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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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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探讨了“人肉搜索”与人格权的关系,指明“人肉搜索”可能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此种侵权责任中,责任的主体可能是网络经营者、信息者和信息搜索者。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侵权责任;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热潮,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很大的关注。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人肉搜索”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多的是对人们合法利益的侵害。“人肉搜索”是网络世界的产物,它在为大众道德批判提供平台时,本身也可能成为大众道德批判的对象。人肉搜索只不过是一个工具,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隐藏在它背后的人,从而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规范。

一、“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当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时就变成了一种灾难。

人肉搜索的利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人肉搜索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刺探、监视他人隐私,如用黑客手段获取他人网络资料;非法侵扰他人隐私领域,如偷看他人电子邮件;非法利用他人隐私,如网站将收集的用户资料卖给他人。以上的三种行为,可以毫无疑问的被认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不当的披露了当事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家庭住址、身体资料、家庭生活等资料,我们也认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二、现有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但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相关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名誉、人格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在人肉搜索中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除了民法和刑法,其它法律法规也涉及对人肉搜索的规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于人肉搜索的规定,但没有针对性且未形成系统化,在规范人肉搜索上存在很多不足。在人肉搜送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是较为严厉的法律,它仅对犯罪行为加以限制,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刑法只能惩罚社会中的部分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于多数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无法提供救济,特别是当事人民事方面的权利。虽然我国民法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但规定的太少,且多是原则性的,适用性不强,对于什么是隐私,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法律都没有加以明确。这容易导致公民在收到人肉搜索侵害时,找不到可靠的法律依据,从而权利得不到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十分狭窄且只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信息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人肉搜索机制的意义不大。特别是在有些大型网络社区,版块非常多,人流量也相当大,发起人可以复制若干份去放在各个版区,不一定每个版都有版主会及时清除。

三、建立完善的人肉搜索责任制

在人肉搜索中我们认为网络经营者、信息者、信息搜索者都有可能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人肉搜索的影响力变得如此之大,参与的网民如此之多,很重要的原因是网民在隐名的情况下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规定了信息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人肉搜索。网民不得未经当事人的许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即使是当事人正确的信息。如果网民未经当事人许可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无论者主观上是否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故意,当事人均可要求信息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搜索信息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认为搜索信息者只是搜索而没有获得相关信息,则其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其获得相关信息并利用或企图利用获得的信息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其应该承担侵害当事人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若其只是获得相关信息而没有利用或企图利用获得的信息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其应履行不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收回其所持有的信息。

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首先,人肉搜索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的大环境下,在网络面前,在网络经营者面前,在隐藏于网络背后的广大网民面前,权利个人是十分渺小的,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为了平衡他们之间的力量,法律应规定侵权者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出现了未经他人许可公布他人信息的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其次,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主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禁止信息再被披露、赔礼道歉等救济手段,造成损害的药赔偿损失。

最后,侵权行为不一定造成损害后果,因为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一旦发生后果将十分严重,在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采取预防和停止侵害的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在采取预防和停止侵害措施的情况中权利人不一定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才能请求救济,只要他人有侵害行为的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救济。

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存在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确定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时,必须协调好鼓励信息传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我们既要保护隐私,又不能将这种保护推进到一个极端的程度,要注意权利的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