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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代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政策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一套健全的信用制度,因为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调控、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都以健全的信用制度为基础。在转轨时期,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严重地制约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尽快健全信用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信用制度的宏观功能,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信用制度;货币政策;信用货币制度
一、信用制度的微观功能
信用制度是为规范和约束信用主体行为和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及合约性安排。信用制度既包括由政府建立起来的正式的外在信用制度,如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征信制度、信用担保制度等,也包括以社会公众的信用道德、信用观念和意识为核心的非正式的内在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微观功能主要在于:
1、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使借贷双方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可以有效降低由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借款人对自己借款的用途乃至收益比贷款人具有更充分的了解,资信差的借款人在争取贷款时比资信优良的借款人更为积极,贷款人最后往往选择前者。道德风险是指,从借款合同订立到债务还清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会诱使借款人脱离监控,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增大资金运用的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能够抑制借贷活动中债务人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违信行为施加处罚,有利于信用资金按时、足额地回流,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2、守信者能够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拥有较高的信贷可得性。健全的信用制度对借款主体具有较强的甄别和筛选功能,使信用度较高的借款者以低成本优先获得融资机会,增强其信贷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
二、信用制度的宏观功能
信用制度不仅具有微观功能,而且具有宏观功能--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这一宏观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其微观功能基础上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它更加依赖于一套健全的信用制度。这是因为,财政政策对资源的配置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其实施主要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为后盾和保障,而在当代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传导均以健全的信用制度为前提。
1、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调控离不开健全的信用制度。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包括货币供给量与利率。就利率而言,它本身就是与信用相伴而生的,体现了信用有偿性的特征。从货币与信用的关系来看,在历史上曾经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却相互独立发展的范畴,实物货币与金属货币的存在并不以信用的存在为前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国家的金属铸币逐渐退出流通,1930年代则完全停止了信用货币与货币金属的兑换。货币的流通和信用活动几乎已经变成了同一过程:“任何货币的运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任何独立于信用活动之外的货币制度已荡然无存;任何信用活动也同时都是货币的运动--信用扩张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增加,信用的紧缩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信用资金的调剂则时时影响着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在地区、部门之间的分配”。
2、货币与信用的密切融合同时也表明货币政策、货币供给与信用制度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伴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管理货币制度,不具备金属货币制度下对货币供给的自发调节功能,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对信用总量和货币供给量进行调控;另一方面,也使得信用制度成为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量的基础和平台。因为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无论是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还是存款货币的创造与收缩,都是通过信用程序和途径实现的。
3、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以健全的信用制度为前提。利率渠道和信用渠道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两条重要途径。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利率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及其对银行的依赖度较高,间接融资在整个融资体系中仍然占支配地位。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主要还是通过银行信用渠道,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当中央银行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时,其政策效果取决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能否及时贷放给企业和居民。若存在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则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人资信的甄别能力,降低贷款风险,从而增强商业银行放款的意愿,并且不会附加非常高的信贷条件,缓解了信贷紧缩倾向,货币供给和总需求得以扩张。反之,在通货膨胀时期,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信贷资金能否按时回流。由于健全的信用制度使借款人失信必须承担高额成本(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成本),从而降低了违约率,有利于银根紧缩和货币供给量的减少。
4、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也依赖于健全的信用制度。无论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消费者信用控制、房地产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还是直接信用控制、间接信用控制,都是直接或间接地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的手段和措施,这些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必然离不开信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三、转轨时期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1、银行信用链条中断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资金供给制关系的影响,很多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常常用银行贷款来缴税、缴息、认股或超正常分配给职工、填补资金窟窿,大量的“信用贷款”没信用,既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又使信贷资金的如期偿还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更为严重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业常常借破产、资产重组或“债转股”等名义恶意拖欠、借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欠账有理”、“拖欠出效益”取代了诚信为本的道德准则。一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末,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企业就有32140家,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信用软约束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扭曲,商业银行巨额的“软资产”及银行信用链条中断。
在经济过热、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银行信用链条的中断意味着应收贷款不能及时回流到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为了配合中央银行完成紧缩计划有时不得不强行压缩对那些效益好、守信用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因而出现了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这是商业银行在已知借款人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逆向选择,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降低,在宏观层面的表现就是在总需求降低的同时也大幅度减少了有效供给,容易导致经济急剧衰退。当经济偏冷、中央银行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信用制度的缺失则可能导致两种情况:若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往往会良莠不分,以很低的信贷门槛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有企业的借款需求,导致银行“超贷”,造成流通中货币供给的过度扩张,直接威胁到币值稳定的目标,改革以来数次通货膨胀的发生都与此有关;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加强后,由于信用评级制度的缺失,加剧了银行的“惜贷”行为,使得本来就处于不景气状态的企业普遍面临着更严格的借贷标准、更繁琐的借贷手续和更少的信贷金额,这种“一刀切”的信贷紧缩使经济中正常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受到抑制,也使非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进一步降低,从而加大了扩张性货币政策启动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难度,1998年以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即证明了这一点。
2、商业信用链条脆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制约。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以延期支付和预付货款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在东西方都是很古老的信用形式,其他信用形式是以此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商业信用本是建立在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而在我国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强制商业信用”,即对本应支付的货款拖欠不付这类现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存在示范效应,“三角债”曾一度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并且,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很容易通过不同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如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上游企业只能拖欠银行;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和承兑后若债务企业出现延期支付、无理拒付,银行不得不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损失。脆弱的商业信用链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会部分地抵消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效应。当中央银行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时,虽然银行信贷减少了,但大量的三角债使得企业之间的“强制信用”规模膨胀,总需求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此外,如果拖欠货款由银行来组织清理,通常情况下银行都需要发放“启动资金”贷款。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大规模清理三角债共注入专项资金900多亿元,这至少在短期内额外地增加了货币供给。
第二,制约了中央银行对再贴现工具的运用。再贴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间接调控工具,央行可以通过调节再贴现率、规定再贴现票据的资格来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与信贷结构,因而兼有总量调整和结构调整功能。在西方很多国家,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具有很强的“告示效应”。而在我国,商业信用行为扭曲严重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业务的积极性,票据市场发展滞后。虽然从1999年至2002年,票据市场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票据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仍然很小。到2002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为7500亿元,仅相当于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总量的4%,票据贴现余额为574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足5%。滞后的票据市场进一步限制了中央银行对再贴现工具的运用,在这一时期再贴现最高余额为1256亿元,只占当时基础货币量的3%。
3. 个人信用制度的滞后阻碍了货币政策对消费信贷的调节。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信用制度。1999年2月,人民银行运用窗口指导工具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截至2008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7年的172亿元增加至15732.6亿元,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相应从0.23%上升到9.9%。在消费信贷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却进展缓慢。2000年7月,上海市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而至今也只有大连、广州等地区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的滞后造成征信数据及个人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使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有空可钻,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不利于消费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及其进一步推广,也使货币政策对消费领域的调节受到限制。
四、健全信用制度,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首先,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加大对违信者的惩处力度。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应该予以法律的制裁,从制度上约束违信行为,保障信用秩序。其次,健全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20多家评级公司,但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权威性不够;各商业银行也都有各自的信用评级部门,但其评定标准各不相同,彼此间互不确认,一家企业往往在各商业银行有不同的信用评级。因此,有必要建立有较高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统一和规范信用评级标准。第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把中小企业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围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及省级再担保体系,探索组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最后,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货币政策向消费领域延伸和覆盖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考文献:
[1]黄达:《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3]柯武钢、史漫飞(德):《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