技术不断普及,数据类型早已打破以往单一式的文本形式,更多的是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形式超大海量信息,要想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不易。这些信息具有多样化、价值密度低、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其数排列错综复杂,没有相应的固定模式,语法和定义极为不规则,如何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是媒体工作者所要面对的难题。第二点,信息分析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的冲击随机采样模式[3]。在广电监管领域中,随机采样模式一直以来是广电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在不可能收集和分析全部数据的情况下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具有随机性、正确性、缺陷性的特点。运用大数据技术,则变成了对全面数据的分析和研究,能够系统地进行数据监控分析和防范。同时,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数据内容具有多样性、不连续性等特点,也直接挑战了现有的广电新媒体监管技术。

2.2 大数据技术更新了传统广电公司的数据处理技术

与传统广电业务相比,新媒体技术明显有着不同的特点,新媒体技术直接导致数据量的急剧增长,这种情况下所需要的带宽和存储设备的要求就越来越高,这不但增加大量的资金投入,容易使广电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若是过于注重数据采集,放任数据增长,会导致广电公司陷入数据的漩涡当中,非常不利于广电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利于广电公司的转型升级,不利于广电公司在业内的竞争力,不利于管理层对相关业务进行决断和分析。在广播电视监测系统中应用大数据技术时并不需要把所有能考虑到的数据都获取到,获取太多的数据不仅不会提升工作效率,反而会占用大量的存储资源,提升数据处理的复杂度,这也是许多单位不敢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原因。大数据的出现,要求广电公式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库管理技术、数据储存设备、数据处理人才,从而保障数据分析、数据处理的专业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传统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都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挑战。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情况,不再局限在一般数据规律和模型之中,更多的是有理论思维和全面把握的综合深入能力。

2.3 大数据技术改变了广播电视监管的数据方式

在传统的广播电视监管,其数据获取的形式过于单一化,而运用大数据,能够使得数据获得的方法多种多样[4]。广播电视监管获取数据的原则一般都遵循数据结构化、数据实用化、数据共享化、数据适宜化等特点。数据结构化是指数据信息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空间顺序、数据排列规律等形成一种结构鲜明的数据。数据实用化是指数据来源于生活,又作用于生活。数据共享化是指各个监管单位对相关数据能够实现相应的共享,以便保障数据监管的高效性和可行性。数据

的适宜化是指面对海量数据不是胡乱的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而是遵循适宜的原则,有效地提取最有价值的数据,从而保障数据监管的可行性。在广播电视监管的过程中,广播电视的数据采取的形式主要有3种,分别是用户数据、产品数据、网络能力数据。在大数据的应用过程中,注意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考虑数据的再利用。

3 结论

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形式,能够使得广播电视监管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形式,而是通过服务器、人工智能等形式进行监管,其监管形式具有现代化、科技化的特点。大数据既给广电新媒体带来相应的进步,又带来相应的挑战。在广播电视监管工作中,只要将数据处理得当,便能有效地提升监管力度和监管质量,从而达到相应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航航,岳涛.云技术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中的应用[J].科技传播,2016,05(2):86-87.

[2]郭巍.浅谈大数据技术在广播电视监测中的应用[J].计算机与网络,2016,13(44):73-75.

[3]卢静.大数据在广播电视行业发展中的应用探究[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6,07(26):16-20.

[4]聂瑞华.云计算技术及在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5):9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