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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科举如何孵化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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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时代,作为进士科第一的状元(武状元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它的录取除了受科举考试成绩制约外,还与科举考试制度息息相关,是随着历代考试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隋代为科举萌芽期,大业中(605-618年)隋炀帝“始建进士科”,但其所行之时间较短,制度尚未形成,对“进士第一”,文献无载,状元的录取也就无从谈起。

唐代科举制度的建立

唐代大开科举,并逐渐建立起科举制度,又从初唐开设的90多科常科、制科中,渐渐地独尊进士一科,以至“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考察唐一代,乃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与状元的录取关系密切的科考制度,主要有三个:

一、主司掌文衡。唐朝开始确立分级考试制,最高一级为礼部试,即尚书省指定由礼部主持的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二月。获得进士科礼部试第一即为状元。主司主持一切考试的事务,包括出题等等,有录取进士的绝对权利,对礼部试的第一名,亦有无可置疑的取录权。皇帝一般不干预主司对进士、状元的录取。整个唐五代,事实上绝大部分的状元都是由主司所定,只有三次例外。总体来说,主司还是绝对地掌握着文衡大权,状元也完全由主司所定。

二、考试与荐举相结合。唐代对进士、状元的录取,理所当然要看科考成绩,但仅有成绩是不够的,这里还有个荐举的问题。许多举子在考试前先向一些权贵显要“投刺”、“行卷”,请求他们向主司推荐,延揽声誉,有的干脆就直接向主司“行卷”,从而增加及第的希望。举子向达官显贵们投献自己得意之作(诗、赋、文等,以诗为主),此称“行卷”。举子直接向礼部投献自己作品的,此称“公卷”。由于“公卷”多流于形式,作用不大,故举子们更重视“行卷”。“行卷”与推举,在唐代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权贵显要向主司推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主司则在录取的时候往往会考虑这些意见。由此可见,唐代科考中荐举人的作用很大,对欲取进士,尤其是欲取“进士第一”的举子来说,“行卷”对象得当与否,荐举人官位的显要程度,社会名望的大小,都是直接影响着其目的的。

三、考卷不糊名。唐代由于荐举的合法性,科举的成绩不是唯一的录取标准,因此其科考的试卷是不糊名的,每卷的卷主姓名、籍贯以及墨迹对主司来说,都是一目了然的。“这就使得主试官除了评阅试卷之外,还有参考甚至于完全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誉望来决定去取的可能;也使得应试者有呈献平日作品以表现自己和托人推举的可能;也使得主试官的亲友有代他搜罗人才,加以甄别录取的可能”。

主司掌文衡,考试与荐举相结合,考卷不糊名,此三者的关键是主司。考卷不糊名,实质是更方便主司有选择地录取;显贵们的推举,当然可以影响主司,并且往往更容易起作用,然而状元的最终录取权还是在主司手中,一切由主司说了算。比如,以杜牧之才,将其录取为状元绝不为过,崔郾亦为杜牧的《阿房宫赋》所感动,可是杜牧不但状元捞不上,连“第三人”也无缘,只是由于吴武陵的再三推举,甚至是发出了最后通牒的情况下,才作了“第五人”,其原因就是主司崔郾早在考试前已内定韦筹为状元,并对前数名已一一有主。可见,唐代状元的录取不完全取决于科考成绩,荐举尽管有重大的影响,但其决定权实际上是操纵在主司的手中。

主司掌握着录取状元的大权,他即使误取状元,要是皇帝不出面干预,亦是不容更改的。唐五代的这么一种科考制度,使得主司有着极大的选择录取权,状元的确立,由其定夺。公允的,为“贤者”的主司,才有可能秉公取士,否则为“荐举”、“请托”所扰,为权势所逼,难免枉滥取士,乱点状元,循私枉法,以至遗漏真才。恰如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中所说:“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

宋代科举制度的改革

宋代,由于政治的影响,科考制度陆续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与唐代相比变化极大,也较复杂,而纵观北南两宋,对状元的录取有较大的、较直接影响的科考制度,有如下三项:

一、御试制度的确立。宋初一承唐制,从建隆元年至开宝五年共13榜,科考也只有州试和省试(相当于唐代的礼部试)两级,省试第一即为状元,主司为皇帝指定的六部尚书或翰林学士,状元的录取亦一概由主司负责。这御试的确立,是中国科举史上最重要改革之一,它形成了州试、省试、御试三级完善而又严格的科考制度,特别是一改唐五代主司与举子间的“恩师”与“门生”的特殊关系,使天下进士尽为“天子门生”,而状元自然也就成为天子的最得意的门生了。在理论上说,从此皇帝可以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御试去确定每一科的状元,而举子们就再也无法通过主司去获得状元桂冠。宋太祖曾对他的近臣们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矣。”但实际上,宋代相当一部分的御试,皇帝只是徒有其表的“亲临”,状元的确定,主要由大臣以“程文”为依据来录取,皇帝最后仅是形式上的“钦定”而已。

二、废除行卷以及锁院、糊名、誊录、磨勘制度的建立。北宋初年,沿袭唐代遗风,举子投卷依然盛行。主考官将去贡院的时候,权要显贵可以向他推举人才,称为“公荐”。考生被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而自称“门生”。为防权贵干扰、考官徇私、师生结党,宋太祖和他的继承人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建隆三年九月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兼不得呼春官(主考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乾德元年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自此建立了锁院制度,即在考选期间,考官与外界隔绝,和家人也不得见面。淳化三年三月,宋太宗御崇政殿复试进士,据将作监丞陈靖的奏请,实行“糊名考校”。此后糊名不但施行于殿试、省试,连诸州发解亦照此执行。糊名就是将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叫弥封、封弥。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认识字画”,故宋真宗又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再加以复核,这样,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笔迹也无从辨认了。

三、现职官员及皇族不能冠多士。宋代一些举子通过“荫补”等渠道已有官职,在御试程文获得第一时,按规定不能取得状元,只能抑置于后,但待遇可与状元同。现职官员不得冠多士,皇族不得取状元,它从客观上排除了皇族、宗室、官宦在录取状元上的舞弊之风,给普通的举子更多的中取状元的机会,显示了科举公平竞争的原则,更能激励举子通过科举而入仕。

宋代这一系列科考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中国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标志,它确实比较卓有成效地基本杜绝了“行卷”、“请托”之风,使主考官很难,同时限制了主考官在录取时的随意性,主考官要在程文之外另立标准,也就会遭到别的大臣的反对、弹劾。这种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作法,很大程度地使得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得到录取机会。当然,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之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誊录等制度的执行也就慢慢地流于形式了。

可以这样说,由于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得宋时状元的录取比起唐五代要严格得多,从整体来看,宋代状元质量就比唐五代的要高些,出现了一些像吕蒙正、冯京、张九成、张孝祥、王十朋、陈亮、文天祥等状元名宰相、名大臣、名文人、名志士。

明清科举制度的发展

明代的科举已发展到极盛时期,它形成了教育、考试、任官的一条龙体系,要入仕当官就得先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是科举的必由之路,然后逐级地考试,这样一来,科考制度尤其显得重要。与宋代相比,在继承前代各种较科学的制度――御试、糊名等外,还设置了更为严密的措施。如为了强化君主的专制统治,皇帝加强了对科举过程的控制,皇帝严格控制从乡试到殿试的全过程,乡试的录取名额都有限制,其主试者由皇帝亲自遴选朝廷大员担任。另外,科举常规化,三年一举。而众多的制度中,与状元录取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殿试。

殿试,即宋代的御试,因其考场设在奉天殿或文华殿而得名。明代的殿试比宋、元等代的御试都来得正规与严格,在时间上先是规定三月初一,成化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就是主考官,评阅试卷的大臣只能称读卷官。读卷官的任务就是在一天的时间内读完参加殿试的数百人的卷子,然后挑选出三份最好的呈奏给皇帝,最后由皇帝“御笔亲定三名次第”。可以说,明代状元的录取比起宋代来,显得更为隆重,举子要达到此顶峰,就更为难得。

清代的科考制度一承明代,但更为详备。它在学校的设置到试卷书写格式的规定、贡院布局的规格,都有严格的标准,科考官员也分工得比前代具体,会试、殿试的仪式、程序也比前代繁杂而有序。在状元的录取上,皇帝一如前代,通过殿试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它与明代不同的是,殿试读卷大臣呈奏的卷子不是前三名。先是康熙二十四年,“定会试三场毕,主考等官遴选试卷十本,缮写恭进,自第一名至第十名,俱由钦定。”该科的状元陆肯堂即由康熙帝亲定,其后在殿试中选十名呈奏。乾隆二十六年,又规定“传前十名引见”,“如传呼不到致误引见者,降置三甲末”,可见,清代状元的录取,得先由读卷大臣选中为前十名,然后由皇帝定夺。一般来说,读卷大臣们共同拟定的第一名,往往就极容易被皇帝定为状元。到了嘉庆以后,规定前十名的划定,基本上就是按照读卷大臣在朝中的官职、地位来确定他们所取的卷子的名次。当然,有时皇帝也会否定读卷大臣们所呈奏的卷子的次序。乾隆十六年,读卷大臣呈奏的第一名是刘墉,乾隆帝认为刘墉对策平常,无超人之才华,便将刘墉贬至第二甲第二名,另点浙江举子吴鸿为状元。

清代考试制度尚有补行殿试这一例制,它允许会试中有丁忧等正当理由未能参加当科殿试,或殿试时因其他原因落榜的举子,可以在下一科殿试中补考。清代前期,补考获第一者,亦可被点为状元,通过补行殿试获得状元者即有邹忠倚、严我斯、戴有祺、汪绎等人。至康熙四十年后,康熙帝才下旨规定补行殿试者不得取状元。另外,清代还增设了不少的恩科,如皇帝的登基、寿诞,甚至太后的寿诞,都开设恩科。清代前后共开设27次恩科(有些与正科合而为一)。恩科的考试方式、状元的录取办法,一如正科。这些制度的设立,都毫无疑义地与状元的录取有着极大的关系,它给天下的举子们增添了不少的机会,这也是清代的状元在时间差不多的情况下数量比明代的多的缘由。当然,补行殿试可以中状元,这是给补行者增加机遇,但它又给当科中式者更多的挑战。

唐、明等代都有举子违犯科考制度而获取状元的记录。至清代,以科举为抡才大典,它“慎重科名,严防弊窦”,因此其考试制度的严密与详备,是前所未有的,清统治者对舞弊者严惩的程度,也是绝无仅有的。清廷对科考中每一过程的违章者,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磨勘首严弊端,次检瑕疵。字句偶疵者贷之。字句可疑,文体不正,举人除名。若干卷以上,考官及同考革职或逮问。不及若干卷,夺俸或降调。”考官在录取中作弊一旦被查出者,动辄即被“骈戮于市”、“妻子家产籍没”、“兄弟父母戍边”,其禁令之严,远超前代。在清代二百多年的科举考试中,尽管违犯考试制度的作弊者不少,但清统治者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严惩不贷。因此,在清代的114个状元的录取中,尚未发现一个是靠打通关节或其他什么舞弊方式而得来的,不得不承认这是得力于考试制度的严密与对舞弊者严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