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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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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登记管理作为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重要前置性基础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现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按照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的要求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需要,以及构建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长效工作机制,现行的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还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并通过对《条例》的修订进行明确和规范,以使缴存登记管理形式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缴存归集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现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瑕疵与不足

《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办理要求,凡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照,即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使是个人缴存者,也要提供身份证,并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单位在提供相关批准设立的证、照,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的基础上,按照“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完成了缴存登记过程。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供的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等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证、照,而“中心”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的形式完成对单位缴存登记的审核,并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客观地看,这至少在审核要素的提供和审核批准形式上给人一种不够对等的感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单位按核定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在具体业务处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作为“中心”一项依法行使的具体行政审核行为,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还略显不够规范和完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看,还需要通过由“中心”向单位核发一种证书形式的凭证,以构成一个证表齐备、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核行为和业务处理行为。再者,缴存登记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也难以构建对单位缴存归集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所以从上述情况看,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进行创新、规范和完善。

二、创新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举措与作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简而言之,就是“中心”在审核单位缴存登记表的基础 上,向缴存单位同步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该证主要记载经核准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总额三要素,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保障社会责任的规范性证书。缴存登记证的核发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要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管理形式的创新,每年度进行一次缴存登记证的年检,年检可会同质监、工商、税务、人社保等部门的证、照年检合并同步进行。对按标准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可通过媒体公布给予肯定,以形成推动更多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激励效应。对少数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能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也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采取行政执法等措施,促其整改到位。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证书年检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也可考虑在媒体上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敦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其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缴存登记管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如能对缴存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对“中心”来说,既可起到一种依法规范缴存登记行为的作用,又能推动和促进扩面建制、缴存归集工作。而对单位来说,不仅是单纯又多了一个证书,而是通过缴存登记证书的核发,既作为单位主动执行《条例》规定、自觉守法运行或经营的相关要素条件,也可以强化单位负责人按审核要求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约束单位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江苏省一些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工作中,已遇到了缴存登记单位主动要求核发缴存登记证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行政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强化,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作为拟申报上市的一项前置条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拟申报上市企业能提供类似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式的证明材料,而目前企业只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表,为此,还需由“中心”另行专门出具证明,以满足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规范化的要求。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应该顺势而上、主动作为,尽早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创新、规范和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

“中心”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以后,对单位来说,就是要按照审核要求,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既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和约束。如果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有可能在缴存登记证年检时不能通过,虽然不会因此而使单位关门,但也面临着“中心”依法采取的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执法措施,以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样不仅使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影响,而且到最后还是必须无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也可主动向“中心”讲清楚实际困难,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心”审核,报所在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样就可以使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拓展延伸到依法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以有效减少单位随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形成部门联动的扩面缴存工作机制

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既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江苏省一些城市“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有效推进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工作,已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由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的企业证、照集中年检工作中来。如果通过创新、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给缴存单位核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就能在企业证、照集中年检时,既可以依法履行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年检职能,也可以会同工商、税务、人社保等相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提出让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要求,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多项年检的通过,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问责。这样就可以形成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

4.有利于“中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无论是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是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看,单位的设立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审核手续,企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营,作为法定必备要素,需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必备证、照。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依照现行《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单位来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既是一项应当执行的法定要素,也是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心”对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如果在凭审核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同时,并领取由“中心”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表、证就可以作为该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一个规范完整的凭据。而“中心”在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谈话调查笔录的形式,才能作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证据之一。而如果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形式,对不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就意味着该单位不具备有《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的事项要素,那么可以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行政执 法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同理,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以后,如果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没有通过年检,那么“中心”也可以把单位因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未通过年检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之一。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既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效率。

三、修订《条例》中缴存登记管理规定的思路与构想

全国城乡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在对2012年重点工作的部署中已明确,“要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需要修订的内容较多,仅就缴存登记管理这一项而言,首先必须从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缴存归集的实际出发,从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出发,从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出发,创新、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则要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加以明确和规范。依照现行《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从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看,“应当”这一措词虽有一定力度,但还不是单位必须执行的法定要素。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最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提高其自身住房保障能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作用,建议能由“应当”修改为“必须”,并增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以及每年进行一次该证的年检等相关内容。为了使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能及时有效地服务于扩面建制、缴存归集等工作,在《条例》未修订颁发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可以先行组织创新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试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