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性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性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提要] 资本的逐利性是民间借贷发生的本质原因,而富足的民间资本和匮乏的小微企业经营资本使得民间借贷的发生成为现实,但是不完善的借贷市场和不规范的中介机构使得借贷过程潜藏着极大风险。所以,规范借贷市场和中介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性;借贷平台;对策

基金项目:本论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455);指导老师:张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一、前言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不景气,尤其近些年我国经济有较高的通货膨胀现象,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央行紧缩银根,商业银行流动性吃紧,本来就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只能想尽办法另辟蹊径融资。另外,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人们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富。随着国际化的推进,人们的理财意识也逐步提高,但是银行存款的低利息,还有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很难找到既安全又保险的投资方式。于是,人们更愿意把闲散的钱借给熟人,或者通过熟人牵线搭桥,借给急需资金的人,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但这是一种严重依赖于个人信用的金融交易活动,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关监管,也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于是这种不规范性可能引发极大的社会风险。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性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急迫和现实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借贷主体多发生在自然人,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历史上最早产生的信用形式就是民间借贷,随着资金融通需求的改变和扩大,民间借贷从刚开始的以个人信用形式为主逐渐发展为以企业信用形式为主。在借贷的整个过程中,一般涉及两三个主体,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或者还有中介担保。

第二,借贷金额一般比金融机构小,期限也较短。由于民间借贷中流通的都是民间资本,资金来源一般都是散户的自有资金,所以每一出借主体可提供的借贷金额一般比金融机构要小得多。当某一资金需求方的资金需求较大时,少数一些资金出借主体就很难满足资金需求,此时的融资极易变为非法集资。又由于资金的来源一般为自然人的自有资金,故其稳定性较差,期限较短。

第三,借贷利率不定,由借贷双方共同议定。民间借贷利率没有官方机构专门进行管理制定,也没有像市场经济中类似价格发现机制的利率发现机制。借贷过程完全由资金供需双方直接或间接完成,利率也由双方的供需关系、亲密程度、还款期限,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共同决定的。如亲朋好友之间的无偿借贷,这种零利率是由双方的亲密关系决定的。又如高利贷,这种高利率是由供需情况决定的。

第四,借贷手续简单。借贷双方一般都是很信任的关系,特别是亲朋好友间用于生活的借贷,当事双方一般都认为没有必要非得采用很正式的书面合同形式。因此,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硬性要求。所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同时还可以是其他形式的。

三、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在以蚌埠市为例的实践调查中发现,民间借贷活动有越来越活跃的趋势,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同时借贷资本规模也不断扩大。但由于不完善的借贷市场和不规范的中介机构,使得借贷过程很容易诱发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一,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由于民间借贷金额一般较小,借贷期限也较短,所以当资金需求方所需筹资数额较大时,便需多方借款,此时不规范的借贷行为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引发高利贷、高利转贷等现象。由于民间借贷不受国家专门部门监管,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借贷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即使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但是,有些人在高额利息回报的引诱下,罔顾国家法律,进行高利贷活动。

第三,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造成债务纠纷。由于借贷手续十分简单,一般只是以口头形式存在,所以有可能因为遗忘等一些原因造成债务违约。甚至,当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债权人因为手续简单以至于没有充足的法律效应,或者根本没有手续,而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四、民间借贷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资本的逐利性是民间借贷发生的根本原因。近些年,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步提高,银行存款的低利息和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大量的民间资本开始疯狂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在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强势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很多重大的问题。

第二,富足的民间资本和匮乏的小微企业经营资本使得民间借贷的发生成为现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国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近些年,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流动性吃紧,本来就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只能想尽办法另辟蹊径,来融得救急资金;不仅如此,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受到巨大影响,甚至有些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于是,资金供求双方不谋而合。

第三,不完善的借贷市场和不规范的中介机构使得借贷过程潜藏着极大风险。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尚不完善,其中活跃着各类中介机构,比如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还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积极参与。这样,不仅不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更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潜藏着巨大风险。

五、针对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实践证明,单靠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资金供求失衡的状态。作为一种正规金融的良好补充,以市场的形式使社会流动性得以优化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市场化要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来使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一,在市场层面,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顺应资本的逐利本性。目前的利率制度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建设的要求,低利率在我国经济建设初期对我国的社会投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现在民众已不再只是习惯性将储蓄放在低利率的银行系统,此时的利率管制只会使人们的储蓄行为变得扭曲,为获得较高储蓄收益而不惜冒险。只有放松利率管制,建立完全由社会总资金供求情况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资金有序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消除高利贷、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第二,在立法层面,加速推进民间借贷的法制化进程,完善借贷手续,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区分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是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不规范的大规模民间借贷潜藏着巨大风险,但如果能对其加以正确利用,将可以极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所以,立法部门应当立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借贷程序等措施,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

第三,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切实改善民间借贷环境,加快民间融资平台建设,并且加强监管。对民间借贷采取压制性政策,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还进一步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抵消了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并且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平价值目标的追求。所以,政府应该加紧建设一个自由阳光、利于监管的民间借贷平台,吸引大量借贷主体参与,并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这一借贷平台将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进行,对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起到关键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庆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2.3.

[2]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3]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