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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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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河、朱黎明先生在《农业考古》2005年第2期发表大作《陈讲与〈茶马志〉》一文,读来令人兴奋。能够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籍中意外发现长期被认为已散佚的明代陈讲所著《茶马志》一书,确是一件使人“分外欣喜”的事情。(当然,穆祥桐、王乐庆先生《明代茶马交易述略》已提到此文献,见《法门寺文化研究通讯》第23期)无疑,这对于研究茶文化尤其是研究茶政、茶业经济史的学者来说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在此要感谢两位先生依据《四库存目丛书》和《续修四库全书》得到的这项颇有价值的“意外发现”。因为“这是一部弥补中国茶文化研究空白的茶政之书,也是笔者所仅见留存于世的有关茶马制度惟一一部专著”(均见两位先生的大作)。兴奋之余,本人觉得两位先生的大作中有个别提法不太妥当,现提出来供参考。如说“徐彦登《历代(“代”应为“朝”――陶德臣住)茶马奏议》,笔者仅在赵毅先生论文《明代茶马金牌停止时间考》(《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2期)见之一句”,并抄录相关论述:“明王朝专职管理汉藏茶马互市高级官员茶马御史徐彦登,汇集茶马衙门的档案,编辑而成(这里少一“的”字――陶德臣注)《历朝茶马奏议》(这里少一“中”字――陶德臣注)记载:‘自正统十四年之后,金牌事例不行,止是行人禁茶。’”进而据此得出结论,说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全书是否存世,尚不得而知。”本人觉得这个结论不妥,因而相关结论陈讲《茶马志》“是一部弥补中国茶文化研究空白的茶政之书,也是笔者所仅见留存于世的有关茶马制度惟一一部专著”(见两位先生的大作)之说也就不能成立。试作如下解释。

1、王河、朱黎明先生的大作,在引用赵毅先生论文《明代茶马金牌停止时间考》(《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时,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对赵毅先生论文相关论述引文注释视而不见。实际上,赵毅先生论文《明代茶马金牌停止时间考》对所引资料“自正统十四年之后,金牌事例不行,止是行人禁茶”,明确作了注释,论文中这条资料的注释编号是⑨,注明引自“明•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卷1”。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全书是否存世,尚不得而知”呢?正常情况下,仅从赵毅先生这一条引文所注,也可得出结论,这就是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起码没有全部散佚,否则无法解释赵毅先生论文中的引文及注释了。

2、赵毅先生的另一篇文章《论明代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重庆师院学报》1992年第4期)似乎更能说明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起码没有散佚。这篇重要论文也许王河、朱黎明先生没有读到过。为真实反映赵毅先生《论明代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一文中所引用的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资料,本人对相关内容照抄如下:

从此,巡茶御史成为专理征纳差发马、巡禁私茶、茶马蓄养、调配等茶马大政的重臣,由皇帝直接派遣,两年一任。并设立巡茶御史衙门,又称茶马衙门、茶院,作为常设办公机构。⑦

为方便藏民纳马市易,到嘉靖二十八年,还设立了专供藏商居住的“番厂”。因“自设茶马司以来,诸番借居民间”,房主“过勒房价、深抱不平”。这样不但有碍于茶马市易的正常进行,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有鉴于此 ,嘉靖己酉始建番厂,使藏民“差发当使、居止得所”⑧。

关于易马时间,茶马司规定:“每年招番中马日期,洮茶马司定以五月,河州、甘州二茶马司定以六月,西宁茶马司定以七月”“每岁至五、六月间,行委各该兵备道及各副将、参将、监牧通判招致熟番将茶易马”⑨。“至期报中,各番历年遵守,自有茶马之制以来,未之或改者也。⑩”

关于茶马比价。藏民纳马时,茶马司“因其马之膘色给以茶篦多寡。马有三等,茶即因之。⑾”

后来,茶篦重量又不断变化。隆庆五年规定“每篦不过七后天”,“万历十九年始定为八斤至十一斤而止。”万历二十三年,又定“黑黄连篦俱以十一斤为准。⒄”

为了方便茶叶运输,洪武年间在陕西境内设有骆驼巷梢子堡、高桥火钻峪、伏羌、宁远四个茶运所。24每所设大使一员“称子六名,茶夫一百名递运官茶。25”

此后,商运正式取代了军夫运茶。“商人领引皆其自备资本买茶到司抽分,一半入官给番易马,一半给商贸易为资。(这里少一个右方向的双引号”――陶德臣注)29

明朝中后期,商运官茶成为边茶运输的主要形式。嘉靖十四年,各茶运衙门被裁革,“止存火钻峪一处改为批验所,盘验茶斤。32”

赵毅先生《论明代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论文后注释原文是:⑦⑧⑨⑩⑾17 25 29 32 [明]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卷1、4、4、3、4、5、2、4、2。

总之,赵毅先生在《论明代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一文中就引用了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资料达9处之多。这样看来,赵毅先生肯定是看到并查阅了该书,否则无法解释这么多的直接引用的内容。同时要着重说明的是,赵毅先生所查阅的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篇幅是5卷,而非王河、朱黎明先生所说“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四卷”。

3、刘淼先生1997年出版的专著《明代茶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也在两处用到了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他同样曾经查阅了该书。1997年2月18日,刘淼先生在《明代茶业经济研究•前言》(2000年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陈宗懋所主编《中国茶叶大辞典•茶著部》未著录此书)中说:“本书是国家社科‘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史》明代茶业经济专题研究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此书终于付梓。”由此推断,刘淼先生从事明代茶业经济的研究起码始于1987年,即早于赵毅先生所发表的论文《论明代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重庆师院学报》1992年第4期)和《明代茶马金牌停止时间考》(《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至于两人研究明代茶业经济的时间谁更早一些,则不得而知。

刘淼先生《明代茶业经济研究》有两处引用了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的有关资料,为保持原貌起见,本人照抄之。

第128页注释①中的原文为:关于朝贡制度颁行之后的赐茶实态,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多大的约束作用。如西番“灵藏一族,年例进贡止该一百五十余名”,但“给赏食茶之数计有二万四千余斤。一族如此,他族可知。”即系明证。参见《历朝茶马奏议》。

第129-130页的原文为:至嘉靖时期,贡使购买私茶问题更为严重。“各夷每起车辆箱匮,少者数百,多者千余。”之所以如此,乃在于贡使“妄称礼部准买食茶”,以致“出境每次数十万斤”①。但正如刘淼先生在第128页注释①一样,他仅注了一下“《历朝茶马奏议》”,既未说作者,也未标出卷数。明代的《历朝茶马奏议》作者当是徐彦登,这个没有什么歧义,但不标出引文卷数,则让读者不知引文精确出处,当然不妥。不过,刘淼先生所用的这两条资料与赵毅先生两篇论文所引用的十条资料完全不同,这更加增加了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存世的可信度。

所以,本人的观点是: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共有5卷,非4卷,是存世之作,非散佚之著。当然说陈讲《茶马志》“是一部弥补中国茶文化研究空白的茶政之书,也是笔者所仅见留存于世的有关茶马制度惟一一部专著”(见王河、朱黎明先生在《农业考古》2005年第5期发表的大作《陈讲与〈茶马志〉》)同样就不太确切了。至于说王河、朱黎明先生未见到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也很正常。一是每个人的研究精力、时间、视野都有限;二是受学术交流的开展广度所影响;三是研究条件、资料所限制。如此,有些书尤其是存世相当少的论著可能许多人就见不到。这正如王河、朱黎明先生发现了陈讲《茶马志》一样,而本人就至今无幸见到。同样,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本人也未能见到,即使是南京图书馆这样的大型图书馆,从工作人员所编的藏书目录中本人就没有找到。好在王河、朱黎明先生研究态度比较严谨,只是作出了一个推测,说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全书是否存世,尚不得而知”。现在,这个推测可以被否定了。

如果再作进一步推究,还有二个办法来解决此问题:一是亲自见到并查阅徐彦登《历朝茶马奏议》原著,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二是为节省时间,请教一下赵毅先生和刘淼先生,问题也可立马解决。

但赵毅先生的于十二、三年前,又不知本人工作详细地址(估计在重 庆工作,不是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就可能是重庆师范学院历史系),要找到他也非易事,希 望知者告之,不胜感谢。刘淼先生与本人较熟悉。他原为《汕头大学学报》主编,毕业于厦 门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博士学位,主攻经济史,后调至苏州大学历史系任系主任,现为苏州 大学江南研究院院长。具体地址为:江苏苏州市十梓街一号苏州大学江南研究院,邮编2150 06,电话(0512)67160475(宅),手机13506216726。以上线索希望对有关学者有所帮助 。

还是那句老话:虽然本人在这里指出王河、朱黎明先生大作中的一些小问题,但完全没有否 定两位先生大作的重要价值及为此所做出的可贵探索,更不想沽名钓誉或哗众取宠。唯一 的目的是希望借此拂去两位先生大作上的一点小尘埃,使其更完美,并早日拜读到经他们整 理与校勘过的陈讲《茶马志》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