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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由政府引导,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加强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集体意识,增强义务观念,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识。同时,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和县、乡镇、村、组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避免政府违法、领导违法。特别要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要用足用活上级政策,在可操作和程序上下功夫,切实履行好土地管理方面的经营和管理职责,扎实做好统一思想和行为的基础性工作。
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动态巡查机制,形成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调动村级监察网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员的监督作用,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以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和始发状态,以减少经济损失。
三、要充分利用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好各类相关规划 (城市规划、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产业规划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所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作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规划的重要工具,在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的特殊时期,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使每个建设项目都做到合理的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土地用途,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节约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大力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今后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首先要全面清查,摸清底数,让闲置土地无处藏身。然后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快处置方面,主要对城市内影响较大,闲置时间较长的闲置土地进行疏理,在分析找准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每一块地的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整个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复杂的现实情况,本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考虑历史因素,重在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发挥土地效益的原则,提出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从处置闲置土地的实践来看,采取收回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强力措施,但收回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督促开工、加快建设才是目的,只有让闲置土地动起来才能达到发挥土地效益的作用。
在对原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同时,要加大用地管理力度,加强批后监管措施,严防出现新的闲置土地。通过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关、报批关、批后跟踪管理关,及时掌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状况,定期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对项目单位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使新开工项目基本不再出现闲置现象。
五、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我国的土地市场正处在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中,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解决我国土地市场早期出现的总量失控,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
通过土地储备,使政府掌握了土地的“统一收购权”,逐步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供应,确保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减少违法用地、多头供地、越权批地等现象的发生,有效调控土地供需市场,为逐步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土地市场打下了基础,并盘活了存量土地资产,有助于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为主”向“存量为主”的转变。建立土地储备,也是推行招拍挂出让等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现实需要。
六、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要守住18亿亩耕地不能少。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占一补一”,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作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通过整理和复垦,改善农村和矿区的生态环境。坚决杜绝毁林开荒、乱垦草场和破坏湿地等现象。要根据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土地资源适宜性,因地制宜确定开发整理后土地的用途,使土地开发整理成为推动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切实承担起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测,主要是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土地变化状况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对批多用少、占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