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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域”傍“古城”赔了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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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的产品标识“克隆”他人的商品包装装饰,“古域”终因“傍名牌”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古城酒业督察部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古城酒的口感和品质与以前相比差别太大,怀疑买了假酒,希望厂家加强市场管理,保证酒的品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古城酒业对投诉较多的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等地市场安排专业打假人员进行调查,不到一个月,他们就弄清了消费者投诉的原因。原来,自己的产品标识被他人“借用”了。

古城酒业认为,“古域”的行为是对古城酒业商标专用权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恶意侵权,遂将古域酿造厂诉至法院。

法庭上“古城”证据确凿

据了解,“古城”、“古城第一窖”是古城酒业申请并取得的注册商标,其中“古城”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法庭上,古城酒业请求依法判令古域酿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此外,古城酒业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持有的“古城”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当庭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第125125号《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632944号《商标注册证》,以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是“古城”商标持有人。

同时,古城酒业提供的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09)新乌证内字第001105号公证书、古域酿造厂生产的“古域老窖”白酒(玻璃瓶装)证明古域酿造厂在其白酒产品上使用与“古城”商标相同图形文字标识的事实。

古城酒业还向法庭提交了很多该公司和古域酿造厂生产的白酒实物作对比,包括“古城老窖(金窖)”和“古域老窖(50°)”、“古城老窖(52°精品陈酿)”和“古域老窖(52°十年陈酿)”、“古城老窖(古色古香)”和“古域老窖(精品五年陈酿)”、“古城(55°原浆)”和“古域(55°原浆)”、“古域原酒”等,用以证明二者在包装、装潢上的相似。

另外,古城酒业用“古城老窖(金窖)”、“古城老窖(52。精品陈酿)”、“古城老窖(古色古香)”、“古城(55°原浆)”白酒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新疆分中心订制条码胶片的订单、产品交库单、检验报告,来证明公司自2004年至2007年的时间已制作并使用上述白酒外包装的事实。

古城酒业同时提供了古城牌白酒和获得的荣誉证书、牌匾共16份,以及其与广告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支付广告费用的发票、缴纳税款的税票,证明自己生产的“古城”、“古城第一窖”白酒是新疆地区的知名商品。

空口无凭“古域”理屈词穷

面对这些确凿的证据,古域酿造厂不否认其真实性,但却称是自己先使用这样的产品外包装,而二者之所以相似,是由于“古城”的产品外包装发生变化导致的,但“古域”始终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古域酿造厂还辩称自己没有使用“古城”商标,没有侵犯其商标权;“古域”白酒的外包装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没有仿冒古城酒业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为古城酒业要求法院认定其“古城”商标为驰名商标没有事实依据。而对于对方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也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此外,古域酿造厂也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收费收据、申请号分别为200930174447 0和200930174448 5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用以证明吉域酿造厂是“古域”商标(图文商标)的持有人,其生产的“古域老窖(500)”使用的盒式外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古域酿造厂生产的“古域老窖(52°十年陈酿)”和“古域(55°原浆)”的盒式外包装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

对此,古城酒业认为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均在自己对“古域”提讼后,故不认可其关联性。法院也以古域酿造厂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古域酿造厂辩称其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其中“古域老窖(50°)”白酒的外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提供的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并非古域酿造厂,且该厂也没有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证据。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古城酒业早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使用此包装;“古域”还辩称“古域老窖(52°十年陈酿)”、“古域(55°原浆)”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其提供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人仍非古域酿造厂,且此两种用于白酒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没有被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授权公告,未取得专利权,而“古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使用此包装。

古城酒业还向法庭出具证明古域酿造厂生产销售的“古域老窖(52°十年陈酿)”白酒,自2007年就仿冒该公司生产的“古城老窖(52°精品陈酿)”外包装的事实和经济损失的数额。

“古域”侵权成立法院判赔30万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用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标志。无论是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享有“古城”商标,还是古域酿造厂注册享有“古域”商标,依法都受商标法的保护。

据了解,“古城”牌白酒上世纪60年代即已在新疆区域内销售,具有较长的销售时间。该厂生产的古城牌白酒销售区域涉及新疆及部分内地省市,公司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涉及电视、广播等众多方式,覆盖面广,且古城牌白酒曾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可以认定“古城”牌白酒为知名商品。原告生产的涉案四款白酒的包装、装潢已投入市场使用较长时间,这种特有的包装、装潢形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的区分功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其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如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古域酿造厂生产的白酒“古域老窖(50°)”的玻璃瓶瓶颈处存在明显的凸起图案及文字,玻璃瓶的字体因面积较小,且“城”和“域”两汉字字体书写结构相似,导致不能准确辨认瓶颈处的字体是“城”字还是“域”字,且瓶颈处图案形状、图案与文字的结合方式、两个汉字的艺术体形式均与“古城”商标的主要特征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判断,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因此可以认定“古域”使用了与“古城”商标图文特征相同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白酒商品的混淆误认,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古城酒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时,古域酿造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古域老窖(精品五年陈酿)”(250ml)外包装上印刷有“古域第一窖”字样。“第一窖”三个汉字的艺术体形式与“古城第一窖”商标中的“第一窖”相同,虽然“古域”二字与“古城”二字在字体艺术形式以及组合方式上不相同,但该款白酒产品整体包装装潢亦与古城酒业的商品相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古域酿造厂的此种行为误导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判断,侵犯了古城酒业享有的“古城第一窖”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对比古域酿造厂被诉侵权产品和古城酒业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发现二者无论是瓶体、瓶盖、内瓶贴、盒式外包装,还是包装盒底色、图案颜色、字体艺术形式、颜色及排列位置,都极其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因此,“古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还判决新疆古域酿造厂赔偿古城酒业经济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