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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骗父母钱财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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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007年大专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2010年底,陈某的父母打算购房,向朋友借了50万元。朋友将钱直接存入一张银行卡,并在卡的背面写上了密码。偶然间,陈妈妈发现,本应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余额却只剩了30多万元。

陈妈妈向儿子问起此事,陈某说自己偷偷取了卡里的12万元,借给了女朋友小王做生意。父母听了就没有再追究。可这样一来,房子肯定是买不了了,陈某父母只能将50万元凑齐,还给了朋友。

此后,陈某又多次以“女朋友小王用钱”当作借口,陆续从家中拿钱。但在父母提出想要见见小王时,陈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他们。

在待业四年之后,陈某称自己在某单位实习时表现突出,被单位的刘处长认可并聘为司机。陈某每天都按时上下班,并对父母表示,由于自己工作成绩突出,刘处长打算给他分两套房。陈某分多次从家里拿走了近30万元,但房产证却迟迟不见踪影。在陈妈妈的追问下,陈某表示房子已经被自己卖掉,钱款都拿去跟刘处长做生意了。

到了2013年,陈某对父母称,刘处长因为担心分房的事情被查,将他介绍到了另一个单位上班。在新单位,陈某也“表现突出”,单位领导曹局长又决定分三套房给他。陈妈妈要求看房,陈某真的拿着钥匙,带着父母看了一套房屋。“验收”了房子后,陈妈妈将家中的全部积蓄16万元以及向亲戚东拼西凑借来的35万元给了儿子,换来了有曹局长签名的一纸收据。

几个月之后,陈某拿回一张写着他名字的房产证。但和自家的房产证一比对,陈妈妈发现从样式到公章,两份房产证完全不同。到房管局一查,发现陈某拿回来的房产证是假的。这次,陈某的借口是,自己在和曹局长、刘处长合伙做生意,分到的房产都已经卖掉,因为担心父母不放心,这才做了假的房产证。

2015年1月,父母向亲戚借的钱到了还款期,但家中已经还不起欠款,陈某所称的房屋也迟迟没有下来。陈某对母亲提议,用二老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陈妈妈答应了,并跟着陈某去了贷款公司,用房屋作抵押贷了50万元。偿还了亲戚的借款后,余下的20万元便被陈某取走了。

2015年5月18日,陈某从家中离开,手机也一直关机。二老在家中发现了陈某的亲笔信。在信中,陈某称,自己从来没有交过女朋友,上班和单位分房的事情也是假的,房产证等也都是假的。几年来,陈某骗了自己的父母共计近200万元。

现在,二老面临无力还钱和无家可归的境地,无奈只好报了警。虽然陈某挥霍的都是父母的钱财,但他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近日,北京丰台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批准逮捕。

律师表示,陈某用谎言骗取财物,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但在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能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来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