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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适度均衡保障的原则、因时制宜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费由个人缴纳及单位补贴和市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标准
按享受政府生活补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类型执行。
(一)享受政府生活补助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其补助标准:
1.截止年底,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至退休年龄,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150元加工龄2元/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
2.因正常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目前健在的乡村医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每人每月80元加工龄2元/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具体办法为:
截止年底,凡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180个月)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续缴期间,其续缴费用,政府不予补贴。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单位和乡村医生本人各承担50%;未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此类人员亦可经本人申请,采取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年底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允许其补缴年至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年底后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补缴。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自年起,按年6月30日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1387元/月,缴费比例为20%),之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此类补缴对象,自年起,所在地医院应按市卫生局年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费补贴。同时,市财政按其自参加乡村医生队伍至年底前的工龄,每年补贴50元;年至年期间,每年补贴250元。其余部分由乡村医生本人承担。
对此类人员,从年起,在受聘期间,政府补助应缴总额的20%,所在地医院及乡村医生本人各承担40%,直至到达退休年龄。
受聘乡村医生中,截止年底,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人员,既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不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能享受上述补贴,亦不再在到龄退休后享受政府生活补助,聘用单位应予以告知,本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
三、操作办法
(一)对享受政府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卫生所会同所在地医院,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核实造册汇总,以多种有效形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当地镇政府审核、镇长签字,并经市卫生局复核无误后,核发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发放由当地镇政府财政所负责。
若此类人员中已领取了乡村医生工龄补贴、养老保险费补贴的,应全额退出后,方可享受生活补助费。
(二)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镇卫生所会同所在地医院,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核实造册汇总,以多种有效形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卫生局审定,每年的1月和7月上旬以乡镇为单位按规定程序,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申报并缴费,平时做好人员调整(增减、变动)的申报。
(三)办理截止日期:
四、相关说明
(一)已享受了事业、企业社会保险以及低保、征地等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能重复享受政府生活补助费。
(二)合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下列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次养老保险费补助或补贴待遇:
1.由组织安排,乡村医生在离岗担任村干部期间,其养老保险费补贴由当地镇政府解决;
2.受聘在学校或企业等医务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其养老保障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三)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办法:应统一按乡村医生到龄退休年月或因正常原因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年月减去参加乡村医生工作起始年月的公式计算。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其工作年限暂计算止年12月。尾数不满1年达6个月以上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因各种原因(含“停薪留职”)中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年限,包括连续病假满6个月及以上不能上岗的时间,应如实扣除。有军龄的乡村医生,其军龄应视同工作(缴费)年限。
(四)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已参加了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本人愿意,可以转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类人员中,不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愿意参加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人应出具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医院及镇卫生所签署意见并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允许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些人员在年底前,享受政府和医院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从年起应按新农保缴纳标准缴纳,政府按本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补贴,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余由本人承担。
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截止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既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拒绝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医院、镇卫生所和市卫生局签题意见后,存入其档案中备查。这些人员不能享受政府和医院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到龄退休后,参照享受政府生活补助人员标准,可以享受政府核拨的生活补助费。
(五)年乡镇卫生院改制时,已剥离了乡村医生工龄补贴费的医院,应在年11月底前将其专项经费一次性全部缴至市财政局专户,专款专用。
(六)镇乡医院改制后,乡村医生未向医院缴纳积累的期间,不享受医院补助养老保险费的待遇。
(七)本办法中所称的“因正常原因未到达退休年龄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目前健在的人员”,专指因政策性精简、患病不能继续上岗,经当地医院同意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且目前健在的人员。凡被开除、除名、自行脱离等原因,离开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均不属此类对象。
(八)对按本办法补缴年~年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补缴时应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聘用单位有效证明,经所在地镇政府和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同意补缴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费不溯及既往。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后如遇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特殊情况,由三部门再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