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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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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市级猪肉、清真牛羊肉及食糖等城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定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拔付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猪肉、清真牛羊肉、食糖的储备经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副食品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储备公司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和完成储备经营任务。

第六条地方猪肉采取冻、鲜储备与活体储备相结合的储备经营模式,并根据消费习惯、消费结构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在储备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储备品种结构。清真牛羊肉和食糖采取实物储备经营模式。

第七条地方猪肉、清真牛羊肉、食糖的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储备经营模式,储备经营总量为:猪肉每年储备经营总量为5500吨,其中冻肉2000吨,鲜肉1500吨,生猪活体40000头(折合2000吨);清真牛羊肉每年储备经营总量为1800吨,其中节假日调控储备供应500吨;食糖全年储备经营总量为3000吨。若遇市场肉、糖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储备经营总量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储备公司要做好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生产供应和实物管理工作。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做好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市场化运作。要精心组织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生产供应,在保证完成政府储备任务的同时,确保节假日、生产淡季和遇突发事件时重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不积压。要严格加强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实物管理,所储备重要副食品要分门别类,实行专库专储、专人管理,严格在库保管,确保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安全和完整。要建立正常的重要副食品储备换库制度,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轮库更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由市储备公司自行解决。

生猪活体储备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生猪活体饲养基地(场),以规避市场风险。冻鲜肉的储备待国内冻鲜肉公开招标平台建立健全后,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收储。

第九条清真牛羊肉储备经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牛羊屠宰加工要坚持阿訇下刀,肉品存储、运输等都要实行专库专车专门化管理,并按照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检疫。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对清真牛羊肉储备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清真牛羊肉的市场供应以及肉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参照国家肉品、食糖储备的现行补贴项目和标准,结合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特点和市场实际,我市肉品、食糖储备费用补贴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猪肉补贴项目和标准

1.冻肉:冻肉储备补贴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冷藏保管费、商品损耗、检疫检验费等5项。其中: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备数量、时间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运杂费按照360元/吨计算;冷藏保管费按照4.50元/吨·天计算;商品损耗按照8‰(其中运输途中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各占4‰)计算;检疫检验费按照70元/吨计算。

2.鲜肉:鲜肉储备补贴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商品损耗、检疫检验费等4项。其中: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备数量、时间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运杂费按照360元/吨计算;商品损耗按照8‰(其中运输途中损耗占5‰,仓库保管损耗占3‰)计算;检疫检验费按照6元/头计算。

3.生猪活体:按照50元/头计算。

(二)清真牛羊肉补贴项目及标准

清真牛羊肉储备补贴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冷藏保管费、商品损耗、活牛羊周转储备费、检疫检验费等6项。其中: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备数量、时间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运杂费按照360元/吨计算;冷藏保管费按照4.50元/吨·天计算;商品损耗按照11‰(其中估重损耗占10‰;伤残病死牛羊损耗占1‰)计算;活牛羊周转储备费按照100元/头计算;检疫检验费按照8元/头计算。

(三)食糖补贴项目及标准

食糖储备补贴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仓租保管费、商品损耗等4项。其中: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备数量、时间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运杂费按照250元/吨计算;仓租保管费按照12元/吨·月计算;商品损耗按照10‰(其中运输途中损耗占3‰,仓库保管损耗占7‰)计算。

(四)组织管理费:按照每年重要副食品储备销售额的25‰计算。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当年预算中列专项资金,采取按月预拨、年终清算的方法给市储备公司在储备经营中发生的储备费用予以补贴。对市储备公司在储备经营中发生的更新轮库损失以及超核定标准列支的各项银行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市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市储备公司要切实加强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会计核算和补贴管理。对猪肉、清真牛羊肉及食糖等储备商品的补贴要实行分开核算、分项立账、专款专用,依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反映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财务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重要副食品储备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每月、季后20天内将所储备重要副食品进、销、存的数量、价格、金额和储备库以及换库统计日报表和季度会计报表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报表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帐表相符,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