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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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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绿色金融良性发展不足。在现有的绿色金融机制体系中,政府占据主导的角色,利用财政资金或专项基金的方式,直接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工程等进行支持,但覆盖面还不广,不能覆盖所有涉及环保的行业企业,绿色评级体系不够完善,评价性技术指标比较少,不能很好地引导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我国对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赤道原则”虽然在我国有所宣传,但应者不多。相对于国外同行,国内金融企业在实施“赤道原则”、履行社会和环境责任方面,总体上还处于意识萌动阶段。可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需要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的推动,而涉及的关键机制和技术包括风险补偿机制、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和激励机制、环境评估标准、环境风险评级等还需要政府带动市场各方的共同参与。

2.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缺陷。目前的绿色信贷制度中,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决定采取相关措施,看似合理却亟待完善。一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不足,地方环保部门受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处理能力、对环评体系的规划限制,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失真和标准滞后。二是由于行政层级介入,环保部难以监控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环境污染数据信息,时效性有待提高。三是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信息的相容性和交互性有待提高,环保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测系统和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之间有待磨合,金融机构难以单方面发起新的环境检测评估。四是适用标准不尽相同,金融机构往往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信贷指引政策自主制定信用贷款审核标准,与环保部门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不尽相同。

3.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首先,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加之政府环保部门对于企业污染行为监管不力,污染企业承担的治污成本很小,往往是先污染后治理,由于严重污染被集中曝光而关停的企业所占比例很小。其次,国内的中小企业受市场供需约束,过于强调短期利润和缩短经营周期,很少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政府没有提供相关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更加关注节能减排和产品绿色无污染。最后,虽然早在2001年,原国家环保局就联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但国内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还未形成良性机制,导致投资者及银行未能对其生态信用等级给予有效评定,也就无法监控污染企业的资金链。

4.部分商业银行仍处于观望状态。一方面,虽然已有部分银行制定相关绿色信贷措施,以环境导向授信并以差别利率对待,或以其他业务操作形式来表现银行对环境的重视,但多数银行仍然怀疑绿色信贷能否获利。另一方面,银行仍然缺乏环境风险意识,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大型国有银行长期以国家重大发展规划为纲领实施信贷措施的政策倾斜,仍以投资回报率和贷款风险评级为准绳实施借贷,没有形成对绿色环保和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没有展开全面对接“赤道原则”的过渡性安排。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徘徊不前导致其他银行也没有相应地跟进方案,在城市商业银行中,除北京银行表现突出之外,其他银行几乎处于观望状态,至今缺少实际的绿色行动。

二、政策建议

1.构建并完善绿色信贷体系。一是根据“赤道原则”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管理政策,进一步深化环境绩效评估和特殊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的本土化研究,为绿色信贷技术政策和法律的出台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在绿色信贷政策内容中,细化对各个行业企业专业门监督。二是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级机制,通过评级全面了解企业现有的环境治理绩效水平,提高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增强信息共享的兼容性。三是要加强社会参与机制和相关部门专业能力建设。

2.构建并完善绿色债券制度。对于中央银行发行的国家金融债券,所筹措的资金可通过优惠贷款提供给企业,支持其研发绿色产品,从事生态农业生产,实现生态工业加工,开展绿色营销活动。地方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所筹措的资金可用于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环境污染防护与治理体系。而对于那些高投入、高风险企业不愿也无力承担的绿色技术的开发,则可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给予支持。目前,国内缺乏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而绿色债券的有效实现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政府成立专门的绿色债券监管部门,建立高效的动态监管体系,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加强对企业的审核,建立对绿色国债扶持企业的统一的资格审核标准,重视对扶持项目的合同的签订,引入评级机构加强监管。三是设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引入财政资金或国债贴息等用于补偿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的资金缺口。

3.推动完善政府绿色投资基金机制。目前,我国政府主要以财政拨款和支持银行绿色信贷的方式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方式远不能满足环保产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因此,应通过政策和制度的调整,积极拓宽环保产业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资本、养老金、金融机构、产业机构、外国资本和政府资金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机制的形成,完善绿色投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绿色投资基金指数,促进基金的良性循环。

4.建立并发展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市场。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色彩相对浓厚,大都由政府牵头,经由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设立,投资者和投资领域都有严格规定,投资目的大多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或鼓励新兴高科技企业成长。同时,由于环保产业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要依赖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因此,在我国环保产业投资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绿色金融市场十分必要。为此,一是要尽快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宏观发展规划,协调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的产业导向关系。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等平台建设,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拓宽产业投资基金来源,实现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引入报酬机制,建立高效低成本的决策机制,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于绿色环保事业投入。四是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机制,包括首次公开招募(IPO)、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创投、被整体收购、所投资企业回购和清算等以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良性循环。

作者:王彤宇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