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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常识理性应成为法理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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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全国政协委员崔永元在今年“两会”上说:“我对法律失望到什么程度,不愿意说,还没想好。但是从那以后决定这辈子不打官司了。”起因是,崔永元做的节目片段被一家减肥药品厂家移花接木到广告宣传活动中,崔永元扛不住舆论压力,上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此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结果耗时耗神三年,不痛不痒,不了了之。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成了十佳法官,还拿着当经典案例到处去讲”。

我觉得,法律是我们社会的底线,也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础。虽然“依法治国”已提倡多年,我仍然怀疑很多人对“法律”仍没有清晰的概念。

什么是法律?我的理解,法是让人活的,律是让人死的。俗谓“法理莫外乎人情”,情有可原是法,罪不可恕为律。“依律腰斩”正是按律说话,律不是王法,更不是宪法。法是什么?判定一个人有罪没罪,是让普通人、让公民组成临时审判团,去作出判断,法在民众手上,而不是法官说了算。法官定罪,就是按律定,老百姓参与审判,则是按良心和常识定。如果我们―定要讲法的话,那就是宪法。简单地说,凡是出自国家的就是法,出自政府的就是律。国(宪)法政律!西方就是“Ruleby the law,not by the legal system”。法制原来是律治,法治才是法的概念。

从我所经历的罪与罚说起

2003年我亲历的那场“大午集团非法集资案”,当年草草收场,至今仍然说不明道不透。

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说界定“犯罪”需要有四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成立,需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犯罪。第二得有犯罪的故意。第三得有犯罪的行为。第四得有行为的后果。四个要件无一成立,我居然也被判犯罪。

徐水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首先说犯罪主体,法院判决的是大午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很明显是法人犯罪,但是在论述法人犯罪的时候,判决书原文却写道:“462份证言均证明不是大午公司职工,与被告人孙大午没有任何关系”、“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对存款户李秀梅等109人的调查制式表证明,被调查人与代办人员有亲友关系,但不能证明是被告单位大午公司的职工,或与被告孙大午有亲友关系”,因此判决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判决说得通吗?涉案借款人611户,462份证言证明他们不是大午公司的职工,但他们却是大午集团职工的亲友或是大午集团的客户,如养殖户、种植户’大午中学的学生,还有很多是职工们以妻子,孩子的名义填报的借款人。他们怎么能形成大午集团犯罪的证据呢?如果以是否与孙大午有关系来划线,就更说不通了。判决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孙大午并没有借钱,更没有用钱。事实上是大午集团向职工的亲友及关系户借的款,当时企业已有1500个工人,9个子公司,借款全部用于企业发展。所以,法人犯罪主体不成立,孙大午本人犯罪就更不成立了。

第二条,犯罪故意。我们的借条最初是经过咨询多位律师并请律师给设计的,并无犯罪故意。

第三,犯罪行为。上门为借,坐家为吸。如果是通过做广告付利息,不问来源去向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这叫吸收;有吸有放,放款取利,这叫金融。我们向这611个集团关系户借款,并把钱用在了发展企业上,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概念,也没有搞金融的概念,犯罪行为如何成立?

第四点,犯罪后果。此案没有任何受害者’谈不上任何犯罪后果。

按犯罪学来说,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判一个人有罪,可是一个要件也不具备,我就被判三缓四,背负了罪名。学界评大午案,国内经济学家口径一致,都道“大午无罪,天条有罪”,令我百感交集。

“法”需要陪审团,“律”不需要

我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正是能够贯彻法的精神、维护法的尊严的方式,是“用宪法来保障良心”的制度实践,它按良知和常识来对案件作出判断,守护公正。

“良心”和“法律”的抵牾,正如我们在印度电影《流浪者》里看到的那场庭审:

“法官‘法律不承认良心。’

丽达:‘法官先生,那么良心也不承认法律。”

对“陪审团”,有人从概念上做过对比剖析。比如,我们的法院里有陪审员,那确实是“陪”的,是陪衬,是花瓶,但是外国的“陪审团”在法庭上却具有最大的权力――“裁定罪名是否成立”。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为什么还是“陪审团”呢?很明显这种用语遮蔽了其本意,正确的说法应该叫“临时公民审判团”或简称“公民审判团”,“临时”是为了防止老百姓被洗脑,或长期任职后被利益集团同化,“审判”说明其拥有实权,没有任何“陪”的意思,而法官仅仅是“法庭的程序主持”,没有裁定罪名成立与否的权力,“团”说明其由多位公民组成。

法律不应该深奥难懂,它应该是一家之主的简单推理,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就可以读懂。虽然法源于理,但是一定时期内,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又未必合法,这是只能用良知和常识来做判断的灰色地带,不能任由法官按律条定罪。因为不公正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如果有人因为触犯该法律而被拘,那更是双重的暴力,所以法律最好的作用是教会人们将坏的法律踩在脚下。有人会故意违犯那些有悖良知的法律,为激起社会良知甘受监禁惩罚,这实际上表达了对法律最高的崇敬。

我想,一个僵化教条法律下的牺牲者’与其说是罪犯,倒不如说是殉难者。

民众的利益就是至高的法律

我坐过监牢,也在死囚室呆过,对监牢里的案例,我做过一个了解,真正量刑恰如其分的能占三分之一,已经不错了。有位律师朋友曾经开导我:你太天真了,你说你无罪,搞你的人不就有罪了吗?你以为法律是保护你的吗?法律首先是要保护立法者、执法者的啊!

这启发了我,原来当下的法律还是个“官法民律”的概念。据实解读,怎么叫官法?就是灵活运用执法,怎么叫民律呢?伤害你没商量。在西方,法无禁止即合法,我们是拿违法与合法之间的“非法”地带做文章,“非法”就像个大口袋罪,随时可以套在你头上。“官法如炉真如炉,人心似铁假似铁”。这个官法是可以选择性执法的,官说你有罪就有罪,你没罪他可以变通他的官法给你定罪。法律只是强者一时意志的表达,所以法律常常失去了定性,而且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说,我有个食品公司,食品公司的专用水井要接受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食品卫生局、水务局等若干部门轮番地重复抽检收费,我说,这同一个水井的水,为什么不能以一个最严格的食品卫生局的检验结果为准呢?这不是重复收费吗?他们说,大午你错了,我们不是在收费,是在执法,他们执行的是《环保法》,我们执行的是《技术监督法》,他们执行的是《水务法》,我们执行的是《食品卫生法》。我们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说你们这不是执法,这是执律。这就是我十年前就有感而发的“八个大檐帽管一个破草帽”的来历。

可以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每个部门都有法,由部门起草、人大背书的立法,很多都有僵化恶管的成分。我们走市场经济的路,却穿着计划管理体制的鞋,所谓依法管理,倒不如说政府按各部门的律管理。这就是我们的现实,就是各部门用“严格执法”来提供的“热情服务”。

官法与民律,实质上是法护官、律治民,官之活法,民之死律。慢说司法不独立,即使司法独立,没有陪审团的审判,法律仍是司法官手里的面团。所谓的合议庭,能发挥的作用不过是推卸责任。连崔永元这样的全国政协委员也决定这一辈子不打官司了,这显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信念和诉求最大的讥讽。

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即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民众的利益就是至高的法律。民众的常识理性是法理之源,胜过一切僵死的法条。我想,无论到了哪个时代,良心、良知、常情、常理都应该是最高审判,是一切审判的基础。因此,一切审判,都应由民众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