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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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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维护正常用电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国64周年大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和迎峰度夏、汛期安全供电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杜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作业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时间安排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附件一)。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和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计划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规划局、广电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相关社会治安工作,对妨碍专项治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和设施,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办理用地手续未实施的项目,撤消用地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修剪、移植、更换树种、砍伐等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进行林业规划审批时,防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树障隐患。

县安监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依法查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划工作。在规划市政建设的整体布局时,不得在保护区内规划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和设施;对已批准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规划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道路水沟两侧植树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树木进行整改。

县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进行整改。

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整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助各乡镇、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治理依据和标准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标准如下:

1、架空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为8.5米。

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和4米;220千伏的分别为4米和4.5米;500千伏的均为7米。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根据隐患整治情况填写《县架空电力线路护区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上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根据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成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物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整改的各类树障、违章建筑等电力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大声势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2、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电网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隐患整治工作。

3、明确责任划分。对电力线路建设在前,树障、违章建筑物在后的,清除树障和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树木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的,清除树障、违章建筑物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对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需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的,如果建筑物建设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则电力线路改造费用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违法当事人(树、房所有者)拒绝整改的,由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会同乡镇政府和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依照《电力法》进行强制砍伐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杜绝违章作业。对在保护区内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者,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监部门要依法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制止处理违章施工、违章操作。

5、规范电力设施使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线路杆塔或固定支架上架设或绑缚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如果弱电线路产权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使用方)确有必要使用供电企业的电力电杆,应在与供电企业签订使用电力电杆的协议。使用方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和正常检修、维护,同时供电企业应与使用方签订安全协议,提高使用方的安全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