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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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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范依法行政许可程序,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结合《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和我市林木采伐管理的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但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年度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分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采伐限额不跨年度使用。

三、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间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四、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的管理。要依法保护、严格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间伐,一般也不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公益林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

(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

(二)坡度大于35度;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

(四)灌木林地;

(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六、松材线虫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含辖区内企业所有的林木,下同)。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疫区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开展检查,严禁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

七、林木采伐证办证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权证,核实本乡镇、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7.林业窗口将所发的采伐证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林技人员。

八、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二)林权证。林木采伐转让的,还需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协议和万分之一地图(复印件),地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林木采伐转让须经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伐前公示证明材料。凡是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申请采伐时,须提交2人以上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个人)委托林业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采伐,以及择伐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和公益林中的毛竹林采伐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林技人员简易设计。其他方式的采伐,包括择伐2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技推广中心设计,但当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业干部应参与设计并签名。采伐作业设计(包括标注采伐区域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共4份。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五)其他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书。申请皆伐的,提交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2.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3.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市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4.属森林病虫害林木的,提交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5.征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名木古树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火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没有证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以上1至8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十、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十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并填写“林木采伐检尺登记表”,在采伐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实行择伐、抚育采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在伐后3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采伐蓄积在50立方米及以上的,市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在验收后7日内将《林木采伐验收表》交市林业局林政科。

发现有违法采伐情况的,应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报告。

十三、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四、加强科学经营管理指导,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一是编制市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二是在市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广大林农能接受,市林业局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简易实用的原则,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小班经营管理。三是根据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十五、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