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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阵地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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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蓬勃,电子化、信息化越来越多的融入商务活动,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使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变得无法掌控。立足于互联网阵地的电子商务如果能够被有效纳入有关部门的“侦查阵地”,将交易信息纳入监控范围,能够极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从电子商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在互联网阵地控制中做到更好。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阵地;控制

以网上购物为代表的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平台也被大多数人接受并利用起来,但是因其发展中存在的技术缺陷,容易导致用户信息的泄露,这使一些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网络漏洞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再加上相应监管的缺失,给互联网阵地的管理带来了困境。

一、电子商务在现有管理体系中的问题

(一)实名认证存在不足

如果一个人想要开网店创业相对于开实体店来说是比较简单,工商注册不再是必要的环节,实体店的考核也不需要,只需身份证信息、照片等,就可以通过网络上的验证,所以无法真正做到对身份证信息和本人真实身份的核对,只要是提交的信息资料能通过人口信息核对就可以被审核通过。这种实名认证存在不足,例如,一个人可以利用不同的身份信息进行网店的注册,不利于网店之间的良性竞争和电子商务网站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存在“失位”

法律法规的“失位”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平台。现在许多网站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点击率,基本都设立用户自由进行信息的平台,并声称“该平台只是为用户交流提供便利,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需要用户认真辨别,谨慎交易”。而一些不法分子肆意在各门户网站上投放广告信息,利用广告销售非合法商品,而一些商家虽然知道商品和销售渠道是不正当的,但是仍抵挡不住商品利益的诱惑而进行交易,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监管而使得网络交易混乱。

(三)物流控制不到位

以外包物流进行货物的运输是电子商务中多数企业的选择,大多是在和商家达成共识、签订合同后,把货物的运送外包给物流公司。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一送货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提供的平台贩卖非法物品,这样既降低了运输成本,又降低了犯罪风险。因为在运输途中即使违禁物品被查处,但是因托运方身份的虚假性而难以继续追查。而物流公司因其对技术、专业和资金的要求较低,公司运营简单,所以很多非正规的物流公司纷纷运营起来,无法在短时间内对众多的物流公司形成有力的监管。

二、电子商务平台为互联网侦查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切入点

(一)电子商务平台有着极丰富的数据

每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都有着极丰富的数据,以网民应有最多的淘宝网为例,它本身是不卖东西的,但是它利用庞大的数据体系为用户提供完善的销售配套,比如稳定的网站、健全的支付系统以及诚信体系等,把买家的需求和卖家的供给有效的结合起来,在每一次的交易过程中,都利用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

(二)关联性较强的虚拟信息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包含着许多的虚拟信息,比如我们购物时会用到的ID信息,这些虚拟的信息之间在交易中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在实施控制和监察的过程中,可以对这些虚拟的数据进行深入的挖掘,以便掌握更多的线索。

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做好互联网阵地控制工作

(一)有效控制电子商务平台

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实施管理过程中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防护措施。而社会管理因其本身制度存在的问题,所以难以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当众多的不法分子纷纷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非法活动时,如果不积极有效深入网络,控制电子商务平台,我们就无法积极有效地掌握他们的犯罪手段和动向,无法适应在网络社会上与其斗智斗勇,违法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宁和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积极有效地控制,主动预防和打击可疑的交易行为,对异常的交易、可以的商品进行时事的和严格的监控。同时要加强对重点购物网站的监管和沟通,定期的进行侦查,主动将其活动纳入管理的视线。

(二)对网上资金进行严格监控

“资金流”对于网络交易来说是衡量收付人的重要参考指标,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具有极大的作用。因为通过资金的流向、规模等信息,可以较准确的对人员关系和交易明细等重要线索进行指向,严格监控资金流,能够准确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交易动向。此外,我们应该在侦查过程中,注意对网银、快捷支付方式等支付平台的监控,因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把支付平台当作作案工具,要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建立协作机制,密切关注可疑资金流向,尽可能做到在“资金流”上起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网络交易风险。

(三)对物流行业进行控制

物流行业是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进入现实生活的桥梁,是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所以应该把物流行业纳入到互联网阵地的控制范围。面对众多的物流公司,首先要对物流公司进行规范,使其挂牌合理运营;其次要对流通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管,网络经济的犯罪,如果是实物的交易,也需要假的发票、运输合同等,加强对流通过程的监管,使禁止物品的运输、转递变得困难,而且在流通过程中,通讯方式一般会被保留,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通讯方式可以锁定物品的销往地,从而获得更有利于侦查的线索。总之,在电子商务急速发展的今天,只靠传统的阵地监控不可能完成对网络交易的有效控制,相关人员必须要深入到互联网中,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做好对网络阵地的控制。

参考文献

[1]范万栋.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阵地控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01:20-23.

[2]丁军伟,肖永强,洪夏银.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以C2C交易模式为视角[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04:30-34.

作者:赵传山 单位:潍坊市奎文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