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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新技术贸易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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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预期收益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GJ041)

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章选取我国高新技术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解释变量,引入IPP指数,运用计量分析方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新技术贸易的关系做出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最后,提出了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创新驱动 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贸易 知识产权战略

当前,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创新能力已成为综合国力的核心要素。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及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创新驱动是建立在体系完善并不断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我国经济创新驱动发展。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高新技术贸易在我国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具有高度复杂的特点,对其进行司法保护的要求更高。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阶段,知识产权由传统文化领域向国际贸易领域渗透。我国己经签署了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协议,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高新技术贸易必须沿着TRIPS设定的轨道运行,这将对我国的高新技术贸易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影响研究,不仅能够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还为未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影响

(一)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并提高高新技术贸易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给予创新者短期的垄断权利,为创新提供激励和保障,促进技术进步,从而在根本上促进高新技术贸易的发展。另外,从经济发展的社会实践来看,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的制度选择。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给予保护,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继续进行创新,增加R&D投资,形成良性循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二)有利于引进高端技术并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质量

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促进技术的扩散,我国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即发达国家向我国的技术扩散。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技术、高投资、高风险和高回报等特点,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的敏感度是非常高的。所以,对于这些技术容易被模仿复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在我国的这些产业进行投资时,就会担心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会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为使我国顺利引进外国的高端技术,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质量,提高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途径。

(三)有利于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的高新技术贸易摩擦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贸易摩擦频现。TRIPS协议的实施,意味着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实施充分保护,否则就会受到发达国家实施的贸易报复。我国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在高新技术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被动接受阶段,在短期内要先承受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我国进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和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在国际高新技术贸易领域,我国目前的自主创新能力还较弱,对国外的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我国必须支付高额的国际租金,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贸易领域的垄断地位会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

对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Rapp和Rozek最早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度量,他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分别用0到5来表示,称为RR指数。Ginarte和Park在RR指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入的度量方法,他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指标划分为五类,即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同时,他们还给出了五类指标的详细构成,每个类别中各指标的得分之和除以指标个数即为该类指标的得分,五类指标的得分之和即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被称为GP指数。

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比较健全,而我国司法体系正处于完善转型期,由于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尚没有完全同步,采用静态指标所度量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实际水平可能并不一致。我国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对GP指数进行了修正,加入了“执法力度”指标,设F(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的执法力度, G(t)表示t时刻Ginarte-Park方法计算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那么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P(t)可表示为:

P(t)=F(t)*G(t) (1)

其中执法力度F(t)值介于0到1之间,其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了定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新技术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运用修正的GP指数来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实证检验这样更符合中国司法体系转型期的实际,用IPP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自2001年之后没有太大变化,执法力度的计算参考了“人均GDP”、“律师比例”、“成人识字率”、“立法时间”和“是否加入WTO”五个指标,取加权平均数。我国高新技术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用TRADE表示,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为了消除时间序列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而且时间序列数据取对数后不会影响其时序性质,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对时间序列数据TRADE和IPP均作了取对数处理,分别用 LNTRADE和LNIPP 表示。

(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 Eviews6.0 的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单位根检验法,分别对时间序列数据LNTRADE和LNIPP及其一阶差分形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DLNTRADE和DLNIPP分别代表LNTRADE和LNIPP的一阶差分;检验形式(C,T,L)中的C、T和L分别表示ADF检验模型中的常数项、时间趋势项和滞后阶数;ADF检验采用麦金农临界值,经检验两个原始变量均存在单位根,而经过一阶差分后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具有平稳性,即两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三)协整检验

本文运用Johansen和Juselius(1995)提出的基于VAR的协整系统检验,即Johansen方法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当零假设为存在0个协整方差时,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别大于其对应的0.0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所以拒绝存在0个协整方差的原假设;当零假设为存在至多1个方程时,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别小于其对应的0.0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接受原假设。协整方程为:

LNTRADE=4.883 LNIPP+4.745C (2)

(0.38578) (0.35219)

从中可以看出两变量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每增加1单位,会使我国的高新技术贸易额增加4.883单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

(四)误差修正模型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时间序列LNTRADE与LNIPP之间存在着唯一的协整关系,下面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LNTRADE与LNIPP的短期不均衡动态结构。利用Eviews6.0软件的计算结果,得到误差修正模型:

D(LNEXIM)= -0.411616EC(-1)

[-3.72816]

-0.240590 D(LNEXIM(-1))+

[-0.91969]

0.026941D(LNEXIM(-2))-1.130452D

[ 0.08780] [-1.40564]

(LNIPP(-1)) -0.448591D(LNIPP(-2))

[-0.94871]

+ 0.345067 (3)

[ 3.49165]

在(3)式中,括号内为对应的标准差,EC(-1)的系数为短期调整系数,系数越接近1,则表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年的均衡误差几乎在下一年就可以得到调整。从短期调整系数(-0.411616)来看,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411616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这说明短期内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高新技术贸易总额的变动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短期内可能阻碍高新技术贸易的增长。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采用Granger(1969)和Sims(1972)的因果关系检验法,进一步验证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P之间的均衡关系中是否同时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方向。当原假设为LNIPP不是LNTRADE的格兰杰原因时,概率值P值在滞后期分别为1、2、3的情况下均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拒绝原假设,LNIPP是LNGRADE的格兰杰原因;原假设为LNTRADE不是LNIPP的格兰杰原因时,P值在滞后期分别为1、2、3的情况下均大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接受原假设,LNTRADE不是LNIPP的格兰杰原因。

结论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我国应积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新技术创新能力和贸易竞争力;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运用、审查、服务及人才体系建设,使之能够更好地为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高新技术流失。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祖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2魏龙,李丽娟.技术创新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5(12)

3.孙旭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理论学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