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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绩效工资体系下高校教师薪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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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在各大高校中的运行,教师的待遇随之提高。相应的,随着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也在提升。为了保障教师可支配收入与收入成同方向增加,尽量降低教师的税负,学校有关部门应在发放工资时多为教师考虑,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是在绩效工资实施后,为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 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简介

绩效工资制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以所在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含量,以职工的劳动成功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与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密切相关的工资制度。在被企业成功运用的同时,于2009年9月,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高校作为特殊的事业单位,从2010年也开始逐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总量比例的核定取决于高校希望激励的程度和可用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为例,学校在保障教师薪酬的同时,充分发挥激励和调节机制,绩效工资的比例设置为总资金的40%。学校之前的收入分配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并行的分配模式,实施了绩效工资后,收入分配上有了明显的变动。教师的工资主要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个部分。前者是固定发放,后者是根据业绩成果、工作强度和贡献程度机动发放。前者的发放基本是按月发放,而后者的发放有可能是按月,但绝大多数是按年发放,以年终奖的形式发到教师手中,这样就涉及合理避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绩效工资的实施时间比相关规定晚,因此涉及一个补发工资的问题,而补发的这部分工资也存在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问题。鉴于以上几个问题,在绩效工资制度下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会提高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二 对日常发放的保障性工资进行纳税筹划

按月发放的保障性工资,在个人所得税计征过程中有几个税收优惠政策,学校相关部门要用足这些政策,使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到最低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四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就拿住房公积金一项来举例,它是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在本年度前几个月扣除公积金过程时,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可能还未统计出来,因此涉及一个在本年度某个月或某几个月补扣公积金的问题,那么该补扣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减去补扣的公积金,使该月的应纳税款降低。除此优惠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把以上可以扣除的部分全部扣除,减少教师的应纳税款,保证教师的实际收入。

三 绩效工资部分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的工作量大小、业绩成果及考核情况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的,相当于企业年终奖的性质。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在当月工资薪金达到3500元的基础上,将年终奖先除以12个月,其商在“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表”上对应找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纳税额。如果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应该先用年终奖减去当月薪金与3500元的差额,之后再按上述办法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但把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同时也把原先的九级超额累进制税率改变为七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这个变化使得年终奖在发放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当收入增加的时候,有可能税后收入会减少。举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某教师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是18000元(当月岗位工资已超过3500元),按照规定该教师的绩效工资应缴纳的所得税为540元(由18000÷12=1500对应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可支配收入为17460元。如果2012年度该教师的绩效考核情况为优秀,当年的绩效工资增长了5%,那么他的绩效工资就变为了18900元,他的绩效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75元(18900÷12=1575,对应税率10% ,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额=18900×10%-105=178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为17115元。由此可见,绩效工资的提高反而使得教师的税后收入减少,得不偿失。在进行大量演算后,笔者得出几个绩效工资的盲区,分别是:[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50];[660000,706538.5];[960000,1120000]。也就是说,在这几个区间内,教师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可支配收入递减(见表1)。

为了保证教师的的可支配收入随着收入递增,各大高校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应尽量避开以上几个盲区,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四 实行绩效工资后对补发工资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绩效工资实施的时间滞后于规定的时间,因此就会涉及补发从规定时间开始到实施时间之间的工资。那么,这部分补发工资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人有想法,但都没定论。笔者用一个实例试从以下几个计税方法来分析如何纳税以达到最优。

张教授平均岗位工资为4000元,2012年6月补发以前12个月增长的工资6000元,平均每月增资500元。

第一种纳税方法:将补发工资作为一个月工资并入当月的岗位工资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得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6000-3500)×20%-555=745(元)

第二种纳税方法:将补发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得

补发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