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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哲学方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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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证明“事实”是基本词汇———一切这种类型的证明都会陷入循环论证或无穷倒退的圈套。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假定它是基本词汇,只不过理由并非证据。由于其“基本”,我们无法给出“事实”的释义。虽然如此,我们并非束手无策。我们依然有办法把握“事实”的含义。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这两部经典中反复指示出路———通过研究“用法”(或“使用”)把握“意义”。《逻辑哲学论》说:“在哲学中,‘我们究竟为何使用那个词,那个命题?’这个问题屡屡导致有价值的识见。”〔3〕《哲学研究》说:“在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使用‘意义’一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意义’这个词: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4〕即使我们无法给出释义,只要厘清“事实”一词在哲学语境中的用法,我们就已经把握了它的意义。面对一个基本词汇,当我们追问其意义时,我们期待着什么样的回答?其实,我们并不希求一个型如“X就是Y”的定义,因为这样一个定义不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词的含义;我们所需要的正是对这个词的用法的充分解说。这样一个解说应当包含相当丰富的内容:我们在何种语境下用到这个词,这个词通常出现在何种句型、何种词汇搭配中,使用者为了说出这个词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使用这个词时说者出于何种意向,这个词会对听者产生何种效果,在何种情况下说者和听者可能产生分歧,如何判断使用者对这个词的使用正确与否,等等。如此丰富的内容当然不可能压缩在一个型如“X就是Y”的语句中。如果关于这个词的意义的困惑最终得以解决,我们所凭借的不是一个定义,而是一种语言现象学的描述。定义与描述的基本差别在于,前者是规范性的(normative),而后者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就哲学研究的目的而言,给出一个基本词汇的定义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相反,给出一种恰当的描述既是可行的,又是有益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维特根斯坦强调:“哲学绝不干涉语言的实际用法;它归根到底只能描述语言的用法。”〔5〕出于澄清“事实”这个基本词汇的意义的目的,我们决定探寻这个词的用法。然而,在开始研究它的用法之前,我们面临一个重要的预备性的问题:如何处理语言的歧义性?在理想状态下,一个语词具备惟一确定的意义,因而具备惟一正确的(或正常的)用法。然而,我们真实面对的永远是远离理想状态的日常语言,我们不得不以充满歧义性的日常语言从事哲学工作。一个乐观的哲学家可能在研究的起始处假定:“事实”一词具备惟一确定的意义,只有一种标准的用法。只要细致地剖析几种经典的哲学文本就会发现,这种假定过分乐观了。

显然,如果“事实”一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法,那么我们试图以一个分析模型对其用法加以研究就注定要失败。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的其实是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只不过这两个词都使用“事实”这两个汉字表示。如果我们仅仅因这两个词以相同的字符表达就认定他们符合同一种用法,其愚蠢程度不亚于一个屌丝希望凭借更名为“奥巴马”而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有多种不同的用法。即使我们忽略这个词的日常使用,把讨论范围限定在哲学语境中,它的用法也是多样的。既然如此,一个明显对策是对诸多用法进行分类,在每一类的内部归纳出统一的用法描述,而综合全部这些用法种类就完成了研究工作。某些重视建构的语言哲学工作确实采用了这种谋略,例如塞尔对语言行为的分类研究。这种想法相当合理,遗憾的是,稍加尝试就会发现这种分类研究、分而治之的谋略并不可行。令我们尴尬的要点在于,我们没有办法把这些用法归入不同的类别。在不同类别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某些用法既可以归入此类别,又可以归入彼类别;某些用法似乎无法归入任何类别。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边界模糊的范围,而在把这个大范围划分为诸多子领域时,我们发现这些子领域的边界也是模糊的。这种局面立刻让我们联想到维特根斯坦的著名术语“家族相似”。洞察歧义性造成的困难之后,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需要时刻留意:对“事实”的哲学用法的分类研究仅仅是试探性的、不严格的。为了使研究可以进行,我们不得不采用分类研究的方法,虽然我们明知这种方法有不可避免的缺陷。我们首先预设一个大致合理的用法分类,然后从一个子类开始研究;随着研究的推进,我们会穿越模糊的边界进入另一个子类;研究的深入并不使最初模糊的边界明晰起来,却使我们对“事实”的用法描述越发丰富和精细。一旦我们对这种研究的根本性质有了整体性的理解,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最初采纳哪种分类方法并不要紧,从哪个子类出发也不要紧。基于这种基本理解,我们把“事实”的用法大致分为三类。粗略地说,第一类用法是在“事实”与“真”关联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第二类用法是在“事实”与“价值”关联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第三类用法是在“事实”与“语言”关联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由于我们最初就把分类研究视为试探性的、不严格的,我们甚至无需论证以上分类的合理性。当然,熟悉分析哲学文本的读者会立刻发现,这种分类是相当自然的。出于一篇论文的有限篇幅的考虑,下文以第一种用法为主要分析对象。

在“以是者为是”这半句话中,第二个“是”关涉到主体(Agent)的判断(或语句、命题、信念、思想等等),而“是者”关涉到判断的对象。判断是主观的(至少是有主观性的),而判断的对象是客观的,这个判断的对象即充当了鉴别“真”与“假”的“依据”或“标准”。中国人耳熟能详的通俗哲学理论用“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来笼罩亚里士多德的基本观点,大体不错。符合论提供了关于“真”的简洁质朴的定义,因其契合常识、简明易懂而广泛流传,成为各种真理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支。然而,符合论作为理论具备粗糙、原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把自己的结论视为无需证明且不可证明的,实际上,他的结论依赖于一系列的隐含预设,其中三个隐含预设值得注意:其一,“真”是客观的,更精确地说,“真”是非认知性的(noncognitivist)。①设想两个人,面对某物,甲主张“此物是白的”,而乙主张“此物不是白的”。显然,这两个语句所表达的都是“意见”。在这两种相互矛盾的意见中,有且仅有一种是真的。而且,其中的哪一种意见为真并不取决于它是哪个人(甲或乙)的意见。真的就是真的,不依赖于我们的认知和偏好,因此我们称之为“非认知性的”。《论语》中的“不以人废言”与此类同。“真理”与“意见”的对立就在于,前者是非认知性的,而后者是认知性的。非认知性是“真”的一个重要品性,而“真”的非认知性只能来自“事实”的非认知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知道某事实”是司空见惯的正常说法,但是“我相信某事实”却是一个奇怪的说法。〔7〕下文称此预设为“非认知性预设”。其二,我们可以单独地面对某一语句而鉴别其真假。从生活常识出发,我们很容易接受这个结论。例如,我们可以分别鉴别“奥巴马是现任美国总统”和“北京是中国首都”这两个语句的真假,而不会假定这两个语句相互缠绕、不可分割,以至于单独判断其中一句话的真假是不可能的。奇怪的是,这个在日常生活中不容置疑的结论在哲学上却是难以辩护的。如果我们以哲学家的狐疑精神检查任意两个语句,总是可以在二者之间找到某种关联,当然,这种关联有可能牵强而遥远。无论如何,反映论假定了语句之间可以拆分,可以“分而治之”地鉴别真假,这一假定立刻导致一个后果———既然语句之间可以拆分,相应地,事实之间也可以拆分。

直观地说,待鉴别的诸语句可以依次排列,A、B、C、D等等;与之对应,充当鉴别这些语句的依据的诸事实也可以依次排列,甲、乙、丙、丁等等;A与甲相符,B与乙相符,C与丙相符,等等。下文称此预设为“原子论预设”。其三,在语句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鉴别的关系———“相符”。一个语句之真假是“非认知性的”,即不依赖于我们的认知状态,但是我们毕竟可以知道其真假。这意味着,“相符”是一种确定的二元关系。一个特定语句与一个相应的特定事实可以“相符”或“不相符”,前者决定此语句真,而后者决定此语句假。下文称此预设为“相符预设”。以上三个预设既是关于“真”的,又是关于“事实”的。亚里士多德以降,哲学家就这些预设展开了复杂的辩论。旷日持久的争论没有导致公认的结论或成果,对这些争论的梳理却足以澄清符合论者对“事实”一词所寄予的期望。在所有针对符合论的攻击中,以下四个问题切中要害。1、事实的非认知性(或客观性)有何依据?2、是否每一个真语句均有一个事实与之相符合?3、是否可以单独地鉴别某一语句的真假?换言之,是否每一个语句的真假都需要依赖于其他语句,因而每一个语句的真假都是参照某种特定背景而言的?4、所谓的“相符”究竟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曾经考虑过问题1。在《形而上学》中,他以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等为假想敌,批判了一种被后世哲学家称为“相对主义”的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恩培多克勒等人的错误在于:误把“感觉”等同于“思想”,误把“可感物”等同于“存在者”〔8〕。用现代哲学术语来说,“感觉”是认知性的,而“真”和“事实”是非认知性的。这一对比立刻显示出符合论者赋予“事实”的基本预设:“事实”来自于“感觉”,但因非认知性而不同于“感觉”,直观地说,“事实”即“感觉”剥离“认知性”之后的“剩余”。“事实”的独特之处在于,仅在人们面临争端的时候才需要诉诸于“事实”;而解决争端是“事实”所独具的功能,“感觉”不足以解决争端,因为争端的每一方可以有不同的“感觉”;“事实”来自于“感觉”,但“事实”是惟一的,尽管“感觉”因人而异。在分析哲学兴起以后,关于问题1的争论以更加细腻精微的形式再现。1950年起,牛津哲学家奥斯丁和斯特劳森就“事实”的本性进行了深入交锋。根据Johnston〔9〕的总结,奥斯丁继承符合论的基本立场,并希望为符合论提供一个更加精致的版本;而斯特劳森希望彻底抛弃符合论。做斯特劳森认为,奥斯丁混淆了“事实”(fact)与“事物”(thing),从而错误地把“事实”当作存在于世界中的东西(thepseudomaterial或pseudoentity)。而奥斯丁主张,“事实”———同“人”、“物”、“事件”一样———也是真实地存在于世界中的(genuinely-in-the-world)。〔10〕这两位哲学家的分歧在于,在同意“事物”的客观性的共识之下,是否赋予“事实”相同的本体论地位(即承认其客观性)?我们无需在这两种立场之间做出取舍,仅观察奥斯丁的论证方式即足以做出判断。奥斯丁由我们使用语言的方式入手,竟然希望得出关于“事实”的本体论性质的结论。这种论证当然无法证明“事实”的客观性(或非认知性),却足以证明“事实”的客观性(或非认知性)是无法证明的,换言之,这只能是一个预设(或承诺)。

问题2的出发点在于,语句可以分为简单句和复合句两类,在判断这两类语句的真假时,是否都需要与事实比较?例如,“我的父亲是教师”,“我的母亲是教师”,“我的父母都是教师”,“我的父亲不是教师”。在这四句话中,前两句是简单句,后两句是复合句(第三句是前两句的合取,第四句是第一句的否定)。从符合论的立场出发,判断前两句的真假需要参照于现实世界中的事实———这个结论是容易接受的;然而,判断后两句的真假也需要参照于现实世界中的事实吗?具体地说,我们需要假定世界中存在着一个事实的合取与语句的合取对应吗?我们需要假定世界中存在着一个事实的否定与语句的否定对应吗?如果我们假定复合句与现实世界中的复合事实对应,那么,复合句中的连接词(“并且”、“并非”等等)在现实世界中有什么对应物呢?如果有一个所谓的“负事实”与“我的父亲不是教师”对应,把“教师”替换为“总理”、“天使”、“明星”等等,每一次替换是否立刻导致一个新的“负事实”产生?显然,原始形态的、粗糙质朴的符合论已经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惟有一种系统化的真理理论才能应付这个挑战。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提供了一个简明的答案。维特根斯坦主张:“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项,原初命题是其自身的真值函项。”〔11〕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语句即命题(“命题的总和即语言”〔12〕)。简单地说,在判断一个简单句(原初命题)的真假时,需要参照于现实世界;而在判断一个复合句(复合命题)的真假时,则需要参照于这个复合句(复合命题)所包含的原初命题(即主目)。命题与事实之间的投射关系仅仅发生在原子层面上,即语言中的原子(原初命题)与世界中的原子(事态)相对应。逻辑原子主义为问题2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个方案依赖于一个难以辩护的基本假定:复合命题的真假由子命题的真假决定。弗雷格已经发现违反这个假定的大量例句〔13〕,罗素也承认逻辑原子主义难以处理这些语言现象〔14〕。晚期维特根斯坦放弃“图像”隐喻而青睐“语言游戏”,这标志着逻辑原子主义的最后破产。值得注意的是,就内核而言,塔斯基的真理语义学〔15〕和卡尔纳普的真理理论〔16〕与逻辑原子主义非常接近,均可视为符合论的精致化和系统化。这些理论的共同特色在于,仅假定在原子层次上语句与事实对应。问题3与问题2密切相关,但提问方式相反。问题2假定了语言可以拆分为诸命题,而问题3则质疑这种拆分是否可行。假定我们接受了逻辑原子主义的立场,考察两个原初命题p和q,两个简单事实a和b分别与这两个命题相对应。由于命题p和命题q是相互独立的,事实a和事实b也是相互独立的,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是:因果关系不存在。《逻辑哲学论》确实贯彻了以上主张,彻底否定了因果关系。原子论预设的主要困难在于与因果关系相冲突,接受原子论预设意味着放弃因果关系。“世界是事实的总和”意味着世界可以拆分为诸简单事实,而在诸简单事实之间是没有关联的。从我们的朴素常识出发,我们经常发现逻辑原子主义的立场是有道理的,例如,在“奥巴马是美国总统”与“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这两个语句之间,我们看不出什么因果关联,判断前者的真假无需参考后者的真假。在另外一些场合,我们却发现逻辑原子主义难以成立。例如戴维森提出的“云”的例证:“云遮住了太阳”这个语句的真假依赖于一系列关于“太阳”、“云”、“水蒸气”等等的语句〔17〕。我们接受(或拒绝)某一信念,总是以某些其他信念为背景,而这个背景是非常巨大的,以至于涵盖无穷多的命题。从这个角度说,原子论预设是难以成立的。实际上,我们所说的原子论预设就是奎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批判的第二个教条。一旦原子论预设失守,符合论即面临严重的困境。如果每一个语句的真假都依赖于由其他语句构成的整体背景,以至于我们无法为每一语句单独地分配与之对应的事实,那么,在检验一个语句的真假时,我们需要参照的是这个整体背景所对应的全部事实———这就是奎因描绘的“整体论”。整体论的极限情况即黑格尔式的绝对一元论:任何一个语句都与全部语句相关,于是,每一个单独的语句都与全部的事实相符(或不相符)。也就是说,我们无法谈论与某语句对应的某“一个”事实,而只能谈论与任何一个语句对应的惟一的“大事实”(thegreatfact)。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戴维森指出,整体论是针对符合论的最严厉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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