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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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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由原来的预算定额计价转变为现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计价的形式、实质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结算审核的内容、重点、难点都与之前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下面是笔者从多年来的工作经历中总结出的一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审核经验。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审核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识码、:A

自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于2003年3月27日颁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广泛地运用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竣工结算等方面。特别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的颁布,修订、完善了前期实施中发现不足之处,更加有利于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

一、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

1、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一般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纸;

(3)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材料认价单、中间计量支付资料等;

(6)基础、钢筋等隐蔽验收资料;

(7)地质勘探资料;

(8)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发票、合同等;

(9)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依据、施工企业规费取费标准;

(10)送审结算书;

(11)与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2、审查送审资料的真实性。验证资料是否真实的主要措施如下:

(1)送审资料应是原件,如送审资料是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

(2)审查送审资料是否与现场实际一致;

(3)审查送审资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常规做法有较大偏离。

3、审查送审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审查送审资料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签字手续等,主要应审查以下方面:

(1)审查竣工图纸是否与设计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一致。

(2)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等是否按顺号提交,是否有漏页;

(3)审查送审资料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表述不一致之处;

(4)审查送审资料是否按相关规定完善签字程序,特别需注意不同人员的签字权限。

二、审查计价原则是否正确

计价原则是指工程造价结算的确定方法。确定计价原则的最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其中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一)、措施项目清单(二)、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其组成的各部分应如何结算,在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即,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计算,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同时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及超出风险约定的费用如何结算做了约定,例如,对由于设计变更、招标清单漏项等原因引起的新增项目如何计价;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是包干使用还是按实计算;对于人工费、材料费等涨(跌)价引起的工程造价上涨(下跌)怎样调整等做了约定。因此要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全面仔细的阅读理解施工合同的每一条条款,同时要注意合同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如果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有矛盾之处,应按解释顺序的先后来确定。

三、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要严格依据清单规范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同时要注意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清单编制说明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以往的预算定额大不相同,例如,清单规范中的“挖基础土方”(编码010101003)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即不包含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其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以四川省计价定额为例,挖基础土方的工程量是包含了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以上述两种不同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巨大,有时达到50%以上。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也是计算工程量的重要的依据,这是与以往的预算定额的主要不同之处。

四、审查综合单价

以一般的固定单价合同为例说明。合同中一般约定对于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应按其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的项目即指项目的编码、特征、名称、计量单位完全一致的项目。但是对于招标清单中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是结算审核中的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08规范”对此做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规范执行初期,一些合同简单地将上述原则照搬下来,但在结算时却发现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引起发包、承包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没有具体的细则。例如,对于类似项目的定义就是一个争议的焦点,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争议双方对同一个项目是否为类似项目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介于以上情况,其后的合同中对上述原则做了细化,减少了争议。例如,有些合同约定,对于项目特征完全一致,仅主要材料的品牌、价格发生了变化的项目,不作为新增项目,仅对发生变化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对于新增项目的单价该怎样确定,有些合同约定按施工期的当地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新组价,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例下浮等。这些细则的陆续出现都有效地减少了结算中的争议。

在审核由招标清单错项、漏项引起的新增项目时应特别注意对漏项的确认。由于招标清单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对招标清单进行修改(措施项目清单除外),因此招标清单的编制错误由招标人承担,错项、漏项就是其中主要的两种。特别是漏项的判断对于发、承包人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发现清单有漏项,就可以进行索赔;对于发包人来说,如果清单有漏项,就意味着增加合同外的投资。根据以往的结算案例,判断是否为清单漏项,不能只看项目特征中是否包含漏项内容,还必须仔细研究清单的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的明细组成、相关的施工技术要求等。例如,在屋面刚性防水项目中,清单项目特征未具体描述刚性防水层的嵌缝要求,仅选择了一个标准图集号。结算时,承包人认为刚性防水层中的油膏嵌缝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是漏项。后经审核人员仔细查阅投标文件的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招标清单、标准图集,发现刚性层中油膏嵌缝在所选用的标准图集上有明确的施工要求,在投标文件的该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中套用的定额中也包含了油膏嵌缝的工作内容,因此不是漏项。

五、审核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有措施项目清单(一)及措施项目清单(二)组成,措施项目清单(一)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措施项目清单(一)中的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一般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方案自行填报,因此合同一般约定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般根据施工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例如,四川省规定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需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计算,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二)由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其计价方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致,即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项目。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应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在以往的结算中,这里也是主要的争议所在,原因就在合同中泛泛的约定措施项目包干使用。这种约定是与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规范规定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措施项目清单(二)中的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是不能修改的,如果合同又约定包干使用,是不公平的。

五、审核超出风险约定的项目(合同调整项目)

合同中一般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做了明确的约定,例如,对于施工期间人工费、材料费的涨跌;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施工用水、用电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国家、地方政策变化导致的费用变化等。

1、审核材料价格涨跌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费调整

材料价格是综合单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总费用的比例往往达到60-70%以上。但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的变化是非常普遍的。有些大宗材料,例如房建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的价格变化达到3-5%以上就会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影响。另外,如装饰、安装材料等,由于招标时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品牌、规格、档次、型号、参数等,其实际采购价与投标价相比往往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如何确定材料价格是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合同一般会约定一个风险幅度,风险幅度内的价格涨跌,不做调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应做调整。例如,某种材料费上涨时的调整的公式如下:

Q材=(P2-P1×(1+a))*M

Q材-应调整的材料费;P2-施工期的材料调整价格;P1-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a-合同约定的该种材料的风险幅度;M-应调价格的该种材料的结算用量。

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P1)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是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招标期的该种材料的市场信息价。

材料调整价格(P2)的确定最合理的方式应是施工期的材料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但这种方法要求发、承包双方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随时跟踪材料价格的波动及记录材料的相应用量,较难实现。一般现实中,都是以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调整价。

2、审核人工费的调整

近年来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的上涨已经成为发、承包双方都不能忽视的一个主要的方面。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均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列为了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大部分合同已不将人工费的上涨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方,而是双方分担或由发包方单方承担。例如,四川省大部分工程,特别是国有项目已将人工费的上涨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之一。调整的方式以四川省为例说明如下,

Q人=(R2-R1)×N

Q人-应调整的人工费; R1-招标期的人工单价

R2-施工期的人工单价;N-应调整的人工工日数

由于市场的人工单价难以确定,四川省一般是以调整人工费率的形式来处理,即由各地的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人工费变化的情况不定期地人工费调整的费率,供建筑市场参与各方使用。上述公式中的人工单价相应调整为,

R1-招标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R2-施工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N-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

3、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的情况出现。例如,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土方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原投标单价已不适用于变化了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规范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在现实中,此种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来执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03规范”到“08规范”已经实施了六年了,从一开始的不适应,问题频发,到目前的愈来愈完善、愈来愈规范。特别是经历了竣工结算中出现争议、及其之后的协商处理到经验总结,这种计价模式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它在工程计价中的优势来。

参考文献:

[1]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